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刪除公司資料犯法嗎?5大法律問題與蒐證方式一次看

員工離職前把公司電腦裡的檔案刪除,真的會犯法嗎?「這些檔案都是我自己做的,為什麼不能刪?」又或者公司明明還有備份,員工刪除資料後,還可能被公司提告嗎?實務上,員工與公司發生離職或勞資爭議時,刪除電腦檔案、客戶資料、工作成果、Email或雲端資料等情況並不少見,但看似只是按下「刪除」鍵的動作,卻可能進一步產生刑事與民事法律責任。

其中最需要注意的,就是《刑法》第359條妨害電腦使用相關規定。員工如果無故刪除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中的電磁紀錄,並因此致生損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不過,員工刪除公司資料並不代表一定犯罪,實際上仍須釐清資料的性質與支配關係、員工是否具有刪除權限、刪除行為有沒有正當理由,以及公司是否因此受到損害等因素。

尤其許多人容易誤以為「檔案是我做的,所以我可以刪」或「公司有備份,所以刪掉也沒關係」,但這些都不能單獨作為判斷是否構成犯罪的標準。當公司發現員工或離職員工大量刪除資料時,如何保存電腦、雲端操作紀錄及權限資料,也可能直接影響後續的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

本文將由鴻安法律事務所帶您了解員工刪除公司資料可能涉及哪些法律責任、為什麼可能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自己製作的工作檔案能不能刪,以及公司發現資料遭刪除後應如何蒐證與處理。如果您正面臨員工離職刪除公司資料,或因刪除工作檔案遭公司提告的情況,也可以透過本文先掌握相關法律爭點與處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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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刪除公司資料犯法嗎?可能涉及哪些法律責任?

員工刪除公司資料犯法嗎?如果員工在離職前後,擅自刪除公司電腦中的客戶名單、工作文件、設計圖、程式、Email或其他重要檔案,確實可能產生刑事及民事法律責任,但並非只要「刪除公司資料」就一定成立犯罪。實際上仍須進一步判斷資料是否屬於他人的電磁紀錄、員工是否具有刪除權限或其他正當理由,以及刪除行為是否已對公司或他人造成損害。

其中最常被討論的是《刑法》第359條的妨害電腦使用相關規定。依現行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中的電磁紀錄,並因此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可能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的刑事責任。因此,如果員工明知檔案屬於公司業務資料,卻在欠缺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擅自刪除,並造成公司受有損害,就可能進一步涉及刑法第359條。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有備份,不代表刪除資料就一定不會構成犯罪。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921號刑事判決指出,刑法第359條所稱的「刪除」,是指除去電腦或相關設備中所儲存的資料,使資料不能再度出現,例如刪除程式、文字、圖片或影音等資料。至於是否「致生損害」,並不以資料永久消失、無法復原,或完全沒有備份為必要。因此,員工不能單純以「公司還有備份」作為判斷是否具有刑事責任的唯一標準。

不過,刑法第359條還有一個重要關鍵,就是行為是否屬於「無故」。司法實務認為,「無故」涉及行為是否欠缺法律上的正當理由,仍須依行為目的、當時情況、雙方權限關係以及造成干擾或侵害的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換句話說,員工因正常工作流程刪除暫存檔案、依公司授權清理資料,與離職前刻意刪除重要客戶資料或工作成果,法律評價可能完全不同,不能只看到「刪除」這個動作就直接認定犯罪。

此外,如果遭刪除或另外取得的公司資料涉及技術資訊、研發成果、客戶資訊等具有經濟價值且公司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的資訊,個案還可能衍生《營業秘密法》等其他法律問題。司法實務中,也曾出現離職員工取得公司重要業務資訊、營業秘密,而同時涉及刑法第359條、背信罪或營業秘密法相關犯罪的案件。

因此,員工刪除公司資料是否犯法,不能只看「資料有沒有被刪掉」,還必須釐清資料歸屬、員工原有權限、刪除原因、操作方式、公司受到的實際影響,以及資料是否涉及營業秘密等因素。若公司發現員工或離職員工大量刪除重要檔案,建議先保存電腦設備、系統紀錄、帳號登入紀錄、雲端操作紀錄及離職交接資料;相反地,如果員工因刪除工作檔案而遭公司提告,也應保留能證明原有操作權限、工作流程及刪除原因的相關資料。

