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冠肺炎期間,大家在網路購物應該有明顯感覺到送貨速度變慢,甚至連號稱送貨速度極快的P家也變慢了,簡單來說,就是因為大家為了防疫而分流上班,所以能支援的人力減少,運送的時間自然也拉長。
而從去年疫情爆發後,各國紛紛開始鎖國,境外的貨進不來、境內的貨也出不去,甚至封城開始工廠也停擺而無法生產,原本說好要交貨的期限也因此趕不上。
這時候,身為買賣雙方,我們有主張免責的可能性嗎?
*如果你是賣方or運送方,想要主張免責的話:
一、要看約定的交貨或送達日期,當時的疫情狀況是否已經足以影響履約。(參考新北110重簡269判決)
二、如果你是賣方,約定要以某種特定原料生產某種產品,但因疫情爆發的緣故而難以取得原料,這時候有可能符合情事變更原則,如果對方要求解除契約,雙方只需要回復原狀,也就是把當初從對方那收到的貨款退還對方,而不需要另外負擔違約賠償責任。(參考台中109中簡1932判決)
三、如果你是運送方,因為疫情各國限縮各種運輸管道,例如飛機減班、停飛、港口封閉等等,導致你原本答應對方什麼時候要把貨物運送到約定地點,卻因為種種限制而嚴重delay,這時候對方不能以運送遲到為由要求你負責。(參考台北109海商18判決)
*如果你是買方or委託運送方
如果你是付錢的那一方,要主張因為疫情而籌措資金困難,想要免除遲延給付的責任,就相對比較困難。目前實務可能會認為,如果疫情沒有影響全球金融秩序,國際間匯款有沒有禁止的狀況,就很難用疫情作為抗辯的理由。(參考台中109訴1575判決)
但是,有可能可以主張看看酌減違約金,因為這是法院職權可以判斷的,法官這時候可能會去審酌雙方解約後,原本約定的違約金以現況而言會否過高,所以如果主張酌減違約金看看,還是有機會酌減成功。(參考苗栗109訴219判決)
吳于安律師小叮嚀: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導致許多出貨都遲延,衍生許多訴訟糾紛,但訴訟曠日廢時、緩不濟急,也沒有包贏的訴訟,更何況在疫情過後,彼此仍然有可能是很好的長期合作夥伴,所以建議買賣雙方在對簿公堂前,先坐下來好好談談,以追求雙贏為優先考量喔!
*參考判決摘錄
1. 台中109中簡1932
【本件原告並無任何可歸責之事由,而被告亦因疫情之關係,無法取得原料,已無法按原來之樣品生產乙情,亦據被告陳明。是以,本件兩造所訂契約目的已難達成甚明,不論被告(就交付系爭產品而言,係債務人)是否具有可歸責之事由。然本件被告既有契約違反之情事,且已無法達到原來契約之目的,則原告本於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56條之規定,解除系爭契約,自有理由。而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259條第2款,定有明文。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已受領之4萬5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被告無法按原樣品之成分生產系爭產品,係因新冠疫情之關係,而無法取得原約定之材料,且原有之材料亦因時效接近,不宜使用。衡諸,當前之情況,確時自109年年初起全球即因新冠疫情之故,貨物之生產、往來,均有難以預測之情狀發生,此為眾所週知之事實。是以,難認被告對於契約之違反可歸責,則原告對被告主張因被告違反契約,而致其受有15萬元之所失利益損害,於法亦有未合,無從准許。】
2. 台北109海商18
【查原告主張被告承諾109年5月28日前系爭貨物可運抵目的地…又查新冠肺炎疫情導致全球因嚴格邊境管制而遭受前所未見衝擊,空運因疫情而全面減縮,諸多港埠因防疫需求而陷入業務停頓,貨物堆聚滯留港口情形,導致全球物流物流供應鏈與疫情爆發前正常營運狀態相差甚遠,歐洲港口沿海城市面臨封閉,因產業停止部分運作,無法有效處理積聚於碼頭上之大量進口貨物等情,有109年4月貿易雜誌產業篇、海員月刊第807期專刊內容(本院卷第193-198頁)可參,堪認109年間全球海空運輸確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受嚴重影響,參以系爭貨物於109年5月12日即交至運送人UPS,109年7月30日自德國起運地離開,於109年8月1日到達法國據點等情,有系爭貨物UPS追蹤明細(本院卷第277頁)為憑,UPS縱超過疫情前通常期間始完成運送,揆諸前揭規定,顧及此段期間運送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之特殊情形,尚難認系爭貨物運送有遲到情形。從而,原告依民法第634條、第63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貨物遲到損害云云,難認有據。】
【查原告雖主張依民法第232條規定得就系爭貨物承攬運送遲延後之給付拒絕,並請求被告賠償不履行而生之損害云云,惟衡諸系爭貨物為口罩產品,通常保存期限應可達5年,有臺灣無滅菌口罩效期資料(本院卷第279-281頁)可參,而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兩造間就系爭貨物承攬運送之交運貨物為嚴格定期行為,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難認其得依民法第232條規定拒絕給付並請求被告賠償不履行而生損害。…然依原告所提與系爭貨物相同口罩之出口放行通知書記載:醫用外科口罩(非滅菌)單價為0.32美元,堪認系爭貨物價值於應交付目的地(法國)之價值呈現上漲趨勢,則系爭貨物運抵目的地應無產生遲到交付之損害額】
3. 台中109訴1575判決
【被告抗辯因香港於108年6月有反送中運動、109年1月23日全球陷入新冠肺炎疫情,故其國外賣房籌措第二期款遭致延宕,又因班機取消無法順利回臺履約,應屬不可抗力事由云云。惟本件被告之義務係給付系爭契約之價金,衡諸全球金融秩序未因上列事項受有影響,國際間匯款亦未被禁止等情形,香港反送中運動或新冠肺炎之影響,實無足致被告不得自國外匯款完成價金交付之義務,故就本件而言,自非屬不可抗力之事由。被告所辯,洵無足取。…職是,無論係香港反送中或新冠肺炎疫情,均尚未達動搖本件締約基礎之程度。】
4. 苗栗109訴219判決
【及因新冠肺炎(即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影響全球經濟,綜合認定履約過程、原告實際上所得受之經濟上損失等,兩造原約定之懲罰性違約金金額為100萬明顯過高,本院依民法第252條之規定,酌減為80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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