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交易是什麼?3分鐘帶你了解內線交易構成要件與相關法律責任

在瞬息萬變的證券市場中,資訊即是力量。然而,當這股力量被不當使用,就可能成為觸法的導火線。內線交易,即是指行為人在未公開重大消息尚未揭露前,先行進行有價證券交易以圖利自己或他人。這種行為不僅違反市場資訊對等原則,也觸犯我國《證券交易法》的核心規範。

根據我國法令,只要行為人符合特定身分、實際知悉未公開重大訊息,並在資訊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從事交易行為,即可能構成內線交易,即使最終並未獲利,亦不影響其違法事實的成立。一旦被認定構成犯罪,將面臨刑事、行政與民事三重責任,最高可處七年以上徒刑,並科鉅額罰金與賠償。

本文將從專業角度出發,系統化解析「內線交易的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處罰依據、行政裁罰機制與民事賠償原則,並輔以實務案例與法院見解,協助您清楚掌握潛在風險、避免誤觸法網。在資訊爆炸的時代,守法經營,才是最穩健的投資

一、內線交易是什麼?

內線交易,是指具有特定身分的人,在實際知悉可能影響公司股價的重大未公開消息後,於該消息尚未公開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自行或透過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該公司股票或其他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的行為。這種行為違反了「市場資訊公平原則」,在法律上被視為違法交易行為,屬於《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所禁止之內線交易。

根據法規,構成內線交易的五大要件包括:

  1. 具備特定身分:如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10%以上的大股東,或因職業(例如律師、會計師)或控制關係接觸內部資訊者。
  2. 實際知悉資訊:必須是「已確知」而非推測或傳聞。
  3. 消息具有重大性與明確性:這些訊息需足以影響公司股票價格,例如:財報虧損、合併收購、資產出售、主要高層異動等。
  4. 交易時間敏感:消息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進行交易,皆視為利用未充分公開資訊獲利。
  5. 交易標的為有價證券:如股票、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等皆屬範疇。

舉例來說,如果某公司財務長在年度財報揭露虧損前夕,預先賣出自家公司持股,即便尚未實現利潤,依然可能觸犯內線交易罪。因為在法律上,內線交易不以是否獲利為成立要件,而是著重於資訊的公平性是否被破壞。

此外,內線交易的法律責任不容小覷。刑事上最重可處七年以上徒刑並併科高額罰金;民事上需賠償因交易而受損的股民損失;行政上亦可能面臨主管機關(如金管會)的調查、裁罰與資格限制。

內線交易看似是一種訊息領先的操作優勢,但本質上已違反證券市場的「公平交易」原則,是投資領域最嚴重的法律風險之一。無論你是企業內部人、專業顧問、股東還是投資人,只要涉及未公開資訊的交易行為,都應嚴加自律,以免誤觸法網。

二、內線交易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要認定一項交易行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必須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所規範的五大構成要件。這些要件缺一不可,若皆成立,行為人將可能面臨刑事追訴、行政處分及民事賠償等多重法律責任。

(一)具備特定身分

法律僅針對「特定身分」者加以規範,包括:

  1. 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內部高層;
  2.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之大股東;
  3. 因職業或控制關係而接觸內部消息之人,如律師、會計師、顧問、母公司或關係企業代表;
  4. 離職未滿六個月之上述人員;
  5. 與上述人員接觸而取得消息之第三人(如親友、下游合作對象)。

(二)實際知悉重大消息

「實際知悉」指行為人已確切知道該消息的具體內容,非推測、耳語或未確認的傳言。若當事人僅是可能推論資訊的存在,而非親自接觸或被明確告知,原則上不構成此要件。

(三)消息重大且明確

所涉資訊必須足以影響投資人判斷或股價波動,且需具備「明確性」,即其內容已具體形成。例如財報重大虧損、合併協議已簽署、大型資產處分、董事會決議重大投資案等,皆屬重大且明確消息。

(四)交易時間落於敏感期內

根據法規,若行為人於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買進或賣出相關公司之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即屬於敏感期交易。此期間稱為「消息沉澱期」,意在讓市場參與者有合理時間反應資訊。