鴻安法律事務所提醒,員工刪除公司資料的案件通常同時牽涉「資料是誰的」、「員工有沒有權限」、「為什麼刪除」以及「公司是否因此受損」等問題。無論是公司準備追究員工責任,或員工因離職刪除資料而遭提告,都應依個案證據判斷,必要時可由律師協助分析刑事責任、民事求償及後續處理方式。

二、刪除公司資料為什麼可能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

員工刪除公司資料之所以可能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主要與《刑法》第359條有關。依現行規定,如果行為人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中的電磁紀錄,並因此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可能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換句話說,公司電腦中的文件、圖片、程式及其他以電子形式儲存的資料,都可能屬於刑法所保護的「電磁紀錄」,並不是只有駭客從外部入侵公司電腦才可能涉及妨害電腦使用罪。

以常見的離職情況來說,員工可能原本就有公司電腦、內部系統或相關檔案的操作權限,但「有權使用」與「有權刪除」是不同層次的問題。例如員工因工作需要可以編輯客戶名單、企劃書或專案資料,不代表離職時就當然可以將這些公司仍需使用的資料全部刪除。因此,判斷是否涉及刑法第359條,不能只看員工能不能登入電腦,而應進一步確認其是否具有刪除特定資料的權限,以及刪除行為有沒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

(一)刑法第359條的「刪除」是什麼意思?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921號刑事判決對「刪除」有進一步說明。最高法院指出,第359條所稱的刪除,類似毀損罪中的「毀棄」,主要是將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所儲存的資料除去,使原本儲存於該處的影音、程式、文字或圖片等資料不能再度出現。最高法院也說明,無故刪除電磁紀錄,本身即可能侵害資料權利人對電磁紀錄的權利。

因此,實務上判斷員工刪除公司資料是否可能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可以特別注意以下幾個要件:

  1. 是否屬於「他人」的電磁紀錄:應確認遭刪除資料的權利歸屬與實際支配關係,不能只因檔案是員工親手製作,就直接認定員工可以任意刪除。
  2. 是否有「刪除」行為:例如將公司電腦中的文件、圖片、程式等資料除去,使原儲存位置的資料不能再度出現。
  3. 是否屬於「無故」刪除:如果是依公司指示、正常作業流程或具有其他正當理由而刪除,與離職前刻意清除公司重要資料的法律評價可能不同。
  4. 是否「致生損害」:刑法第359條明文要求刪除行為須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因此公司受到什麼影響,也是個案判斷的重要事項。

另外,很多人會認為:「公司不是有備份嗎?有備份應該就不算犯罪吧?」這個觀念並不精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921號判決特別指出,電磁紀錄具有可複製、可以透過科技設備回復的特性,因此判斷有無「致生損害」,並不以資料永久消失、完全無法復原或沒有備份為必要。也就是說,公司事後成功救回資料,或原本就有其他備份,並不能單獨作為排除刑法第359條成立的理由。

不過,這也不代表員工只要按下「Delete」就一定成立妨害電腦使用罪。刑法第359條仍有「無故」、「他人電磁紀錄」及「致生損害」等構成要件,員工原有的工作權限、公司內部規範、資料性質、刪除目的、實際操作方式及造成的影響,都可能左右案件結果。

鴻安法律事務所提醒,公司若發現員工或離職員工大量刪除電腦、伺服器或雲端中的工作資料,除了確認哪些檔案遭到刪除,也應盡可能保存帳號登入紀錄、檔案操作紀錄、權限設定、離職交接文件及備份狀況。相反地,員工若因刪除公司資料遭提告,也應釐清自己原先具有哪些操作權限、刪除資料的原因,以及是否有主管指示或公司既有作業流程可供證明。最終是否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仍須依個案事實及證據判斷。

三、員工刪除自己製作的公司檔案也會犯法嗎?

「這份檔案是我自己做的,離職前把它刪掉應該沒問題吧?」這是員工刪除公司資料時很常見的疑問。然而,檔案是由員工親自製作,並不代表員工就當然可以任意刪除。如果相關文件是在任職期間基於工作職務製作,並儲存在公司電腦、伺服器或其他公司管理的系統中,仍應進一步判斷該電磁紀錄的權利及支配關係、員工是否具有刪除權限,以及刪除行為是否具有正當理由,而不能單純以「誰建立這個檔案」決定是否涉及刑事責任。

以前一段提到的《刑法》第359條來說,成立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除了必須有刪除行為之外,還涉及「他人電磁紀錄」、「無故」以及「致生損害」等要件。法院實務也指出,第359條所稱的「無故」,是指欠缺法律上的正當理由;至於理由是否正當,仍須綜合行為目的、當時情況以及他人受到干擾或侵害的程度等因素判斷。

