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友網站找一日出租男友/女友會犯法嗎?哪些行為才會構成性交易而被抓?

隨著網際網路的發達,能夠在網路平台看見的「買賣」種類越來越多,除了一般民生日用品、生鮮食品外,現在還可以找到「真人陪伴」的服務。
 
這種一日男友/女友出租的服務有觸犯法律嗎?
 
如果其中有牽扯到跟「性交易」相關的行為,又該怎麼辦呢?
 
我們今天就來聊聊下面三個議題:
 

一、何謂性交易

 
我國法律對於性交易的進行、媒合以及意圖媒合者,都是有明文禁止的。
 
一般而言,會構成性交易的要件是:
 
「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對價的方式,不僅限於金錢,也有可能是其他物質或行為。
 
 

二、性交易的罰則

 
前面提過,我國法律對於性交易的進行、媒合以及意圖媒合者,都有明定罪責的。
 
如果是『接受』等價行為,而與之有性交或猥褻行為的「性工作者」,則會面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的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是『付出』等價行為而進行性交或猥褻行為的「顧客」(俗稱的嫖客),其罰則會跟上述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樣。
 
另外,如果是媒合性交易者的「仲介」(介紹雙方的中介者,俗稱皮條客,或拉皮條的),雖然他沒有實質進行性交易,但我國對於這樣促成他人進行性交易,進而獲利的行為,是有罰則的,並且會比上述的「性工作者」及「顧客」嚴重許多。
 
性交易媒合者會同時觸犯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之一:
 
「媒合性交易,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在交友網站尋找出租男友/女友會犯法嗎?

 
回到標題的問題,在任何平台上,尋找這種「出租」的真人服務,會犯法嗎?
 
撇除前面可能構成性交易的行為外,其實這種出租的行為不犯法,犯法的是法律明文規定不可以做的性交易行為。
 
此外,雖然這樣的「出租」行為不犯法,但不代表出租期間做的事都可以合理且正當化喔。
 
例如,在有些新聞上會看到出租的種類還提供砸車、砸雞蛋、潑油漆這種「特殊服務」,這是有可能觸犯到刑法的行為,所以雙方都應該多加小心並且防範。很多時候「只是開個玩笑」的行為,會導致的代價可能會比預想之外來的多。
 
現在有很多新穎的平台,甚至是商品的銷售模式都跟過去的方式大不相同,提醒大家,不是很多人都在用、或是很多人都在做,就代表這些行為或方式是「正當合法」的,所以做決定之前,多想一下,小心不要觸法了喔。
 
※本文同步授權威傳媒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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