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 輔助宣告是什麼?聲請監護宣告需要找律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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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顧名思義,就是有監督及照護的感覺,我國已逐漸邁向高齡化社會,近年來,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的案件逐年遞增,立法院更在108年5月24日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意定監護制度)」,並於108年6月19日施行。
 
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關於『監護宣告』的一些脈絡與規定:什麼樣的人需要監護宣告、監護宣告該怎麼聲請,以及監護宣告是否該委任律師處理?
 
如果有任何監護宣告相關的問題需要協助,請與我們聯繫,法規的立案是為了更健全的社會運作,而律師的專業職責就是為了補足當事人缺乏的利益爭取。盡快尋求協助,才有可能盡快解決事情,並且得到比較好的結果喔。
 
 

一、『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是什麼?

1.1 監護宣告是什麼?

在『監護宣告』制度之前,或許有人對『禁治產宣告』還有些印象。
 
『禁治產宣告』就是『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的前身,不過從民國98年之後,就改為『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了。
 
那麼『監護宣告』到底是什麼情況下需要「被監護」?
 
依《民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定義來說是這樣的: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簡單一點說明,可以想成是智力功能受損或有障礙,以及長輩失能或失智情形的人,若嚴重到無法清楚理解他人想表達的意思,或是自己無法清楚表達意見的話,就有可能符合『監護宣告』的條件。
 
 

1.2 輔助宣告是什麼?

以心智障礙的程度來說,『輔助宣告』比『監護宣告』的程度輕微,所以『輔助宣告』的條件也比較不那麼嚴苛。
 
依《民法》第 15-1 條第 1 項的定義來說是這樣的: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簡單來說,需要『輔助宣告』的對象也是有精神或心智上的缺乏,但是他們可能還是保有理解及表示意思的能力,只是跟常人比起來,還是略有缺陷。
 
所以『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差異,就在於理解與表達能力的區別,而依據宣告種類來讓監護人或輔助人有不同的職責。
 
 

1.3 誰可以聲請監護宣告?

關於誰可以聲請『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前面的法條其實有提到過了,聲請監護宣告的『聲請人』只能是下列五種:
 
(1)本人
(2)配偶
(3)四親等內之親屬
(4)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5)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所以不是隨隨便便的什麼人都可以聲請『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但是乍看之下好像沒有律師的選擇?這個我們後面詳細說明,。
 
 

1.4 聲請監護宣告需要費用嗎?

不論聲請的是『監護宣告』還是『輔助宣告』,都是需要聲請費用的。
 
固定的聲請費用是新台幣 1,000 元(繳給法院)。
 
另外,我們前面有說,需要被『監護宣告』或是『輔助宣告』的對象都是心智有所缺陷或無法清楚表示意見,但是誰來確定缺陷的程度與表示意見到底清不清楚的程度?
 
所以聲請『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都是需要經過醫院做進一步詳細的鑑定,而醫院鑑定也有鑑定的費用,至於鑑定費用,就依各層級醫院而有所不同。
 
 

1.5 監護人還可以更改嗎?

如果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成功,能不能更改監護人或輔助人的問題也經常被問到,答案是可以的喔!
 
依《民法》第 1106-1 條第 1 項:
「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如果監護人或輔助人有顯不適任的行為,還是可以更改的,但是要有顯不適任的行為,還是會需要舉證來說明,所以並不是什麼行為都能夠更改喔。
 
 
※即便是心智功能障礙者孩子的父母親,在小孩成年後,也必須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等到法院裁定確定後,才會是孩子的監護人喔。
※相關法令:《民法》第 14 條第 1 項《民法》第 15 條第 1 項《民法》第 1106-1 條第 1 項、《民法》第 1110 條~第 1113-1 條。
 
 

二、監護宣告有什麼優缺點?

2.1 監護宣告的優點

我們的生活中,很多行為都需要簽章(或蓋章)來證明是我們本人同意且有效力的行為。但是,如果今天是因為心智能力受損,而無法分辨事情的好壞,尤其是涉及財產,包括動產跟不動產的處分,導致自己簽署了自己也不明白的文件,結果無辜受到牽連,或是因此損失了財產,那親朋好友輕則能夠幫忙負擔,但如果親朋好友也沒辦法協助的話,該怎麼辦呢?
 
『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除了生活情形與身心狀況外,最大的優點便是監督了財產的管理,若是家裡有失智的長輩或心智缺陷的晚輩,透過『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來預防財產被誘騙或是詐騙都不失為是一個選擇。
 
 

2.2 監護宣告的缺點

看似不錯的制度,只要牽扯到利益,似乎都有爭吵的可能性。
 
在過去,監護宣告的缺點除了是要等醫院冗長的鑑定結果,還有可能因為家人忽然之間發生了什麼變故,導致心智或腦部功能受損,無法明確表達意見,而要面臨家人之間互相競爭長輩監護人的地位而吵得不可開交。
 
為了應變突發狀況的可能,立法院在108年5月的時候,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意定監護制度)」,並於108年6月19日施行。我們接著來說有了『意定監護制度』之後的改變。
 

2.3 意定監護制度

過往的監護制度中,明確規定了只有在配偶、四等親內以及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的家屬中選定監護人,但是這樣的制度並不能完全地保障受監護人的權益,很多時候都是淪為爭奪財產的下場。
 
為了避免子女或繼承人日後可能發生的糾紛,有了意定監護制度後,我們可以在自己的心智與表達及理解能力還健全時,先預立一份意定監護契約,只要受任人同意,雙方公證即可。
 
這份契約也會在本人受監護宣告時才生效。
 
而生效前,契約都是可以撤回的(撤回也需要公證),與過去相比,多了些自己可以控制的自由度,若民眾對於監護宣告有所擔憂,也可以先行做好準備。
 
 
※相關法令:第 1113-2 條~第 1113-10 條。
 
 

三、監護宣告需要找律師嗎?

 
前段提過,聲請『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身分中並沒有律師,那麼怎麼還是有很多監護宣告的案件是委由律師來處理的?
 
雖然律師無法當聲請人,但是律師可以是「代理人」的身分來受託處理。
 
『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的案件定義,說白了也就幾行字,但是真的處理起來,要說複雜程度,有時也不亞於冗長的訴訟案件。
 
為什麼會有『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的聲請發生,就是為了要維護受監護人及受輔助人的權益。有利益的產生,當然也有損害發生的可能,盡可能地保全當事人的權益及降低損害發生的程度,都是律師可以為當事人做到的,所以有任何問題,都請盡快尋求解決方式,才是最好的處理喔!
 
 
鴻安小叮嚀:
 
『監護宣告』跟『輔助宣告』常是大家不太了解的,簡單來說,只要家裡有人的精神或心智狀態可能隨著年紀或生病有所退化或影響,而擔心他的財產會有危險的,有任何相關問題,都歡迎與我們聯繫喔!
 
 
※本文同步授權威傳媒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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