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很多人對於『婚前協議書』的印象,都會以為婚前協議書只能規範未來財產的分配、或是將來分開以後(離婚)的分配。
然而,都還沒有進入到婚姻關係,就先牽扯到錢跟離婚,一般人的觀感可能也偏向不好的印象,久了,就好像以為「只有有錢人才需要簽婚前協議書」。
但事實上,婚前協議書真的只能規範財產的分配嗎?
以下三點教你如何擬好協議書,保障婚後權益!
第一:協議書寫什麼都可以嗎? 另外一方出軌即無條件過戶所有財產也可以寫嗎?
如果協議書的內容沒有違背「法律明文規定的強制或禁止事項」、「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話,協議書裡面要寫什麼項目,雙方都同意就可以了。
協議書有沒有效力,也是看有沒有違反這三點。約定事項如無牴觸前述三項依據,原則上內容經雙方達成共識即可。(參照民法第71、72條)
第二:婚前協議書裡有哪些常見條款?
除了最常見的財產分配議題以外,其實有很多項目都是可以寫進婚前協議書裡面的,包含了:
1.結婚以後住的地方,可以由雙方共同協議(參照民法第1002條)
2.婚後的生活費用,例如伙食費、孝親費、住所的水電費、瓦斯費、房租或房貸費用,以及未來小孩子的保母費、扶養教育費用,這些項目其實也都可以寫進婚前協議書裡面(參照民法第1003-1條)
3.子女的姓氏。小朋友出生前,夫妻雙方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參照民法第1059條)
4.自由處分金。有些夫妻可能有一方婚後專心於家務或孩子身上,這時候協議書就可以寫上這點,除了雙方家庭失活所需的費用外,可以協議由其中一方提供一定數額的費用,給另外一方自由使用(參照民法第1018-1條)
5.結婚以後,書面約定以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參照民法第1000條第一項)(現在較不常見)
6.約定夫妻財產制。(參照民法第1004條)
夫妻財產制是最為人所知,但也可能是最容易被搞混的詞。簡單來說,夫妻雙方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的方式,選擇民法所訂定的其中一種財產制作為雙方的夫妻財產制。
而民法的財產制共有兩種,分別是:
A.法定財產制
B.約定財產制
其中,B.約定財產制又有分兩種:
a.共同財產制
b.分別財產制
也就是說,總共有三種財產制度是夫妻雙方可以選擇的。
另外,夫妻雙方如果沒有以契約來約定(或選擇)的話,那法定財產制就是你們的財產制。(參照民法第1005條)
※夫妻財產制度的詳細規範及其聲請效力,因篇幅較長,此篇先不詳述。
第三:有了可以寫進協議書裡的項目,當然也有不可以寫進去的類別!
除了上述6項以外,夫妻雙方要在共同約定什麼,基本上還是以本文提到的第一點:
【不違反「法律明文規定的強制或禁止事項」、「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主。
舉個例來說,如果在婚前協議書裡寫上:
1.如果無法生育,或無法生育出男性子嗣,則同意無條件離婚。
2.事先規範雙方行房次數
3.若有XX行為,即同意放棄子女監護權
上述三個行為,在實務上均有判決指出,這些約定因為違反了前面所說的三項依據,所以約定無效。
婚前協議書或類似契約的目的,應該是要以「更好的方式」過婚後生活為主,而產生的契約,如果一昧的想像及預防「不好的行為發生之後的處理方式」,則有違「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所以本文第一點提到的「出軌即無條件過戶所有財產」此項敘述,套用在實務上,也可能屬無效之約定。
最後,如果有擬訂婚前協議書,那本文提到常見的六項條款都可以考入是否寫入,夫妻雙方也可以視其需求自由增減,但條款如果違反法律,是會無效的!
結婚一輩子只有一次(通常),所以如果真的想擬訂一份完整的婚前協議書,建議先向專業律師諮詢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