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在以為父債子償嗎?3個重點教你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家人過世是一件很難短時間平復的事,但是你知道,除了身後事要操辦之外,其實還有【遺產繼承】這一塊需要花心思處理,而這點,可能就不太有時間讓民眾慢慢平復思緒,因為「繼承」是有時效性的喔!

本文分三大部分,一一教你如何搞懂法規,好安心處理繼承問題。

 
說在前頭,「父債子償」這種舊觀念你還有嗎?
 
如果沒有,那恭喜你觀念先對了一半!
 
因為現行法規制度,已經早在民國98年就修法通過,改採「全面限定繼承」了。
 
但是不知道是不是施行期間已久,久而久之,竟然傳出另外一種奇怪的謠言,聲稱「不用父債子償了,所以什麼事都不用做,就可以不用幫忙還債了」
 
如果你也以為家人的債務,不用做任何動作,就可以不用清償的話,是大錯特錯的喔!
 
以下讓律師教你如何搞懂繼承該怎麼處理!
 

一、有哪些繼承規則

現行的制度只有兩種,非常好記:
 

1.限定繼承。

即「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繼承了多少的遺產,就還多少的債務。如果親人過世,沒有做什麼動作的話,那您的繼承方式就是限定繼承。
 

2.拋棄繼承。

如字面上意思,拋棄了親人所留下來的遺產繼承,也同時拋棄了留下來的債務負擔。
這裡要注意,拋棄繼承需要以【書面文件】向法院提出聲請,辦理拋棄繼承的期間是「知道繼承的時間點起算,三個月內」,所以前面才說,繼承是有時效性的。
 
※「繼承」的定義,根據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也就是說如果要選擇拋棄繼承,在知道親人過世的當下,三個月內要辦理喔。
 
 

二、哪一種繼承處理方式比較好

 
每個家庭的情況都不一樣,比起說哪一種方式「比較好」,還不如說,哪一種方式「比較適合」。
 
想像一下,如果本來就知道親人過世後,留下來的負債比財產多很多,那是不是不管怎麼樣,都想要選擇拋棄繼承?
 
但是很多時候繼承人遇到的問題都是,不太清楚親人過世前的財產往來,以至於到底留下來的是遺產多,還是負債多,都搞不清楚。
 
如果誤以為是負債比較多,就直接先去拋棄繼承,後來才發現,是可繼承的財富比較多的話,是沒有辦法反悔的喔!!!
 
所以這點來說,沒有哪一種方式是「絕對」比較好的。
 

三、陳報遺產清冊vs辦理拋棄繼承,該準備什麼

這兩個名詞,分別就是繼承方式選擇之後的做法。
 

陳報遺產清冊:

為什麼要陳報遺產清冊?
 
原因很簡單,這是要限定未來即使有當初不知道的債務存在,也僅限於用我們陳報的遺產清冊來償還這些債務,以保障我們的權益。
 
陳報遺產清冊要準備的文件有這些:
 

1. 聲請狀。
2.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3. 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4. 繼承系統表。
5. 繼承人名冊。
6. 遺產清冊(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包括已知的債權、債務,並應檢附被繼承人之財產總歸戶清單、土地登記簿、建物登記簿謄本)。
7.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8.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文件範本在「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書狀範例>家事」皆有參考,或是各地方法院的訴訟輔導科也都可以詢問。
 
 

辦理拋棄繼承:

有哪些人可以辦理拋棄繼承?
 
1.配偶。
2.直系血親卑親屬。
3.父母。
4.兄弟姊妹。
5.祖父母。
 
辦理拋棄繼承應備的文件有以下6項:
 

1.聲請狀(司法院網站可下載,或各地法院皆可洽詢)
2.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
3.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4.繼承系統表(司法院網站可下載,或各地法院皆可洽詢)
5.已通知因為聲請人拋棄繼承後,而成為繼承人者之證明(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回執)。
6.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備齊文件後,到法院聲請辦理即可,辦理還需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

提醒大家,繼承人不是只有男性才有繼承權,女生也有繼承權喔!

 
而且因為「繼承」是在被繼承人【過世】之後才生效,所以如果在被繼承人生前簽署拋棄繼承,或放棄繼承,都是無效的。
 
也就是說,如果未來親人過世後,沒有辦理拋棄繼承,那依法就是限定繼承,如果有債務,是有義務要一起償還的喔。
 
總結來說,一旦有「繼承」產生,就有兩種選擇,沒有哪一種才是比較有利的選擇,兩個方式都有各自的考量。
 
貿然的就直接拋棄繼承,或什麼都不管而沒有動作都是不恰當的作法。繼承也是一種權益,任何攸關我們權益的事項都應該要謹慎評估後才做出行動。
 
所以之後聽到或是看到,還在以為「親人過世後要無條件幫忙還債」,或是以為「只要趕快去拋棄繼承,就一定是最好的方法的話」,記得這兩種說法都是不對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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