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遊戲被人罵智障!商家在網路上被留負評說店裡有蟑螂!無故被罵或是留下負評,可以告他嗎?

案例一:顧客到餐廳用餐後,在網路上發文評論該餐廳:「環境髒亂噁心有蟑螂,味道有如餿水讓人想吐。」身為餐廳老闆,可以對這名顧客提告嗎?
 
案例二:打線上遊戲時,玩家之間相處有口角,情緒上來時脫口而出:「你這個智商低下的智障」。被這樣罵的人可以截圖或舉證告他嗎?
 
現在很多生活上的購物、娛樂、飲食消費都可以在電腦、手機、平板上簡單操作後,直接送到家;或是直接連線就可以多人組隊打遊戲。在網路上搜尋商家評價也是常有之事。
 
最常見的即是搜尋餐廳評價、商店評價,畢竟消費前先了解一下店家口碑是人之常情,但是有的時候,明顯看得出來是帶有情緒性攻擊字眼的心得,這種時候,如果是身為店家的你,有什麼方法可以維護自己的聲譽嗎?
 
今天來跟大家聊聊,關於【妨害名譽】,最常被問到的幾個問題,以及該如何採取行動的三個要點!
 
 

一、開店做生意,有顧客寫文章說我的商品品質有問題,可以提告嗎?

二、在網路上打遊戲被謾罵,可以告他嗎?

三、「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差別是什麼?我該告哪一條?

 
 

一、開店做生意,有顧客寫文章說我的商品品質有問題,可以提告嗎?

 
如同開頭提到的案例一:顧客到餐廳用餐後,在網路上發文評論該餐廳:「環境髒亂噁心有蟑螂,味道有如餿水讓人想吐。」
 
身為餐廳老闆,可以對這名顧客提告嗎?
 
其實提不提告,都是每個人的權益,所以如果只是單看「可不可以提告」,那答案都會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再細分為「提告有沒有理」的話,就是兩回事。身為老闆,其實可以觀察顧客發文的日期、提到的用餐時間、點餐的餐點內容,去看看該時段是否真的如同顧客所說的,他有【真的來消費】。
 
很多時候是沒來由的亂留評論的人,根本就沒有消費,或是同業惡意攻擊的情形,如果是這樣,完完全全可以提告妨害名譽。
 
另一種是,顧客真的有來用餐,並且有證據佐證他所寫的評論部分屬實,但是他的用字遣詞涉及謾罵,或是對老闆、店家的形象以輕率的態度貶低,這種情況,也可以考慮提告。
 
同樣地,今天發生在餐廳以外的店家,如果發生一樣的情況,老闆可以先查證一下該顧客是否真的有消費,如果消費屬實,就要看他發出來的文字是否帶有難堪的字眼或辱罵,或說的是不實的指控來考慮提告。
 
 

二、在網路上打遊戲被謾罵,可以告他嗎?

 
這點也是很多民眾都會有的問題,隔著螢幕,有時候都是我們不認識的人,不管是隊友或敵人,都有可能會發生一時激動而脫口而出、或打字送出的情緒性字眼來攻擊。
 
如同案例二:打線上遊戲時,玩家之間相處有口角,情緒上來時脫口而出:「你這個智商低下的智障」。被這樣罵的人可以截圖或舉證告他嗎?
 
可以。這樣的情況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罪的成立要件是:
1.公然:要讓不特定人數或多數人可以同時聽到或看到。
2.有侮辱行為:以文字、說話、圖片、動作表示,讓人感到難堪、受到侮辱、嘲笑。
 
如果是只有彼此在場,沒有其他人的話,則不太有機會能成罪。
 
因此,如果是在不特定多數人的公開場合,或是在網路上公開,可以讓每個人都看的到的發言,這樣的情形是可以提告的。
 
 
 

三、「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差別是什麼?我該告哪一條?

 
兩者之間一個明顯的差異是,公然侮辱要成立,一定要是在不特定多數人都看見或聽見的「公開」場合有辱罵或侮辱名譽的行為。
 
誹謗則是私下對話也可以成立,只要說的夠具體,並且有【意圖散布於眾,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例如說某人從事一些特殊行業,或某人私生活不檢點,或是造謠員工私吞款項…諸如此類的具體事項。
 
一般來說,因為被辱罵、造謠而想要提告,不外乎就是公然侮辱及誹謗,在我國法律中,《刑法》第309~314條都是屬於『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也就是公然侮辱跟誹謗的條文,所以想要提告的話,在警局及檢察署,都可以說要提告某某某「妨害名譽」即可。
 
 
吳于安律師小叮嚀:
網路世界發言容易,但千萬不要以為是使用匿名的暱稱,就沒人抓得到喔,凡走過必留下痕跡,衝動發言前還請三思!
 
 

※相關判決:

 
公然侮辱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易字第 100 號刑事判決
【在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本案房屋內,公然以閩南語:「垃圾」辱罵OOO,而足以減損OOO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被告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竹簡字第 1300 號刑事判決
【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前開處所,公然對OOO以比中指之手勢侮辱足以貶損OOO之人格尊嚴、名譽及社會評價。被告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誹謗
 
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838 號刑事判決
【OOO與OOO為前男女朋友關係,雙方因感情、債務問題存有嫌隙。以電腦設備連接至網際網路,登入其以「OOO」名義申設之社群軟體FACEBOOK臉書帳號,接續在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臉書社團「北中南副本大集合」、「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尋人版」內張貼:「. . . 本名:OOO.. . 在外面專騙人的感情,他交過的每任男友都是被他出軌而離開她的. . . 」等內容之文字,並刊登OOO之照片,以此方式指謫OOO有情感交往複雜之事,足生損害於OOO之名譽及社會評價。被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壢簡字第 2505 號刑事判決
【被告基於誹謗之犯意,於住處附近路邊多處,張貼載有「OOO唆使OOO四處以網路通訊軟體取得多名被害人信任騙取金錢,得手金額高達數百萬元以上,OOO媽媽部分知情卻袒護女兒,李家經濟靠OOO詐騙之不法所得維生」等文字之傳單,將關於OOO之不實事項,散布於眾,足以毀損OOO之名譽。被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文同步授權威傳媒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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