(一)自己製作的工作檔案,不代表離職時可以全部刪除

舉例來說,業務人員在任職期間建立客戶聯絡名單、報價資料;行銷人員製作廣告素材、行銷企劃與成效報表;工程師建立程式碼、技術文件;行政人員製作公司內部表單等,雖然實際操作電腦、建立檔案的人是員工本人,但這些資料如果是為了執行公司業務而產生,且由公司持續使用及管理,就不能僅因「檔案是我做的」而直接認定員工對該資料具有任意處分或刪除的權限。

尤其離職前若刻意大量刪除公司仍需使用的專案資料、客戶資訊、工作成果或其他重要檔案,導致公司無法繼續使用相關資料,就可能進一步產生刑法第359條的爭議。

反過來說,也不是所有刪除行為都會構成犯罪。例如員工依照主管指示刪除舊版本檔案、按照公司資訊管理制度清理暫存資料,或因正常工作流程刪除不再使用的文件,是否屬於刑法第359條的「無故」刪除,就必須依實際授權內容及行為背景判斷。法院近期案件同樣強調,第359條中的「無故」必須欠缺法律上的正當理由,不能忽略個案具體情況直接認定犯罪。

(二)判斷能不能刪,應先確認「製作權限」與「刪除權限」

因此,員工刪除自己製作的公司檔案時,可以從幾個方向判斷法律風險:第一,這份資料是否因執行公司職務而製作;第二,資料儲存在公司設備、伺服器或公司帳號,還是純粹屬於員工私人資料;第三,公司是否有資訊安全、文件保存或離職交接規範;第四,員工原本是否具有刪除該資料的權限;第五,刪除資料的原因是否具有正當性;第六,公司是否因資料遭刪除而受到損害。

這裡尤其要區分「可以存取資料」與「可以任意刪除資料」。實務案件中,在職期間因職務而具有資料存取或下載權限,並不代表所有後續利用資料的行為都當然合法;法院仍會依授權範圍、行為目的以及是否造成損害等具體情況判斷。

如果遭刪除的內容還涉及公司的製程技術、研發成果、客戶資訊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且受到保密措施保護的資訊,案件也可能不只是單純的「刪除檔案」問題,而需要進一步檢視是否涉及營業秘密等其他法律責任。司法實務中確實已有離職員工因公司營業秘密電磁紀錄的取得、持有及使用,而涉及《營業秘密法》與刑法第359條等規定的案例。

鴻安法律事務所提醒,判斷員工刪除自己製作的公司檔案是否犯法,重點不能只放在「檔案是誰做的」。公司與員工都應進一步確認資料的性質、實際支配關係、員工的操作與刪除權限、公司內部規範、刪除原因以及造成的實際影響。若已發生離職員工大量刪除資料的情況,公司應盡快保存操作紀錄及相關設備;員工若因此遭到提告,也應保留主管指示、工作流程、權限設定與交接紀錄,以利後續釐清責任。

四、發現員工刪除公司資料怎麼辦?公司應該如何蒐證與處理?

公司發現員工或離職員工疑似刪除公司資料時,第一時間往往會急著恢復檔案、登入員工帳號查看,甚至直接將電腦重灌,但如果後續可能涉及妨害電腦使用罪、營業秘密或民事求償,如何保存證據往往比立即追究責任更重要。尤其電子資料具有容易修改、覆寫或滅失的特性,公司應先確認資料遭刪除的範圍及時間,並妥善保存相關設備與系統紀錄,再評估是否採取刑事告訴或民事法律行動。

(一)先保存電腦與操作紀錄,避免重要證據遭到覆寫

發現員工刪除公司資料後,公司可先確認涉案的電腦、手機、公司帳號、伺服器、NAS、Email及雲端系統等設備或服務,並保存現有狀態。若案件爭議較大,可考慮交由具有數位鑑識能力的專業人員協助處理,避免在不熟悉的情況下反覆操作原始設備。

公司也可以整理與案件有關的帳號登入紀錄、檔案建立與刪除紀錄、雲端活動紀錄、Email、內部通訊紀錄及備份資料等。這些資料除了有助確認「誰刪除資料」,也可能用來判斷刪除的時間、範圍,以及員工當時具有哪些操作權限。

