前言
之前我們分享過關於【債務人不依判決賠錢還錢甚至脫產怎麼辦?搞懂強制執行保障自己的權益!】的文章,提到了包含:為什麼需要聲請強制執行、哪些情形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以及對方如果沒有財產可以強制執行的話,該怎麼辦的文章。
那篇文章中介紹了什麼是強制執行,今天會聊聊關於強制執行的常見問題,如果有任何需要律師協助的部分,歡迎與我們聯繫喔。
一、強制執行該如何聲請
在取得執行名義,獲得書面文件後,用書面方式,寫清楚要聲請執行的事項、執行標的、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然後要把先前得到的執行名義的紙本當成證明文件,一起向執行標的所在地或是要執行的行為地法院提出聲請。
可以拿來聲請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有以下這些: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所以要再強調一次,只有先取得執行名義,才能聲請強制執行,不是隨時想提就可以提的喔!
二、債務人的財產怎麼查?
取得執行名義後,帶著執行名義的公文,向國稅局查詢債務人的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及名下財產清冊;除了國稅局外,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查詢債務人的勞保投保資料,這樣可以知道債務人目前有沒有工作(薪水也可以強制執行)。
三、強制執行聲請狀怎麼寫?
一定要寫清楚聲請人(即債權人) 、債務人的相關資料,例如姓名、身分證、地址等資訊,還有非常重要的執行標的金額或相關執行資訊,並且要記得附上執行名義的正本文件當作證據。
因為執行名義不只有一種,所以強制執行的聲請狀也有很多種類別,相關例稿可以參考司法院網站的書狀範例。
四、聲請強制執行的費用
聲請強制執行是需要費用的,而且這筆規費需要先由債權人繳納。但是之後債權人是可以在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的時候,連同執行費用一起計算的。
至於費用的計算,依《強制執行法》第 28之2條規定:
1 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低於 5,000 元時,免徵執行費。
2 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高於 5,000 元時,依標的金額的千分之8來算應徵費用(假設執行標的金額一百萬,債權人應繳強制執行的費用為八千元)
3 如果是執行非財產的案件,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三千元。
鴻安小叮嚀:
強制執行是一條不簡單的路,就算經過千辛萬苦取得執行名義了,但又常常因為後續強制執行的流程複雜,導致很多人不知道該從何開始,也不知道拿到執行名義之後到底要怎麼樣可以順利拿到錢。如果在過程中有遇到需要律師協助的部分,都歡迎與律師聯繫幫忙處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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