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新法上路!幫助詐欺洗錢跟人頭帳戶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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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年來,詐騙案件逐年增加,即便加強宣導或破獲犯罪集團,「人頭帳戶」問題還是綿延不斷地產生,為防範詐騙集團收受民眾的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第三方支付帳戶來進行犯罪,立法院於今年(112年)5月19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案】,並於6月14日由總統公布施行。
此次修法增訂了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以及無正當理由提供帳號等罪,對詐騙(收簿)集團做額外獨立的處罰規定。
今天來跟大家聊聊,本次《洗錢防制法》的修法重點,還有之後若有相關行為,若觸法屬實、犯罪確定後將面臨的處罰及刑度,最高會有五年刑期,千萬不要僥倖喔。

一、變成人頭帳戶怎麼辦?

1.1 人頭帳戶是什麼?

人頭帳戶是詐騙集團為了取得不法所得,所需要的「中間媒介」。
在台灣,如果是要開立金融機構的戶頭,都需要實名認證的資料,因為需要提供真實資料,詐騙集團自然不會「用自己人的戶頭來收錢」,既然如此,就需要不相干的第三方來充當這個「中轉站」。
引導受詐騙的人把錢轉進某個「實名認證的帳戶」,再從這個「實名認證的帳戶」提領「現金」出來,因為是領現金,追查不到金流帳戶,只能查到最後錢是進到這個「實名認證的帳戶」,因此,該帳戶的持有者就會變成「人頭帳戶」。

1.2 為什麼會變成人頭帳戶?

人頭帳戶的取得來源說白了就兩種:
(1)花錢買來的
(2)用話術騙來的
除了花錢收購外,很多人頭帳戶都是因為求職需求、借貸需求,誤聽信要匯薪水或借款到帳戶裡,就傻傻給出帳戶,有的連提款卡、提款卡密碼跟印鑑都一起給出去了;或是親友來借,就想說這個帳戶自己也沒有再使用,裡面也沒有存款,借出去也沒有關係,我也沒有損失半毛錢,甚至有些親朋好友借帳戶是會給一點利息當「報酬」的,還賺了呢。
但是真的是這樣嗎?

1.3 借個帳戶怎麼會成為「詐欺洗錢幫助犯」被告?

如果說一個人是詐欺犯,應該可以理解為他犯了詐欺罪,一定是騙了什麼東西;那如果說一個人是「詐欺幫助犯」是什麼意思?
簡單來說,「詐欺幫助犯」沒有實際真的去騙受害者什麼,但是他是導致詐欺罪正犯取得不法所得的幫助媒介,提供帳戶的人就是那個媒介。
還記得我們前面說過「人頭帳戶」就是詐騙集團取得不法所得的「中間媒介」嗎?
人頭帳戶就是金流最後的紀錄,被騙的錢最後就是進到你的戶頭,當然是找你要回來,不然找誰要?
因此,不管是因為什麼原因給出帳戶,只要成為人頭帳戶,就有機率成為「詐欺幫助犯」的被告,不僅要面對刑事訴訟,還有可能被求償民事賠償,所以還會覺得「只是借出帳戶應該沒什麼吧」嗎?

1.4 警示帳戶是什麼?

希望上述說明可以讓大家理解人頭帳戶的潛在危機,那麼如果不幸成為人頭帳戶了應該怎麼辦呢?
不過在此之前,我們要怎麼知道自己已經變成人頭帳戶了?
很簡單,線上網路銀行的所有功能都無法操作,線下的提款卡也無法提款或存款、匯款進去,就是被凍結的概念,
理論上,一旦有這樣的情形,通常表示帳戶變成「警示帳戶」了,但是會成為警示帳戶也是代表司法機關有偵辦刑事犯罪案件的可能,或是案件已經在進行中了。
此外,一旦被列為警示帳戶,名下的所有金融機構帳戶也會一起被凍結,換句話說,除了手邊現金以外,所有在金融機構裡的資產,直到「警示帳戶」解除之前,都無法處分。

1.5 變成人頭帳戶該怎麼做

以下三點提供參考:
(1) 報警
(2) 撥打 165反詐騙諮詢專線
(3) 找律師諮詢
發現自己變成人頭帳戶後,如果自己也是受害者(基本上每個給出帳戶的人都會說自己是受害者),那麼請至少要向警察報案。
但是這邊提醒大家,第一次去警局做的筆錄會持續影響後續案件的發展,也就是說,不能在第一次警局報案時的說法是一套,後續案件要到地檢署檢察官面前了,卻突然大轉彎換個說法,然後說「之前的筆錄是我忘記了先大概說的,現在的記憶才是對的」
有沒有給出帳戶、怎麼給出帳戶的,還會忘記嗎?
說過的話就是說過了,後續改說詞只會讓嫌疑變更多,所以執找律師諮詢的必要性在於,律師會針對案件的發展經過給出謹慎地分析,即便是主動給出帳戶的,那是因為什麼緣由、什麼心境,都會讓案件偵辦能有更詳盡地處理,避免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

二、《洗錢防制法》本次修法重點

2.1 針對帳戶種類及行為擴大規範

因應金融工具的多元發展性,過去的詐騙收簿(帳戶)也演變成詐騙虛擬貨幣帳戶、除金融機構外的第三方支付帳戶…等,所以本次法規特別增訂了針對虛擬貨幣帳戶及第三方支付帳戶的規定。
此外,詐騙集團是「有計畫性」的各個角色、職務各司其職,但是不是破獲了詐騙集團後就每個集團成員都有法規可以罰,所以這次的修法也針對了「收集帳戶的人」以及「給出帳戶的人」增訂罰則。

2.2 增訂第 15-1 條 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帳戶之罪

本次條文為新增訂之內容,針對的是「沒有正當理由就收集帳戶」的人訂定了明確規範,只要沒有正當理由,例如帳戶是買來的、騙來的,都算在這個範圍之內,條文如下:
《洗錢防制法》第 15-1 條:
1.「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3 增訂第 15-2 條 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之罪

惡意取得帳戶的人開罰有理,那給出帳戶的受害者也要受罰嗎?
為了平衡刑罰之嚴厲性,無故給出帳戶的人也會受罰,但根據情況會有所不同。如果是「賣」帳戶、或是給出的帳戶一次多達三個以上的話,要辯駁自己是無辜受害者的機會就小得多了。因此,有這個行為的給出帳戶者,是有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的可能性的喔!

三、新法上路後被判刑就會被關嗎?

《洗錢防制法》新法規增訂之後,更完善地規範了行為的罰則,並且加重了刑度的制定,這類型的案件除了人頭帳戶以外,可能還牽涉了洗錢、詐欺等問題,無法一概而論,以下列出幾個常見的罪罰刑責:
洗錢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加重詐欺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幫助犯:依正犯的刑責減輕判刑。
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賣出帳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些罪罰的刑度都不一,唯一能肯定的,只有當事人如果自己在警局筆錄、檢察署偵查或法院審理階段,少了律師的專業協助而不曉得還有對自己有幫助的證據可以提供時,才是最大的遺憾。
鴻安小叮嚀:
人頭帳戶的案件,不管是幫助詐欺還是幫助洗錢,都是有刑責甚至會被關的,所以如果能有律師的專業協助,對整個案件會有極大的助益喔!
※本文同步授權威傳媒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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