(二)確認員工原本具有哪些資料權限

前面提到,刑法第359條涉及「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等構成要件,因此公司不能只證明「資料不見了」,還應進一步整理員工原本的權限範圍。

例如,公司可保存員工的職務說明、資訊安全規範、帳號權限設定、保密契約、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主管指示及離職交接文件。如果員工主張「我本來就有權限刪除這些資料」,相關公司制度及實際工作流程,就可能成為釐清其是否具有刪除權限或正當理由的重要資料。

因此,公司平時若能建立清楚的資料權限與離職交接制度,發生爭議時也比較容易還原當時的權限狀態。

(三)盤點遭刪除的資料,以及公司受到哪些影響

刑法第359條除了要求行為人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的電磁紀錄外,還要求行為達到「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程度。因此,公司發現資料遭刪除後,也應具體整理造成的影響,而不是只表示「公司資料被刪掉了」。

例如,可以確認遭刪除的是客戶名單、專案文件、財務資料、設計圖、程式碼、報價紀錄或其他工作成果;公司是否因此無法繼續執行專案、必須額外投入人力恢復資料,或對既有業務造成其他影響。若資料可以從備份回復,也建議保留資料復原的過程與相關紀錄。

(四)涉及營業秘密時,更要注意證據與資訊的保密

如果遭刪除或疑似遭員工另外取得的資料包含技術資訊、研發成果、製程、客戶資訊等內容,公司還應確認這些資訊是否涉及《營業秘密法》所保護的營業秘密。

這時除了資料本身,公司平時採取哪些保密措施也相當重要,例如帳號權限控管、保密契約、文件分級、存取限制等,都可能成為後續案件的重要資料。

如果後續進入智慧財產訴訟程序,現行制度也設有不公開審判、限制閱覽、秘密保持命令,以及證據保全過程中的保密措施,以降低營業秘密因訴訟程序再次外洩的風險。

(五)證據可能消失時,可評估是否聲請保全證據

若重要資料掌握在離職員工、第三人或其他設備中,而且有證據滅失或日後難以使用的風險,除了公司自行保存既有資料外,也可以依案件情況與律師討論是否需要透過法律程序保全證據。

依司法院說明,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告訴人為防止證據滅失或發生日後難以使用的情況,可以向檢察官聲請搜索、扣押、鑑定、勘驗或其他必要的保全處分;聲請時應說明案情概要、需要保全的證據、保全方法、待證事實及保全理由。

民事程序同樣設有證據保全制度,當證據有滅失或其他無法在訴訟中使用的情形時,可以依法向法院聲請先行保全證據。

(六)整理證據後,再評估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

完成初步證據保存後,公司可以將事件依時間順序整理,包括員工何時登入系統、何時刪除哪些資料、公司何時發現、哪些資料可以恢復,以及公司因此受到哪些影響,再交由律師評估是否涉及刑法第359條、營業秘密或其他法律責任。

如果資料遭刪除已造成公司財產上的損害,也可進一步評估民事損害賠償的可能性;若認為涉及犯罪,公司作為犯罪被害人,則可依法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法務部對刑事訴訟「告訴」的說明,也將其界定為犯罪被害人等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並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

鴻安法律事務所提醒,發現員工刪除公司資料時,處理順序可以掌握「先保全證據、再確認權限、盤點損害、最後評估法律行動」的原則。尤其電腦與雲端資料容易因後續操作而改變,公司若預期事件可能進入訴訟程序,應避免在未妥善保存證據前任意重灌、格式化或持續操作相關設備。若涉及大量公司資料、重要客戶資訊或營業秘密,可先由律師協助整理案件事實與證據,再評估刑事告訴、證據保全及民事求償等後續處理方式。

五、員工刪除公司資料怎麼辦?鴻安法律事務所律師提供法律協助

員工刪除公司資料所產生的法律爭議,往往不是單純確認「檔案有沒有被刪除」就能判斷責任。從員工是否具有刪除權限、資料是否屬於公司的電磁紀錄、刪除行為有無正當理由,到公司是否因此受到損害,都可能影響案件最後的法律評價。因此,無論是公司發現員工或離職員工疑似大量刪除資料,還是員工突然收到公司的存證信函、警局通知或遭到刑事提告,都應先保存相關證據,再依實際情況判斷後續處理方式。

(一)公司發現員工刪除資料,律師可以協助哪些事情?

