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順位該怎麼看?兄弟姐妹的子女有繼承權嗎?

前言

當親屬過世時,除了圓滿辦理後事、陪伴家人走完最後一程之外,處理親屬的遺產也是要緊之事,遺產的繼承可以很簡單,卻也可以很複雜,今天我們先針對遺產的法定繼承順位來看《民法》的規定,以及常見拋棄繼承的問題,若有類似的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哦。

一、遺產繼承順位及比例

我國《民法》第 1138 條對於繼承順位的順序規定是這樣的: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繼承順位依照上述四個順序排列,除了配偶之外,因為配偶是當然繼承人,不管是哪一個順位的繼承人繼承,配偶都可以一起繼承。

因此,當夫妻一方死亡後,除了順位之外,還有遺產繼承比例的規定,也就是所謂的應繼分。依《民法》第 1144 條的規定,各順位繼承人的應繼分比例為: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分。
配偶+父母:配偶可分得遺產的二分之一,其餘的二分之一由父母均分。
配偶+兄弟姊妹:配偶可分得遺產的二分之一,其餘的二分之一由兄弟姊妹均分。
配偶+祖父母:配偶可分得遺產的三分之二,其餘的三分之一由祖父母均分。

若被繼承人死亡時單身,就參照《民法》第 1138 條的規定。

※除了『應繼分』之外,法規還有『特留分』的規定,這部分可以參考我們其他的文章:
【遺囑可以指定遺產不要留給誰嗎?特留分可以被剝奪嗎?】
【遺產一定要有特留分嗎?律師教你如何不被特留分綁住!】
【只有有錢人才需要立遺囑嗎?如何透過遺囑來確保遺產的分配?】

二、兄弟姐妹的子女有繼承權嗎?

根據《民法》第 1138 條對於繼承順位的四個順序來看,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子女,但若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開始前就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例如爸爸比爺爺更早過世)時,同樣是爺爺直系血親卑親屬的孫子就可以代位繼承。

不過很多人對於代位繼承的觀念很模糊,是不是只要該順位繼承人先過世,就都可以由子女來繼承遺產?

其實不是的,代位繼承僅限於《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才可以再讓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因此,只有當自己的子女比自己早過世,才可以由子女的子女,也就是孫子輩繼承遺產,如果遺產到時候的順位是由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繼承,即便兄弟姊妹早於被繼承人先過世,兄弟姊妹的子女也無法代位繼承。

三、拋棄繼承順位

拋棄繼承的順位可以參照《民法》第 1138 條的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只有擁有繼承權的人,才有資格拋棄繼承,所以拋棄繼承的順位也跟繼承的順位一樣。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有兒子,兒子有結婚所以有媳婦,但是當被繼承人過世時,兒子是繼承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以兒子可以選擇要不要拋棄繼承,但是媳婦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以媳婦沒有繼承權,沒有繼承權也就不用拋棄繼承,所以媳婦若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也會被駁回聲請。

此外,只要順位中有一位繼承人沒有聲請拋棄繼承,次順位的繼承人就沒有必要拋棄繼承。

舉例來說,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假設有四位,即便有三位聲請拋棄繼承,只要不是全部繼承人死亡、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次順位的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 也不會繼承,不會繼承也就表示沒有資格拋棄繼承,就跟媳婦一樣,聲請了拋棄繼承也會被駁回聲請。

相關文章:
【還在以為父債子償嗎?3個重點教你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鴻安小叮嚀:

繼承的複雜程度取決於繼承人的人數與遺產數額的多寡,詳細情形還是要看個別的程度,如果有相關問題,建議找專業律師諮詢,避免一不小心就喪失了自己的權益喔!

 

※本文同步授權威傳媒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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