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有錢人才需要立遺囑嗎?如何透過遺囑來確保遺產的分配?

之前分享了關於「繼承」的議題讓大家有進一步的了解,這次我們來談談,與繼承密不可分的「遺囑」。

 

首先,很多人都有一個觀念,跟之前我們分享過的「婚前協議書」主題相關,那就是,只有「有錢人」才需要立遺囑。

 

但其實,只要是「名下有財產的人」都會有立遺囑的需求喔!

 

所以,今天就讓律師教你如何寫好一份【有效】的遺囑!

 

本文共分三大部分,帶你對遺囑有新一層的認識。

 

一、遺囑有哪幾種訂定形式

遺囑要有效,首先要符合形式規定才行,民法第1189條有規範,遺囑種類要是下面五種類型之一才行:

 

1.自書遺囑。
2.公證遺囑。
3.密封遺囑。
4.代筆遺囑。
5.口授遺囑。

 

1.自書遺囑:

顧名思義,就是立遺囑人自己寫的遺囑,不過要記得載明清楚年、月、日,並且要加上自己的【親筆簽名】,如果有修改過,或增加及刪減的地方,也要簽名以示。

 

2.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有規定(民法第1191條),要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包含兩位),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的內容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一樣載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如果立遺囑人因故無法簽名,則由公證人載明事由後,立遺囑人以捺指印代替簽名。
另外,公證遺囑的公證人職務,在法院可以由書記官執行。
※公證遺囑費用依遺囑所提之遺產數額決定,遺產數額越高,公證費用就越高。

 

3.密封遺囑:

密封遺囑其實跟上面的公證遺囑有點像,也需要兩人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口述、載明清楚事項,簽名後密封。

 

公證人會在封面寫上遺囑提出的年、月、日,以及立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如因形式未完全符合密封遺囑的要件,比方說沒有找見證人,或沒有找公證人,就自行寫完密封,這樣的行為不構成密封遺囑的要件,但是符合第1點,即自書遺囑要件的話,此封遺囑一樣具有自書遺囑的效力。

 

4.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筆比較特別,這個方式的見證人要有【三位(含)以上】,跟前面兩項的兩位不同。

 

並且規定立遺囑人要用【口述】的方式講清楚遺囑內容意旨,然後由見證人中的一位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載明清楚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的話,一樣以捺指印的方式取代。

 

※代筆遺囑【無效】的可能性非常高,除了見證人的要求跟別項都不一樣以外,注意法規要求的是遺囑人【口述】其內容,很多時候都是直接由見證人口述已經預先擬好的內容,而非立遺囑人親自口說的話,此遺囑不構成代筆遺囑的要件。(民法第1194條)

 

5.口授遺囑:

通常這種方式會用在比較危急的情況,例如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讓立遺囑的人不能以其他的方式來立遺囑,這時候就可以用口授遺囑的形式。

 

口授遺囑有兩種方式:

 

1.筆記口授遺囑:
由遺囑人指定2位以上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的1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做成筆記,並載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共同簽名。

 

2.錄音口授遺囑:
由遺囑人指定2位以上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確認該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該錄音帶要當場密封,並於封口處載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於封口處簽名。

 

※口授遺囑的方式較為特殊,也僅適用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所以如果立遺囑人之後還有其他方式可以訂定遺囑的話,那原來的這份口授遺囑就會在【三個月後】失其效力。(民法第1196條)

 

二、遺囑可以約定哪些事項

 

其實遺囑的內容,並不單純只限於分配【有價的財產】。當然,自己的財產,自己要全部寫清楚、講明白該怎麼分、以及如何分,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不過在有價的財產中,要特別注意,分配的方式不限,不過【不可以】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民法第1187條)

 

特留分的規定如下:

1.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2.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3.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4.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5.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特留分的算法是以應繼財產【扣除】債務以後的數額計算。
※通常算法的部分,依個案會有不同的情境,此區塊如有疑問可向專業律師諮詢。

 

除了財產可以寫進遺囑,跟【身分】有關的事項也可以寫進遺囑,例如,可以在遺囑上,為未成年子女【指定監護人】。(民法第1093條)

 

三、預立遺囑的常見五大問答

1.哪些人不能預立遺囑?(民法第1186條)

a.無行為能力的人。
b.未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

 

2.哪些人不能當遺囑的見證人?(民法第1198條)

a.未成年人。
b.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c.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d.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e.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c、d選項是最常發生的種類。

 

3.什麼情況下,預先立好的遺囑會失效?

答案也只有一種,【沒有依法規規範訂定者】。比方說,遺囑的「敘述」方式不對、見證人「資格不符」……等等,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預立遺囑時,會先諮詢過律師,或是選擇公證遺囑。

 

4.既然已經【立了遺囑】,那什麼時候會生效?

民法第1199條明確規範:「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也因此,立遺囑人可以隨時更改及撤回遺囑的一部分或全部。(民法第1219條)
但是如果修改太多次,導致前後有互相牴觸的話,以後面立的為主,前遺囑會被當作撤回。(民法第1220條)

 

或者,明明已經立了A遺囑,但是遺囑人後來的所作所為跟A互相有牴觸,那麼A遺囑也會被視為撤回喔。(民法第1221條)

 

5.遺囑有規定一定要公證嗎?

沒有。
所以才會有公證遺囑以外形式的遺囑。
只要所選遺囑的方式,有依照該遺囑的所有規範來訂立,那麼遺囑沒有公證也有其效力。

 

以上五種問題,都是跟遺囑最密切相關的,因為某個環節出了錯,就有可能直接導致【整份遺囑無效】。如果立遺囑人已經花了很多時間在準備,也想趁自己還有清晰的思緒時整理清楚,並對自己的財產有預先規劃的支配,卻因為小小的地方沒有注意到,這樣是很可惜的。

 

所以希望大家不要小看以及排斥「遺囑」的效果,這個行為也不是只有所謂的「長輩」或「有錢人」才需要做。適時的安排好以後的分配,有時候反而才是利己也利他的好行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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