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都是平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用語之一,非告訴乃論則是我們常聽到的「公訴罪」,我國將刑事犯罪的類型原則分成「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今天我們來聊聊關於這兩個法律名詞的意思與差異之處。
一、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是什麼?
1.1 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指的是需要案件的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的人『主動』先提起告訴,偵查機關受理了之後才會開始偵辦及調查,如果沒有主動先提起告訴,即使偵察機關(檢察官)知道可能有犯罪的嫌疑或事實,也不能夠主動去偵辦。
也因為需要被害人先提出告訴才會開始偵辦,所以告訴乃論之罪是『告了才查,不告不理』原則。
因此,若是被害人在提出告訴後又撤回告訴,法院就不得做有罪與否的實體審判,這時候法院的裁處結果就會是【不受理判決】。
但是要注意的是,撤回告訴的時間點,必須要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提出才行,如果提出撤回告訴,後續也就不能再對相同案件提出告訴。
1.2 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比起告訴乃論「不告不受理」的特色,非告訴乃論是只要偵查機關知悉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事實,就可以開始偵查,是『不需要被害人提告就可以主動偵辦』的類型,因此俗稱的「公訴罪」也就是指這類的非告訴乃論之罪。
也就是說,即使被害人不想告,或是已經獲得賠償或是選擇原諒加害人,不想要追究了也沒有辦法撤告,案件還是會繼續進行下去,法院還是可以審判。
1.3 怎麼知道什麼罪是告訴乃論、什麼罪是非告訴乃論?
我國針對犯罪行為的原則訂定基準是非告訴乃論,沒有特別說的話就通通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在罪罰的法規章節的末段(或末條)可以看到:「第OOO條之罪,須告訴乃論」這個字樣,該章節有說須告訴乃論才是告訴乃論之罪,否則就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二、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有什麼不一樣?
2.1 主動及被動
看完前段的說明可以理解到,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差異之一就是主動偵辦與被動偵辦的差異,告訴乃論是要主動提告了,偵查機關才可以開始偵辦,否則的結果都是公訴不受理判決;非告訴乃論則是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或事實,就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及後續動作。
2.2 時效
告訴乃論之罪有『六個月』的告訴期間限制,自被害人知道時起算,告訴乃論之罪有六個月的時間可以提告,如果告訴乃論之罪超過六個月,就不能再提起告訴了。
非告訴乃論之罪則『不受六個月』的限制,只要偵查機關自知道有犯罪嫌疑起,都可以偵辦,不過有原則就有例外,時效在法律上是個嚴謹的規範,有些罪責還是有追訴期的限制,詳細個案內容建議可以諮詢律師。
三、非告訴乃論罪可以和解嗎?
告訴乃論之罪可以撤告,那非告訴乃論之罪無法撤告,是否也代表沒有辦法獲得和解的空間?
雖然非告訴乃論之罪在程序上還是會繼續進行,但是法院在審判的過程中,會參酌的事實基礎跟理由有很多,可能因為和解而取得緩刑或是可以易科罰金,甚至在地檢署的偵查過程裡,都還是有機會可以獲得緩起訴或不起訴的。
所以嚴格來說,非告訴乃論之罪只是無法撤告,卻不是沒有和解的空間哦,但是每個案件的詳細情形均不相同,無法一言以蔽之。如果有類似情形發生,還是建議與律師諮詢過後,才會對案件可能的發展有比較清晰的認知。
鴻安小叮嚀:
告訴乃論與俗稱「公訴罪」的非告訴乃論雖然都是刑事犯罪,但差異極大,提告的時效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環,若是有相關問題,都歡迎與我們聯繫發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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