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費是什麼?3分鐘帶你了解裁判費如何計算以及相關規定

當你決定走上法律途徑,不論是討債、求償、爭產、離婚,甚至單純想對不公不義提出聲音——第一步不是寫狀紙,而是先弄懂「裁判費」。這不是律師費,也不是行政手續費,而是你在啟動司法程序時,必須預先繳交給法院的正式費用。沒繳?法院不受理。繳錯?可能得補件、延誤程序,嚴重的甚至讓整個訴訟被駁回。

我們相信:法律不該只是專業人士的工具,而應該成為你說理與討公道的力量。

鴻安法律事務所的角色,就是讓你在這場法律之路上,走得清楚、算得明白、贏得穩健。

一、裁判費是什麼?

當我們談到「裁判費是什麼?」時,實際上是在討論一項進入司法程序的門檻——它是當你向法院提起訴訟時,依法必須預先繳納的費用。這筆費用不屬於律師費,也不是罰金,而是一項「程序啟動費」,用來補貼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所投入的行政資源、人事成本與審判流程的各項開支。在台灣,「裁判費」屬於訴訟費用的一部分,主要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至第77條之18等條文所規範。

(一)裁判費的功能與目的

  1. 啟動訴訟程序的必要條件:你必須在提告時繳交裁判費,否則法院會發出補正命令。若屆期未補正,法院有權直接駁回起訴。
  2. 預防濫訴機制:若完全不需費用即可提告,將導致法院資源被濫用,反而損害真正有需要者的審理權益。
  3. 公平的費用分擔原則:日後若勝訴,可以向敗訴方請求裁判費返還,確保原告不必獨自承擔訴訟成本。

(二)裁判費適用於哪些案件?

裁判費常見於以下類型案件中:

  1. 民事訴訟(如債務糾紛、侵權損害賠償)
  2. 家事訴訟(如離婚、子女親權爭奪)
  3. 行政訴訟(如不服稅單、不服處分)
  4. 聲請調解、強制執行或再審程序,也可能產生裁判費

而每一類型的裁判費金額會依「訴訟標的金額」、「程序類型」及「審級」而有所不同。財產權爭議越高,裁判費就越貴,這點與稅務中的「累進稅率」概念類似。

裁判費的存在,讓我們在進入訴訟前,多一分理性與謹慎。它既是成本,也是門檻;既是保護機制,也是風險提醒。如果你打算走上法律途徑,了解「裁判費是什麼」就是你第一步的基本功。若你無法自行掌握這些費用細節,建議與律師進行初步諮詢,甚至可透過「裁判費試算工具」提前預估訴訟成本,讓每一步都心中有數。

二、裁判費如何算?

當你打算提起訴訟時,「裁判費怎麼算?」會是你第一個想問清楚的問題。裁判費是法院依法向當事人徵收的費用,是訴訟程序合法啟動的必要條件之一。計算方式並不是憑感覺,而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至第77條之27,以及2025年(114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制收費標準來執行,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與分級公式。

(一)財產權案件的裁判費怎麼算?

如果你提告的案件牽涉到金錢或財產請求(例如債務清償、賠償、返還款項等),就屬於財產權訴訟,這類裁判費的計算方式採「分段級距式計費」,金額越高,每萬元的徵費單價越低。

114年1月1日起新制標準如下:

訴訟標的金額區間 第一審收費 第二、三審收費
10萬元以下 1,500元 2,250元
逾10萬~100萬元部分 130元/萬 195元/萬
逾100萬~1,000萬元部分 117元/萬 175.5元/萬
逾1,000萬~1億元部分 88元/萬 132元/萬
逾1億元~10億元部分 77元/萬 115.5元/萬
超過10億元部分 66元/萬 99元/萬

小提醒:畸零不足1萬元者,一律以萬元計算

實例說明:如果我要提告金額為100萬元,第一審怎麼算?

  1. 前10萬元固定收1,500元
  2. 剩餘90萬元(屬於10萬~100萬區間):90 × 130 = 11,700元
  3. 總裁判費 = 1,500 + 11,700 = 13,200元

若你要上訴第二審,就要再依上訴標的金額重新計算一遍,並採上表「第二、三審」的費率。

(二)非財產權訴訟的裁判費怎麼算?

若你訴請的是非財產權案件(如離婚、確認親子關係、人格權侵害等),則採定額收費,不依標的金額計算:

  • 第一審:4,500元
  • 第二、三審:6,750元

例外:部分聲請案(如子女扶養費)若涉及定期給付,則依據《非訟事件法》計算。

(三)聲請程序的裁判費怎麼算?