(五)交易標的為有價證券

包括股票、公司債、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等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無論是上市、上櫃或興櫃市場,只要涉及這類標的且符合前述條件,皆可能構成內線交易。

內線交易的構成要件強調的是資訊不對等下的不公平交易行為,即使行為人沒有實際獲利,只要具備上述五項要素,就可能依法被追訴。企業內部人員及其相關人士務必審慎評估自己行為的合法性,以免誤觸法網。

三、內線交易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內線交易是一項觸犯多重法律規範的重大違法行為,涉及的不僅是個人道德操守,更牽涉到證券市場資訊公平與投資人權益的根本保障。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及第171條相關條文,凡經認定從事內線交易者,將同時面對刑事、民事與行政三大法律責任。以下為完整說明:

(一)刑事責任:最重可判七年以上徒刑,並科數億罰金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內線交易屬於犯罪行為,行為人將面臨:

  •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至2億元罰金
  • 若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刑責加重為7年以上徒刑,併科罰金可達2,500萬元至5億元

此外,法律亦授權法院對內線交易之犯罪所得予以全數沒收,不論該所得是否已被轉移、使用、捐贈或花費。這項制度設計,旨在從經濟面阻斷不法行為之誘因。

(二)行政責任:遭主管機關裁罰或限制市場參與

除了刑事制裁外,內線交易行為亦將引發行政後果。金管會作為我國資本市場的監理機關,對於涉及內線交易之個人或法人,有權依《證券交易法》與相關子法進行以下處分:

  • 課以行政罰鍰(常見金額為數十萬元至數千萬元
  • 吊銷、撤回或限制其證券市場相關業務資格(如董監事資格、投信投顧許可)
  • 要求公司改善內控流程、加強內部稽核、建立資訊保密制度
  • 指派專案查核人員,定期向主管機關報告進度

補充說明:即便行為人尚未遭刑事定罪,金管會可基於行政監理權限,預防性處分其從事證券市場行為的權利。例如律師、會計師若涉入內線交易,恐面臨暫停執業或吊銷證照風險。

(三)民事責任:須對善意投資人賠償損失,最高可達三倍

內線交易的最直接受害者,是那些基於公開市場資訊而做出投資判斷的善意投資人。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3項,行為人一旦涉及內線交易,須對在同一期間內以不利價格買入或賣出股票的投資人負賠償責任

損害額計算公式如下

損害額 =(公開後10個營業日內收盤平均價 – 投資人實際成交價)× 股票股數

法院可根據情節,判決賠償金額最高達三倍。

實務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簡稱投保中心)可代表群體受害股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旦法院判決確定,行為人需以個人或公司資產進行清償,甚至可能面臨強制執行程序。

是否實際獲利不影響內線交易成立

許多人誤以為,只要交易未賺錢,就不算內線交易。這是錯誤觀念。根據台灣司法實務見解,內線交易的成立與否,關鍵在於是否濫用未公開重大資訊進行交易,而不是獲利與否。只要行為人具有特定身分、實際知悉重大消息並在敏感期間內交易,即便未獲利,仍可構成內線交易罪。

內線交易不僅損害市場公平,更可能導致行為人付出刑事坐牢、民事賠償、行政制裁三重代價。無論你是公司內部人員、專業顧問、股東,甚至是從他人處獲悉消息的第三人,只要在消息未公開或尚未沉澱期間進行證券交易,都可能構成違法。

因此,身處資本市場的從業人員應建立清楚的合規意識,嚴守法律底線,避免一時不慎,付出難以承擔的代價。

四、結論

內線交易不僅是法律上明文禁止的行為,更是一場可能摧毀個人名譽、財務與職涯的高風險操作。其涉及的刑事重罪、鉅額民事賠償與行政處分,對於公司高階主管、投資人、顧問甚至普通從業人員,都是不能忽視的風險警訊。

重點是:內線交易的成立,不在於你是否獲利,而在於你是否「知悉未公開重大消息」並進行了交易。在資訊公開尚未充分沉澱前的一個操作決定,就可能讓你陷入多年訴訟與鉅額賠償困境。

若你目前身處於上市櫃公司、擔任公司管理職務、參與重大投資決策或不確定某項交易是否會被認定為內線交易,建議你及早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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