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該如何申請調解?調解的流程有哪些?

前言

在之前我們的文章《遇到勞資糾紛該怎麼辦?可以如何保障自己權益呢?》中有提過,勞資糾紛的爭議在進入到法院訴訟之前,是可以申請調解的。本篇文章會針對勞資爭議的調解流程加以說明,勞資糾紛的行為種類有很多,但是調解的流程以及常見問題基本上不變,如果有任何跟「工作權益」相關的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詢問,讓律師分析是否有可以協助的地方哦!

一、勞資爭議有哪些申訴方式

《勞資爭議處理法》中,勞資爭議指的是「權利事項」「調整事項」的勞資雙方爭議。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如果是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有三種處理程序:調解、仲裁或裁決。
如果是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有兩種處理程序:調解或仲裁。

二、勞資爭議該如何申請調解?

直接填妥「調解申請書」向該縣市勞工局提出申請即可。

調解申請書要寫清楚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居住地址,還有要申請調解的事由。

如果有代理人會一起出席調解會議的話,代理人的姓名、職稱、住居所(或事務所)也需要填寫。

若對申請書的書寫有疑慮,可以直接在勞動部網站點選下載「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

三、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費用嗎?

勞資爭議調解是完全免費的。

若有不肖人士或是調解委員私下暗示要收取不當利益,或是有脅迫等行為的話,可以向勞工局檢舉。

四、勞資爭議調解期間要上班嗎?

在勞資爭議調解期間,資方不可以做出不利於勞工權利的行為,例如:歇業、停工或是終止勞動契約;而勞工也不可以有無故未到、罷工或是其他有爭議的行為。

除了已經離職或是被資遣的員工之外,比較常見的案例是勞工不願被調移原工作地區或是調派至外縣市,如果是這個情形,建議勞工在調解階段還是要出勤,避免後續有任何對自己不利之結果。

五、調解會議可以不到嗎?

向勞工局申請調解後,通常會有調解委員會發出調解會議的調解通知,上面會有調解的日期、時間以及地點,因為調解是雙方要有共識的程序,若任何一方不到的話,這一次的調解就沒有意義。

因此,若時間無法配合,可以打調解通知單上面的聯絡電話,看看是否可以改期,但是不能無故未到!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3 條第 3 項:勞資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六、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的話有法律效力嗎?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 條第 1 項: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所以調解成立的調解紀錄是有法律效力的,若談好雙方都能接受的調解方案,未來如果沒有按期履行給付義務的話,是可以直接強制執行的,所以不要小看調解的作用喔。

七、調解不成立的話怎麼辦?

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導致調解如果不成立的話,也會有調解未成立的紀錄,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進一步提出民事訴訟或其他解決方式。

 

鴻安小叮嚀:

若調解不成立的話,雙方當事人可能就要考慮提起(或是被提起)民事訴訟的可能性,因此,在保留證據以及蒐證這塊,都要盡可能的保留下來。必要時,也可以請律師協助提供相關的專業建議來行動,攸關權益的部分,還是不要輕忽喔!

 

※本文同步授權威傳媒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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