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影視娛樂圈中「性騷擾」風波頻傳,不只是台灣,鄰近國家如韓國等,也都能夠看到類似的新聞。
但是性騷擾事件難道只會發生在藝人身上嗎?
其實不僅只是最近的娛樂圈新聞,某知名國立大學在去年年底,就有學生曾在校友社團發布貼文指控有性騷擾事件。
面對這些讓人不舒服的舉動,甚至可能是留下創傷的行為,我們應該怎麼做?
這次讓律師用實務面來聊聊,面對性騷擾,最常見的三個問題,以及我們應該怎麼做?
一、什麼樣的行為才構成性騷擾?
引述法條之前,有一個要件大家一定要知道,要構成性騷擾,這些行為一定要跟【性或性別有關】,可能有些人會覺得這是廢話,但是如果沒有這個前提,就亂拿《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相關的言語來說嘴,是非常非常不對,也貽笑大方的行為喔。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的定義是這麼說的: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1)的意思是指,用利益來引誘他人順從,或是威脅不順從就會失去這些權益。
例如要做XXX才可以升職、畢業、得到工作機會,如果不做的話,這些通通都會失去……等等。
(2)就是在說大家最常見「感受到敵意或冒犯的情境」的行為與方式。
可能有很多人看到(2)的時候,會問一些在網路上也滿流傳的話,例如:被搭肩膀能不能算?被握手太久不放能不能算?被靠太近觸碰到身體能不能算?
被OOO能不能算這個問題,無法只用一句話就推定。實務上還需要幾個認定方式,所以性騷擾的蒐證非常重要,至於如何蒐證,我們第二點詳細來說。
二、被性騷擾的當下該怎麼辦?我該做些什麼?
性騷擾行為之所以有「騷擾」字樣,就是因為對方的這些行為使我們感到被冒犯、不舒服,所以第一個該做的,就是制止對方繼續,表達我們的不願意。如同前面第一點提到的,性騷擾要成立,必須是做了【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的事。
其次,就是蒐集證據,性騷擾的行為不只有一種,現在科技之發達,有時候這些讓人感到被冒犯的行為都是透過科技工具,例如電腦及手機傳送,如果有這些證據佐證,提告的完整度也會比較齊全。
除了這些以外,錄音跟錄影的方式也都是很好的媒介,監視錄影器的影像也是其中一種喔!必要的話,報警後可以請警察協助取得影像。
如果來不及、或是沒有即時的紀錄,證人的見證也是很重要的證據之一,所以發生當下的周遭,如果能夠有證人看見發生的經過,並且出席作證,也會是有利的證據。
所以在公共場合,發生的當下就馬上表態不舒服感,或直接嚇阻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所處地方沒有監視畫面能夠佐證,可能也有證人可以幫忙作證。
最後就是申訴以及報警提告階段,除報警外,每個縣市政府轄下,都有社會局(處)可做為申訴的管道。
三、這些不顧他人意願就性騷擾別人的人,會有什麼罰則?
依照騷擾行為的不同,有可能要面臨到刑事責任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的結果。
這些刑法的罪可能包括了:公然猥褻罪、強制猥褻罪、妨害風化罪、強制罪、性騷擾等刑責的,最重都有可能要關個幾年。
此外,如果被害人因為身心受到創傷而就醫的費用,可以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實務上,除了醫療費用的求償,一併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俗稱的的精神慰撫金)的情況也很常見。
最後,對他人為性騷擾者,還會有行政罰鍰的產生,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還可以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所以性騷擾他人者,刑事、民事、行政的責任都有可能需要承擔,切勿以身試法。
另外,性騷擾的申訴管道除了各縣市政府的社會局(處)跟報警外,113保護專線是一個24小時且全年無休的服務專線,有任何關於家庭暴力、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困擾,都可以撥打這個專線,讓社工提供您解決方式。
最後,性騷擾的成立,不只是過去刻板的印象,如今性別平等意識提升的時代,兩性都有可能成為性騷擾的加害者,如果遇到性騷擾事件,請一定要勇敢站出來,不要縱容這些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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