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三級警戒下,我可以向旅行社解約or向旅館取消訂房退費嗎?

全台防疫等級三級警戒已經持續約兩週,美國更於4/22將台灣的旅遊警示升級到最高級別的四級「請勿前往」,如果我自己原本和旅行社訂了國內旅遊計畫,或者已經向旅館訂房了,現在可以要求取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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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遊契約原則上可以解約及退費​

 
依照「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條第1項規定,國內的旅遊契約通常會有約定「出發前法定解除事由」,也就是發生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旅遊契約無法履行,這時候我們可以要求解約及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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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條第1項:​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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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所謂的「不可抗力」、「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有法院認為必須符合「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程度」,而判斷是否有到達前述的危害程度,則要看旅遊契約約定的旅遊地點究竟屬於旅遊警示第幾級,若只有第一、第二級就不能算是「不可抗力」、「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參高雄109雄小2870判決、台中109中簡2759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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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台灣現在防疫等級三級、又被美國列為旅遊警示第四級,我在國內的旅遊契約可以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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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依照類似案例的判斷標準,是台灣將旅遊目的地國家列為旅遊警示第三級的情況,就算是「不可抗力」、「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能要求解約及退費。那反過來解釋,台灣目前被美國列為旅遊警示第四級,也就是「台灣很危險不要去」的狀況,且為了避免防疫出現破口,很多公司行號都讓員工居家辦公,何況旅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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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旅遊契約解約和退費應該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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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可以退全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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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旅行業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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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能否退全額,要看旅行社那邊是不是已經有代繳規費或其他必要費用,如果旅行社拿不出來相關單據,就必須退全額給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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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館取消訂房則建議與業者協商退費或延期​

 
依據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點規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契約無法履行者,業者應即無息返還旅客已支付之全部定金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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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條文看起來,旅館應該也是可以取消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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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觀光局於5/15發布新聞稿,將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點的情形定調為「依防疫法規規定或依防疫主管機關要求禁止入境、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加強自主健康管理,致無法如期前往預訂住宿之旅宿業」的狀況,所以消費者可能會因此面臨被旅宿業者拒絕退費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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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消費者可以先以防疫為理由,和旅館業者協調退費(旅館業者應該也不想收到入住者,卻在事後發現該入住者遭確診啊),若不行則協調看可否延後入住,若仍然不行,則只能依照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按照比例退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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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有先繳了訂金,而現在距離你入住日期還有14天以上的話,趕緊要求全額退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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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局新聞稿:https://www.motc.gov.tw/ch/home.jsp?id=14……)
 
※本文同步授權威傳媒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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