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的人頭帳戶被判有罪!只是出借帳戶真的會變成詐騙集團的詐欺幫助共犯嗎?

如果在網路上看到一則簡單的廣告,上面寫說只需要出借銀行存摺、印鑑及提款卡,就可以得到5000元~2萬元不等的報酬,你會不會考慮接受?
 
如果親近的家人或朋友,跟你說他的帳戶存摺最近遺失,不想補辦或補辦手續很多,最近又剛好有金流急用,想直接跟你借存摺及提款卡,日後會連同利息一起還給你,你會不會考慮出借?
 
很多民眾覺得自己明明沒有做什麼犯法的事,卻莫名其妙收到銀行/郵局通知,說帳戶裡面的錢動不了,問了才知道,自己的帳戶居然被凍結了!雪上加霜的是,馬上接踵而來收到警局的通知,說自己被告了!?
 
你或你的家人朋友也有類似的經驗嗎?
 
「詐騙集團」、「人頭帳戶」等詞彙,絕大多數人就算沒有親身遇到的經驗,應該也都至少有聽過。近年來通訊科技技術蓬勃發展,詐騙的手段越來越層出不窮,政府也一直對於反詐騙的宣導不遺餘力,甚至成立專線、專人隨時為民眾服務。
 
如果用【人頭帳戶 判刑】或【人頭帳戶 刑責】搜尋,會在相關搜尋行列發現一條熱門搜尋:【人頭帳戶被盜用成冤案近98%被判有罪】
 
2014年,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偕同冤獄平反協會,一同召開記者會,會中指出,2013年有關詐欺案件的判決裡,高達98%的案件最後被判有罪。
 
很多被告的民眾可能還覺得,我只是出借我的存摺,怎麼就莫名其妙成為人頭帳戶了?又莫名其妙變成【詐欺幫助犯】了?
 
以下幾點說明,讓律師教你如何避免落入被當人頭帳戶的困境!
 
首先第一點,人頭帳戶簡單來說,就是詐騙集團為了取得騙來的錢,而以各種方式得到的【帳戶】。這個概念應該很好理解,畢竟詐騙集團不可能讓受害者把詐騙金錢直接匯到自己的戶頭,對吧?透過多重不相關的帳戶提供人,這樣警察追查的時候,也只會找到這些【有資料、有姓名的】最終流向。
 

二、常見取得人頭帳戶的方式

 
最常見的方式有以下幾項:
1.宣稱可以比銀行更低利息的貸款,因為低利息,所以需要提供存摺+提款卡的審核
2.因為求職的檢查要求而給出帳戶
3.帳戶提供者可能出於金錢需求,自己出售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當然不會說他們是詐騙集團)
4.親友及朋友利用信任關係,來取得帳戶
5.遺失存摺或提款卡
※人頭帳戶的取得方式不僅限於上述五項名目,本文列舉的是常見種類。
 

三、被認定是人頭帳戶的後果

 
可能被列為警示帳戶,一旦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那就表示短期之內,這個帳戶裡面的金額,是不可能再讓主人支配了,即使那不是詐騙金額,而是原本的存款也一樣。
 
其次,緊接而來的,可能就是檢警的刑事調查及民事追訴。很遺憾的,通常詐騙集團的首腦及其左右手,是很難被抓到的,所以這時候就是有資料、也找的到人的帳戶提供者,以及(被抓到的)車手或車手的聯絡者被列為被告,要出面承擔責任。
 
【詐欺幫助犯】就是這樣來的,雖然不是主謀,可是人頭帳戶的提供者某種程度也助長了受害者的損害發生。
 
常理來說,人頭帳戶的提供者可能會覺得,我也是受害者,為什麼我會被告、被起訴、甚至被判刑/罰錢?
 
這就是以下最後一點的重要性了!
 
 

四、該如何避免類似情形

 
理論上,帳戶及提款卡這種涉及【個人資料】與【重要財產】的重要私人物品,怎麼想都不會擅自將重要證件給予他人才對。
 
如果人頭帳戶提供者到時候在警方、檢察官、法官面前,無法證明自己是完全無知的受害者的話,其實光是提供帳戶這點,就是間接的詐騙集團共犯了。
 
所以真正好的做法是,遇到上述第二點的這些人頭帳戶取得方法時,務必要提高警覺,依常理來判斷。況且如今資訊的取得並不困難,如果稍有覺得好像怪怪的,就應該要停止給出個資的行為,即便是可以因此取得報酬。因為少少的報酬,可能要賠上更多金錢或甚至被關,這樣划算嗎?
 
再來可以做的是,一旦察覺到不對勁,譬如沒有給出過帳戶訊息,卻多了不明來源的金流,可以趕快先報案,取得報案三聯單,這麼做的目的,也是在給自己多一個保障,來證明自己不是詐騙集團的一員,也沒有要幫助他們洗錢的意思。
 
如果是存摺或提款卡遺失,請一定要即刻掛失處理,原因同上,否則之後出事情的話,要怎麼為自己證明?
 
但是,並不是這些報案及掛失的行為都做了,就可以全身而退、保證無罪。每個個案都有自己的脈絡,受害者損失程度也各不相同,如果有哪裡覺得不對,可以先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讓專人協助完成後續諮詢及處理方式的建議。如有必要,可向專業律師尋求協助。
 
最好的避免成為人頭帳戶的作法,一是不要隨便給出重要證件,如果這種涉及隱私的物品我們不會想要逢人就給,那為什麼單憑幾個廣告、幾種說詞,或求職時奇怪的【檢查機制】就隨便給人了?
 
二是定期檢查自己的帳戶資訊,現在各大銀行基本都有針對手機做出相容app以供查詢及相關業務,如無使用這類習慣,也最好可以定期做簿本的登摺,不要因為久未使用,就覺得沒有必要定期追蹤,有一部分的人頭帳戶就是使用者久未檢查,因而被冒用了都還不知道。
 
※詐欺罪刑責參照刑法第339條、詐欺幫助犯刑責參照刑法第30條、無故得到利益(金錢)卻占為己有者,參照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新穎的詐騙手法層出不窮,民眾只要牢記,牽涉到個資及隱私的證件資料千萬不要隨意亂給,如果因為經濟困難鋌而走險,後續的法律責任只會更得不償失。
而對於帳戶莫名多出來的錢財,也記得趕快報警處理,千萬不要有佔為己有的私心喔!
 
※本文同步授權威傳媒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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