聲請事件如支付命令、假扣押、證據保全等,裁判費統一採定額制,新制如下:

聲請類型 裁判費金額
支付命令、假扣押、假處分 500元
回復原狀、再審之訴 1,000元
許可參加訴訟、提存物返還 1,000元
定暫時狀態處分 3,000元

這些聲請裁判費在提出申請時即須繳清,未繳或不足將被要求補正,否則不予處理。

(四)常見錯誤觀念澄清

  1. 錯誤 1:裁判費是罰金?

    → 錯!它是合法提起訴訟的程序費用,不是處罰。

2. 錯誤 2:敗訴才要繳?

→ 錯!原告必須先繳,勝訴後可請求敗訴方返還。

  1. 錯誤 3:裁判費可以不繳?

    → 錯!法院會要求補正,否則駁回訴訟。

裁判費的計算雖然有公式與標準表,但更重要的是你要從整體訴訟策略出發,考量成本與效益。若你無法自行估算,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計算,並使用司法院的「裁判費試算系統」避免出錯。

三、裁判費是由誰繳納?

在民事訴訟中,「裁判費是由誰繳納?」是一個關乎訴訟實務與財務分配的關鍵問題。簡單來說,裁判費在程序啟動時,必須由「提起訴訟的一方」——也就是原告——先行繳納。這是啟動法院程序的必要條件之一,也是《民事訴訟法》第104條明確規定的義務。

但這只是訴訟的起點。整個過程中,裁判費的「最終負擔人」可能會因訴訟結果而轉移,而這正是台灣民事訴訟制度中一項極為重要的設計——敗訴方負擔訴訟費原則。

(一)誰「先繳」裁判費?

不論是民事、家事或行政訴訟,原則上由起訴或聲請程序的一方,先繳納裁判費。如果是上訴案件,則由提出上訴的一方繳納;如果是聲請支付命令、假扣押、再審、證據保全等程序,也都是由聲請人預先負擔裁判費。

舉例說明:

  1. 原告起訴請求100萬元債務清償 → 原告須先繳納約13,200元裁判費
  2. 原告對一審不服而上訴 → 原告需重新就「上訴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另行繳交
  3. 聲請支付命令 → 聲請人須先繳500元(依114年新制)

若未依時繳納,法院將發出補正命令,屆期未補正者,可能直接駁回訴訟或不予受理。

(二)誰「最終負責」裁判費?

這就牽涉到民事訴訟法第78條與第79條所定的「敗訴方負擔原則」:

第78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79條:「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法院得依比例命雙方分擔訴訟費用。」

換言之,勝訴方可在判決確定後,依據裁判命令向敗訴方請求返還原先繳納的裁判費,甚至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

例如:

  • 若原告勝訴,法院判決被告應支付債務,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原告可持判決主文請求返還裁判費。
  • 若原告部分勝訴、部分敗訴 → 法院會依勝敗比例命雙方分攤訴訟費用。
  • 若雙方達成和解,訴訟費用由當事人協議處理,法院依協議記載辦理。

(三)裁判費與律師費不同,不能一併請求?

正確。律師費並不屬於裁判費或訴訟費用的一部分(除非在第三審程序中依法得列入),因此除非雙方在契約中有明確約定,否則無法強制對方賠償律師費。這一點經常讓勝訴方誤以為「打贏官司就可以要回全部費用」,實際上只有法院程序中產生的費用可列入請求範圍。

(四)裁判費誰繳、誰付、誰承擔?

階段 裁判費由誰負擔
訴訟啟動時 原告或聲請人「先行繳納」
上訴或再審 提出上訴或再審者「另行繳納」
判決確定後 通常由「敗訴方負擔」,可依比例分攤
和解或調解結束後 依當事人協議決定

因此,裁判費的「繳納人」與「最終負擔人」往往不是同一人。提起訴訟前,務必要清楚這筆費用的角色與走向,才能做出更穩健的財務與法律判斷。

四、結論

在司法程序裡,裁判費不只是數字,它代表了你啟動正義程序的第一道門檻。從提告、上訴,到每一項聲請,該怎麼繳、繳多少、由誰負擔,全都影響著你打官司的節奏與勝算。特別是在114年起裁判費全面調漲的情況下,一不小心就可能多花冤枉錢、被法院駁回、錯失最佳時機。

我們深知,對一般民眾來說,裁判費的算法像天書、聲請費用更是一頭霧水。這正是為什麼,鴻安法律事務所在你還沒正式開打前,就會先幫你完整盤點所有程序費用、擬定訴訟策略,讓你不會一腳踏進就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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