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品牌商標被侵權了怎麼辦?我可以求償多少錢?

上一篇跟大家聊到品牌註冊商標權的重要性,品牌經營需要投入長時間、大量的資金跟心力,在順利取得商標權之後,如果商標被別人侵權了,你在意的應該會是該如何排除侵害或是提起法律救濟呢?以及可以跟對方求償多少錢呢?今天來跟大家聊聊下面幾個部分:
 

一、常見的商標侵權類型有哪些?

二、商標侵權實例態樣解析

三、商標被侵權了可以如何救濟?

四、商標侵權求償的數額計算方式

五、相關條文

 

一、常見的商標侵權類型有哪些?

現今商場上,「品牌」概念已經是大家所熟知,各大品牌(比如蘋果手機、Prada精品、保時捷汽車等等),而消費者在消費時,往往因為對於該品牌有良好印象,而在眾多商品、服務中選擇這些品牌。
 
那如果今天,(1)有個也經營販售包包的商家A,也在他自己設計製作的包包,打上Prada的商標呢?(案例一)或者,(2)另一個專門在網拍販售手機的商家B,明知道他進貨的手機是仿冒蘋果手機的商品,仍然在網拍上刊登陳列、販售呢?(案例二)又或者,(3)另一個販售包包、服飾的商家C,將Pradda圖文打印使用在包包、飾品上呢?(案例三)
 

二、商標侵權實例態樣解析

(一)商標侵權分為直接侵權及間接侵權兩大類,分別規定在商標法第68條、第70條。
 
(二)直接侵權(商標法第68條):
1.「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舉例來說,就是案例一這種,商家A販賣的商品和Prada一樣都是包包,而若商家A拿Prada商標用在自己製作的包包上,就有可能侵害Prada商標權人的商標權。
 
2.「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舉例來說,就是案例三這種,商家C販售的有包包、飾品,和Prada販售的商品屬於同一商品,若商家C使用與商標「Prada」一字之差的「Pradda」圖文,打印使用在其販售的包包、飾品上的話,也是有可能侵害Prada商標權人的商標權。
 
(三)間接侵權(商標法第70條):
1.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2.這三種侵權類型的第三種,即是上面我們舉的案例二,販售侵害他人商標權的商品(仿冒的蘋果手機)。至於第一種、第二種,舉例來說,商家A經營皮件銷售,將粉絲專頁名稱命名為「prada皮件、箱包專賣」,就有可能侵害Prada商標權人的商標權。
 

三、商標被侵權了可以如何救濟?

(一)民事上可請求的依據:
1.依據商標法第69條規定,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不止如此,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不過要注意,請求損害賠償,務必要在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或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十年內,否則對方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2.如果刑事提告違反商標法且對方被檢察官起訴的話,商標權人還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民法第184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二)刑事上可提告的依據
依據商標法第95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侵害商標權之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依據同法第97條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四、商標侵權求償的數額計算方式

(一)如果商標權被他人侵害了,要請求損害賠償的話,要怎麼計算呢?(商標法第71條)
1.因為損害賠償是要由請求的人舉證自己有受到哪些損害,通常會讓請求的人自行提供相關單據,但其實商標權侵害的案件,很多時候商標權人很難提出單據,證明自己的受損數額。
 
2.所以,如果無法證明的時候,可以擇一用以下方式加以計算:
(1)商標權人將自己使用註冊商標通常可以獲得的利益,減去商標權受侵害後,使用商標權獲得的利益,將這個差額作為損害賠償的數額。
 
(2)以侵權行為人侵權行為所得利益,或者以侵權行為人銷售該商品全部收入作為損害賠償數額。
 
(3)以侵權行為人販售侵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乘以1500倍計算;如果侵權行為人販售商品超過1500件,就以實際銷售的件數計算。
 
(4)以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商標可獲取的權利金數額作為損害的數額。
 
 
吳于安律師的叮嚀:
 
所以,「商標權」對於經營「品牌」很重要,既然都去註冊商標了,在發現可能被侵權的時候,一定要勇於主張捍衛自己的法律上權利,不要讓努力的結晶有機會被別人抄襲或侵權了喔!
 
假如你需要更多的協助,歡迎透過下方聯繫方式跟我聯絡,讓我們一起朝著成功的方向努力前進。
 
 
 

五、相關條文

(一)商標法第68條:「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二)商標法第69條:「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三)商標法第70條:「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商標法第71條:「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五)商標法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六)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七)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八)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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