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跟子女感情不好,可以斷絕親子關係嗎?我可以給別人收養嗎?
案例一:生到不肖子女,一天到晚惹事生非,需要家長幫忙擦屁股,可以斷絕親子關係不要再被連累嗎?
案例二:身為子女,親生父母在我工作後以扶養義務為由,要求我上交一半薪水,我可以主張要斷絕親子關係嗎?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每個家庭的際遇都各不相同,「斷絕親屬關係」、「斷絕父子關係」等字眼越來越常聽到,今天我們來聊聊,關於這層「關係」到底能不能夠斷?
一、法律上可以斷絕親屬關係嗎?
二、可以給別人收養來終止親屬關係嗎?
三、無法斷絕親屬關係,又不想盡扶養義務怎麼辦?
一、法律上可以斷絕親屬關係嗎?
理論上來說,不行。
我國法律在親屬關係上,分為有血緣關係的「血親」、以及因為婚姻關係而產生的「姻親」。
要解除姻親的關聯,只要離婚就會消滅,但是有血緣關係的血親,是我們一出生就有的親屬關係,沒有辦法因為某一方的訴求或同意就終止。
所以除了以下將要提到的第二點以外,不管是單方面宣稱要斷絕親屬關係,或甚至雙方都同意這輩子不再往來,在法律上都是不具效力的。
二、可以給別人收養來終止親屬關係嗎?
只能透過收養程序,經法院裁定許可、發生收養之效力後,跟原親生父母的親屬關係才可終止。
所以本文開頭的兩個案例,不管是家長厭煩子女的荒誕行為,或是子女想擺脫父母無底洞般的金錢要求,都是沒有辦法主張要斷絕親屬關係的。
另外一種比較少見的可能性,是我們身分證上登記的父親或母親,其實不是我們真正血緣上的父母,如果是這種情形,我們可以向法院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來終止親屬關係。
三、無法斷絕親屬關係,又不想盡扶養義務怎麼辦?
如果是想要免除扶養義務,因牽涉的眾多可能性太多,包含了
(1)父母與子女之間
(2)兄弟姊妹之間
(3)扶養義務人有很多位
(4)扶養費數額該怎麼定
以上種種的可能性,之後會再撰文針對扶養費的權利義務部分說明。
如果是因為要負擔扶養義務的關係,而讓自己陷於經濟上的困難,或者是我們被扶養對象有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侵害行為時,可以免除或減輕我們的扶養義務。
但每個個案情況均不相同,如果有類似情形生,還是建議找專業機構或單位先進行諮詢。
吳于安律師小叮嚀:
所謂的親子關係或親屬關係,在我國法律制度上,是沒有辦法隨便就斷開的,但如果有太過分的行為,是可以依法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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