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作為犯是什麼?
依刑法第15條規定,不作為犯是一種特殊的刑事犯罪形式,指的是行為人並非通過積極的行為(作為)來達成犯罪結果,而是通過消極的不作為(即未履行應該履行的義務)來使刑法上所規定的危害結果發生。根據刑法理論,不作為犯通常可以分為「純正不作為犯」和「不純正不作為犯」兩種形式。
純正不作為犯指的是法律明文規定,只有通過不作為的行為方式才能構成犯罪。例如,在某些罪行中,若行為人不採取行動,就會構成犯罪,這類行為不需要有具體的結果發生即可認定為犯罪。
不純正不作為犯則涉及那些應負有防止結果發生的法律義務的人,若其未履行該義務,結果便會發生。此類犯罪通常是在法律上要求行為人採取某些積極行為來防止危險結果的情況下,若行為人未履行這些行為義務,並且導致刑法所規定的結果發生,便會構成犯罪。此類犯罪在刑法上視為「不作為」與「作為」相當,並且其不作為本身就是犯罪的構成要件之一。
不作為犯強調的是行為人未履行應盡的義務,並且對最終結果的發生負有責任,因此與一般作為犯相比,對其行為的要求更多的是對法律義務的遵守。
二、不作為犯如何定義?
不作為犯是指行為人未履行法律上應該履行的義務,導致犯罪結果的發生。不同於作為犯,不作為犯通常是在行為人應該採取某些行動防止犯罪發生的情況下,因為不採取行動,犯罪結果才得以實現。這類犯罪的發生要求行為人處於一定的法律責任狀況,即「保證人地位」,才會構成不作為犯。
(一)保證人地位的概念
保證人地位是指法律上對某些特定人群賦予了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義務。當某人擁有這種義務時,即使他沒有積極行為,僅僅是因為未履行防止義務,便會構成犯罪。根據刑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這表明,如果某人有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卻不履行該義務,那麼就視為他實施了積極行為而構成犯罪。
例如,假設有一位父母見到自己的小孩正處於危險當中,卻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導致小孩受傷或死亡。這種情況下,作為父母的他們可能構成不作為犯,因為他們有責任保護孩子的生命安全。
(二)保證人地位的類型
保證人地位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分為兩大類:
- 有保護義務的人:這類人擁有對某些特定法益的保護義務。例如,父母對子女、醫生對病人、救生員對游泳池中的游泳者等。
- 有監督義務的人:這些人負有對特定危險源的監督責任。例如,危險動物的飼主對自己的動物有監督義務,或是設置危險物品的商家有責任防止其物品造成傷害。
(三)案例分析
回到本文中提到的案例:當一位5歲兒童在泳池中因抽筋而溺水,當場有兒童的父親、救生員以及路人A目睹這一幕,卻沒有人出面救助。誰會構成犯罪?
- 兒童父親:由於父親與孩子存在「特定近親關係」,因此,他對兒童有保護的義務。如果父親未履行這一義務,導致兒童溺水死亡,那麼他將構成不作為犯。
- 救生員:救生員在其工作中有責任保護泳池內的游泳者。雖然救生員與兒童並非親戚關係,但作為一名專業的救生員,他擁有特定的保護義務。如果救生員未履行這一義務,亦可構成不作為犯。
- 路人A:路人A並不具有保護或監督的義務,因為他與兒童並無特殊關聯,因此,路人A的行為不構成不作為犯。法律上並不要求路人A在此情境下必須採取救助行動。
不作為犯的關鍵在於是否具有「保證人地位」,即是否有法律上明確的義務去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只有當行為人有這樣的義務且未履行時,才可能構成不作為犯,並因此承擔刑事責任。
三、不作為犯為什麼需要保證人地位?
不作為犯的核心概念在於,行為人未履行法律上或道德上應該履行的義務,導致犯罪結果的發生。然而,並非每一個未採取行動的人都會構成不作為犯,必須存在特定的法律義務,這就是所謂的保證人地位。保證人地位指的是某些特定人物在特定情境中,法律賦予他們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義務,若其未履行該義務,就會構成不作為犯。
以下是幾個原因,解釋為什麼不作為犯需要保證人地位:
(一)法律義務的根基
不作為犯的成立基於一個基本的原則,即法律上對某些人設有防止危險或犯罪結果發生的義務。例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義務,救生員負有確保泳池中人的安全的責任,醫療人員負有急救義務。這些法律義務源自保證人地位,即行為人處於能夠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特殊社會或法律關係中。若此類行為人未履行該義務,則會導致不作為犯的成立。
(二)防止違法結果發生的責任
在刑法中,防止犯罪結果的義務是一種對法律、他人或社會負責的責任。保證人地位確保了在某些情境下,特定的人應當採取行動防止犯罪或危險結果的發生。若行為人擁有這樣的義務卻未履行,這種不作為就會等同於對犯罪結果的積極促成。例如,若父母未及時救助溺水的子女,即便他們並未直接造成傷害,但因為未履行法定的保護義務,會被視為不作為犯。
(三)確定責任範圍
如果沒有明確的保證人地位,無論在道德還是法律上,行為人的責任範圍就會變得模糊。保證人地位的規定幫助界定誰應該承擔防止犯罪結果的義務,並確保這些責任能夠得到有效執行。這樣的規定避免了在複雜的情境中,所有旁觀者都會因為未采取行動而被追究責任,確保責任落在那些真正應負有該義務的人身上。
(四)避免無限責任
如果不作為犯的構成沒有保證人地位的要求,可能會導致每一位旁觀者在面對危險或犯罪情境時,都必須承擔責任,這會使得責任過度擴大,甚至涉及無辜的人。保證人地位的概念有效避免了這種情況,確保只有在特定法律義務下,未履行義務的人才會負有責任。例如,在救援場景中,路人不一定對他人的安全負有法律責任,但救生員或家長則有明確的責任。
(五)社會信任與公共職責
保證人地位強調了某些職業或角色的社會責任與義務。許多職業和社會角色,如醫生、教師、警察、救護人員等,基於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健康的承擔,必須在適當時候履行其防止犯罪或危險結果的義務。這些人擁有特殊的保證人地位,並應對他人的安全負有更高的法律責任。
保證人地位是不作為犯的必要條件,因為它確保了只有在特定義務下未履行行為的人才會承擔刑事責任。這樣的規定不僅合理劃定了責任範圍,還避免了責任的不當擴大,確保只有那些在法律上有責任防止犯罪結果的人,才會因不作為而被追究責任。
四、結論
不作為犯是一種特殊的犯罪形態,成立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未履行其法律上或道德上的義務,導致犯罪結果的發生。然而,並非所有未採取行動的人都會構成不作為犯,這取決於是否具備保證人地位。保證人地位賦予特定的人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義務,只有在此情境下未履行該義務,才會導致不作為犯的成立。這一制度確保了責任的合理劃分,避免了責任的無限擴大,也保障了社會的公正與秩序。
簡言之,保證人地位作為不作為犯的必要條件,確保了只有在特定法律義務下,未履行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義務的人,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這不僅有助於界定行為人的責任範圍,還有效避免了對無責任義務者的不當責任追究,保護了公民的基本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