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罪是什麼?3分鐘帶你了解背信罪構成要件及相關規定

在現代社會中,無論是公司經營、親友委託、甚至是日常人際互動,彼此之間的合作與往來多半建立在「信任」之上。然而,一旦這份信任被濫用,導致財產或權益受損,就不僅是道德問題,更可能演變成法律責任,特別是觸犯刑法第342條所規定的「背信罪」。

不少人誤以為,只要對方違背約定或承諾,就可以提告背信罪,但實務上,背信罪的構成遠比想像中複雜。它不只是違反信用,更是指在特定法律關係下,行為人明知其行為將損害被委託人利益,仍蓄意違背任務並造成實際損害的情形。

本篇文章將透過法律條文解析、構成要件說明、與實務案例分享,帶您深入了解背信罪的法律輪廓。無論您是企業主、專業人士、或曾被委託處理他人事務者,都有必要掌握這項關鍵法律知識,避免一念之差誤觸刑責紅線。

如您懷疑自身遭遇背信或涉及類似爭議,建議儘早諮詢專業律師,【鴻安法律事務所】將是您最堅強的法律後盾。

一、背信罪是什麼?

當我們討論「背信罪是什麼」時,很多人第一時間會聯想到生活中「不守承諾」的狀況,像是朋友說好要幫忙卻沒做到、同事答應的事臨時反悔,甚至在感情或婚姻中背叛信任。但從法律的觀點來看,背信罪遠遠不只是違背承諾這麼簡單,而是特別針對「濫用他人信任」並造成財產損害的刑事犯罪。

根據刑法第342條的規定,背信罪是指: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法利益,或損害委託人的利益,而進行違背任務的行為,並因此導致財產或其他利益損害時,即構成犯罪。而且即使只是「未遂」,也會受到刑罰處罰。

簡單說,背信罪的重點在於三個核心概念:第一,行為人是為他人處理事務;第二,主觀上具有圖利或損害的故意;第三,實際上產生了損害結果。這與一般的契約糾紛、民事違約是不同層級的問題——前者可能只需賠償,但背信罪則涉及刑事責任,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舉例來說,一位公司採購主管若在與廠商談合約時私下收取回扣,並用高價與該廠商簽約,這就可能構成背信罪。因為他身為代表公司處理事務的人,卻故意違反公司利益、圖利自己,造成公司財務損失,已經達到法律上的構罪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背信罪與其他財產犯罪如「業務侵占罪」、「詐欺罪」常有交錯,因此在實務認定上,會根據行為人的身分、行為內容、主觀意圖與損害結果進行綜合判斷。如果只是單純疏忽、操作失誤或無故意圖利自己他人,那可能不會構成背信罪,而應走民事求償途徑。

總結來說,「背信罪」是對誠信價值的一種法律保護,它不僅涉及對方違法行為的處罰,更是一種提醒:當我們承擔別人委託的任務時,這份信任,是受到法律嚴格保護的,一旦故意濫用,就可能面臨刑責。若您懷疑自己或他人涉入此罪,務必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釐清責任並保障自身權益。

二、背信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當我們探討「背信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這個問題時,不能僅停留在表面的「違背信任」四個字,而是要回歸刑法第342條所規定的法律邏輯。背信罪並非只要不守承諾就能構成,而是必須同時滿足幾個具體條件,才會成立,否則就可能只是單純的民事違約糾紛,無法進入刑事程序。

實務上,背信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分為主觀要件客觀要件兩大類,缺一不可:

(一)、主觀要件(行為人內心的犯罪意圖)

  1. 具有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的故意

    行為人必須明確知道自己在執行某項事務時,已經違反了信託關係,而且這個違反的目的,是為了讓自己或第三人取得「不法利益」,或是要「損害本人(即委託人)」的利益。

    重點:不是單純的過失或疏忽,一定要是「故意」。

(二)、客觀要件(行為本身與結果)

  1. 為他人處理事務

    行為人必須是因委任、契約、職務等原因,擁有「替他人處理事務」的身份。這包括公司職員、律師、管委會成員等具有特定信任關係的人。

  2. 違背任務的行為

    行為人所作所為必須違反其應盡的任務或義務,這些任務可能來自法律、契約或職務授權,違背可包括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

  3. 造成財產或其他利益的損害

    行為最終必須造成委託人財產上的損失或其他利益的減損(例如機會成本、名譽損害等)。這不一定要金額精確,只要能具體說明有損害存在即可。

背信罪是一個「結果犯」,必須有特定身份、主觀故意、違背任務與實際損害這四大要件,才有成立的可能。如果少了其中一項,就可能不構成背信罪。例如,若行為人雖然違反職務,但沒有造成損害,或雖造成損害但屬於無意疏失,就無法用刑法來懲罰,只能從民事層面處理。

三、背信罪與詐欺罪如何區分?

「背信罪與詐欺罪如何區分?」這是法律實務中極為常見的提問,因為兩者同樣屬於財產犯罪、同樣可能導致被害人財產損失,也常發生在公司、商業往來或民事糾紛的情境中。不過,背信罪與詐欺罪的犯罪本質截然不同,關鍵在於「是否有欺騙手段」與「是否存在信任關係」的差異。

(一)、詐欺罪的核心在於「欺騙」

根據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的成立,必須是行為人以「詐術(欺騙)使人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並藉此獲取不法利益。這代表詐欺罪的重點是:

  1. 有明確「虛偽表示」或「隱匿真相」的行為
  2. 被害人因信以為真而自願交付財物
  3. 行為人藉此取得財產利益

舉例來說,假如某業務員偽造公司授權書,讓客戶以為他有權簽約,並因此收了款項,這就是典型的詐欺行為。

(二)、背信罪的關鍵在於「濫用信任」

背信罪則不同,它不是在事前騙取信任,而是在本來就有合法的信任基礎下,違反任務內容,圖利自己或損害他人利益。

重點在於:

  1. 行為人原本就有「為他人處理事務」的合法身份
  2. 過程中濫用此身份,違背任務內容
  3. 導致被害人財產或利益受損

例如,公司財務人員本來就有權處理資金,但卻擅自將公款轉入自己帳戶投資,這就是典型的背信行為。

(三)、簡單對照表說明

項目 背信罪 詐欺罪
行為人身分 必須是「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人」 可以是任何人
犯罪手段 濫用信任、違背職務 欺騙、詐術、虛偽陳述
被害人行為 通常被動受損 主動因錯誤交付財物
常見場景 委任、代理、公司內部職務行為 假交易、假身份、騙貸款、詐團購等

四、結論

背信罪與詐欺罪雖同屬財產犯罪,但構成要件截然不同。若行為人是基於他人信任而受託處理事務,卻違背職務濫用權限謀取利益,即可能構成背信罪;反之,若行為人根本沒有被授予處理事務的權限,卻透過說謊、隱瞞事實等方式讓被害人誤信其話並交付財物,那就比較可能構成詐欺罪。

許多當事人在面對這類問題時,常因證據不全或法律理解不足,導致提告方向錯誤,不但影響訴訟效率,甚至可能錯失求償或追訴時效。因此,在案件初期即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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