對公司而言,發現員工刪除客戶名單、專案資料、程式碼、Email、雲端檔案或其他重要工作資料後,除了嘗試恢復資料,更重要的是保留後續可能需要使用的證據。

鴻安法律事務所律師可依案件實際情況,協助公司釐清員工原有的職務與系統操作權限、遭刪除資料的性質、公司內部管理制度、離職交接過程及可能產生的損害,並整理電腦操作紀錄、雲端紀錄、Email、對話紀錄、權限設定等資料,進一步評估案件是否可能涉及刑法第359條妨害電腦使用相關規定、營業秘密或其他法律責任。

如果案件已有進入司法程序的必要,也可以依現有證據評估後續刑事告訴、證據保全及民事求償等法律途徑。

(二)被公司指控刪除資料,員工應該怎麼處理?

站在員工角度,如果因離職前整理公司電腦、刪除工作檔案,之後遭公司指控惡意刪除資料,也不代表只要公司提出告訴就一定構成犯罪。

此時應先確認自己原本具有哪些系統及檔案操作權限、刪除的是哪些資料、為什麼刪除、是否依照主管指示或既有工作流程處理,以及公司所稱的損害是否確實與自己的操作行為有關。

尤其刑法第359條仍涉及「他人電磁紀錄」、「無故」及「致生損害」等要件,因此相關權限設定、主管指示、公司工作規則、Email、通訊軟體對話及離職交接紀錄,都可能是後續釐清案件的重要資料。收到警局或地檢署通知後,也應先確認通知內容及案件事實,並可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再決定後續如何說明及提出證據。

(三)員工刪除公司資料爭議,越早保存證據越有利於釐清事實

員工刪除公司資料的案件具有高度個案性。同樣都是「刪除檔案」,依照資料性質、員工權限、刪除原因、時間點以及造成的結果不同,可能產生不同的法律評價。

而且電腦、Email與雲端平台中的電子紀錄,可能因持續操作、系統設定或時間經過而發生變化。因此,公司發現資料異常後,應盡快保存相關設備與操作紀錄;員工若預期可能發生法律爭議,也應保存能夠證明自身權限、工作流程及刪除原因的相關資料,避免日後僅剩雙方各自陳述。

鴻安法律事務所提醒您,遇到員工刪除公司資料的爭議,應先釐清「刪除了什麼資料」、「誰具有管理及刪除權限」、「為什麼刪除」以及「造成什麼影響」四個核心問題。鴻安法律事務所可依公司或員工所提供的相關資料及案件經過,協助分析可能涉及的刑事、民事及營業秘密等法律問題,並依個案情況評估蒐證、刑事告訴、答辯或民事求償等後續法律處理方向。

六、結論

員工刪除公司資料是否犯法,不能單純以「檔案有沒有被刪除」來判斷。即使檔案原本是由員工親自製作,也不代表離職時就可以任意刪除;反過來說,員工曾經刪除公司電腦中的檔案,也不代表一定會成立犯罪。實際上仍須綜合判斷資料的性質與支配關係、員工原有的操作及刪除權限、刪除原因是否具有正當性,以及公司是否因此受到損害等因素。

如果員工無故刪除公司電腦或相關設備中的電磁紀錄,並致生損害於公司,就可能涉及刑法第359條妨害電腦使用相關規定;若資料同時涉及客戶資訊、研發成果、技術資料或其他重要商業資訊,也可能衍生營業秘密、民事損害賠償等其他法律問題。因此,無論站在公司或員工立場,都不宜只憑「公司有沒有備份」、「檔案是誰製作的」或「員工原本能不能登入系統」等單一因素判斷法律責任。

公司若發現員工或離職員工疑似大量刪除公司資料,建議優先保存相關電腦設備、帳號登入紀錄、檔案操作紀錄、雲端紀錄、權限設定及離職交接文件,再盤點遭刪除資料及可能造成的影響;員工若因刪除公司資料遭到提告,也應保存主管指示、工作流程、系統權限、通訊紀錄及交接資料,以利還原事情經過。

鴻安法律事務所提醒您,員工刪除公司資料的法律爭議通常具有高度個案性,真正需要釐清的是「刪除了什麼」、「有沒有權限」、「為什麼刪除」以及「造成什麼損害」。如果公司已經發現重要資料遭到刪除,或員工因離職刪除檔案而收到警局、地檢署通知或公司提告,可先整理相關資料與時間經過,由鴻安法律事務所律師協助分析案件事實、相關證據及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並評估後續刑事告訴、答辯、證據保全或民事求償等處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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