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利息超過16%或20%會構成重利罪嗎?要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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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不過人在著急用錢時,可能顧慮不了那麼多後果,待回過神來,發現自己簽下的借據利息高到不可思議怎麼辦,還是要為自己的簽名負責,硬著頭皮償還到底嗎?
 
今天我們來聊聊《民法》第 205 條,約定利率從 20% 降為 16% 的規定,也讓大家知道,110年7月新法施行後,超過約定利率的部分,利息是不一定要還的喔!
 
 

一、最高利率修法調降,超過16%或20%的利息要還嗎?

 

1.1 民法第205條新舊條文差異

 
還沒修法前,關於約定利率的舊條文,《民法》第 205 條是這樣規定的:「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立法院在2020年底三讀通過對《民法》第 205 條的修正案,總統於2021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六個月後施行,也就是在2021年的7月20日開始適用新法,新的《民法》第 205 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兩者之間最大的差異,除了從百分之二十降為百分之十六以外,還有舊法『無請求權』與新法『無效』的差異。在說明朔及既往之前,先白話解釋『無請求權』『無效』的最大差別。
 
簡單來說,『無請求權』除了字面上理解的,債權人不能多跟債務人收取超過 20% 的利息之外,如果債務人自己還了 20% 以外的部分,是沒有辦法跟債權人要回來的喔!
 
但是新法的『無效』就不一樣了,超過 16% 的部分,可以對債權人請求不當得利的損害賠償,拿回多還的部分。
 
 

1.2 新法施行以前簽的契約會朔及既往嗎?

 
該法規的修正並朔及既往。
 
雖然新法公布日是2021年1月20號,但真正的施行日是六個月後的2021年的7月20日,在2021年7月20號之前產生的利息,還是適用 20% 的規定,在2021年7月20號之後產生的利息,則適用 16% 的規定,並且超過 16% 的部分無效。例如即便約定 25%、30%,都還是只能以 16% 為限,超過的部分是不用還的喔!
 
另外,16% 是『週年利率』的規定,有些私人或企業在借貸上的約定方式為『月息3%』、『週息1%』……等等方式,月息 3% 等於是年息 36%,要注意這樣的約定方式還是屬於超過週年利率 16% 的規定喔!
 
如果有相關情形發生,建議向律師諮詢分析看看,契約上是否有違反法律規定之虞比較好喔。
 
※相關法令:《民法》第 205 條
 
 

二、超過最高利率16%或20%,就一定會購成刑事重利罪嗎?

 

2.1 重利罪構成要件

 
前段部分,我們著重在《民法》的解釋上,這一段我們來說說在《刑法》裡的相關規定。
 
約定利率過高,其實就是俗稱的高利貸,我國《刑法》法規中,有重利罪的存在。
 
《刑法》第 344 條第 1 項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要構成重利罪需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趁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時,二是取得與原本相差太多的利息者。舉例來說,若有突如其來的意外,導致家人需要大筆的醫療費用,此時簽訂的借貸合約若規定年利率高於 35% 者,比較有機會構成重利罪。
 
反過來說,即便約定利率是超過 16% 很多的重利,但若沒有第一項的急迫或難以求助性,是否能夠告成功重利罪,還是要依個案情形有待商榷。
 
除了利息之外,同樣是《刑法》第 344 條的第 2 項規定:「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所以不只有「利息」,包裝成各種名目的費用都是重利的範圍喔。
 
以《民法》的規定來說,超過 16% 者無效,但《刑法》不同於《民法》,若犯罪屬實,是有刑責的問題,所以若有疑慮,建議先讓律師了解事情經過後,評估可能發生的結果,再進行下一步的討論。
 
 

2.2 其他刑事刑責

 
金錢債務的糾紛百百種,還不出錢來就威脅要注意人身安全的案例也不勝枚舉。除了重利罪以外,若涉及恐嚇、恐嚇取財 、傷害、組織犯罪行為……等,也都是可能會觸法的行為,若是受害者,除了要更加留意注意外,已經有相關行為發生的話,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同時,也盡量要保留相關事證、物證。
 
※相關法令:《刑法》第 277 條、第 305 條、第 344 條、第 344-1 條、第 346 條~第 348-1 條。
 
 

三、其他法律規定的最高利率

 

3.1 銀行法

 
若有相關法規制定者,以相關法規為主,最後我們來說兩個能夠辦理借貸,也有自己法規規定的行業。
 
《銀行法》第 47-1 條第 2 項:「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所以我們辦信用卡的最高循環利率才會是 15% 的規定。
 
 

3.2 當鋪法

 
《當舖業法》第 11 條第 1 項:「當舖業應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將下列事項揭示:
一、許可證。
二、負責人或營業人員之姓名。
三、以年率為準之利率。
四、利息計算方式。
五、營業時間。」
 
接著《當舖業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若是與有許可經營的當鋪業有借貸往來,要特別注意當鋪業適用的利率是 30% 為限,就不是《民法》第 205 條 16% 的規定了喔。
 
 
 
鴻安小叮嚀:
 
人有資金周轉需求再正常不過,但是解決了急迫的資金問題後,若有發生高額利息利率的困擾,不管是超過16%、20%或重利罪,都建議及早向律師尋求協助喔。
 
 
※本文同步授權威傳媒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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