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夫妻雙方在結婚之後,在法律上有許多部分視為共同體,若是兩個人無法走到最後,要結束法律上的關係時,可能都會考慮擬一份離婚協議書來約定日後的處理方法。
今天我們來聊聊,關於離婚協議書的協議書內容有哪些內容是一定要寫到的,以及在辦理離婚登記時,關於離婚協議書的常見問題。如果你也有相關問題困擾,歡迎與我們聯繫喔。
一、離婚協議書內容的書寫重點
1.1 夫妻雙方的資本資料
如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或通訊地址、電話……等。
1.2 兩位離婚證人的基本資料與簽名
基本資料如同上述項目,除基本資料外,兩位離婚證人需要在離婚協議書上【親筆簽名】。
此外,兩位離婚證人需要年滿 18 歲才可以,證人的目的是為了要知悉夫妻雙方是真的有要離婚的打算,且要親自確認或是真的聽到夫妻雙方的離婚意願。
為了避免日後可能發生對於離婚效力的爭執,證人也可以考慮在雙方同意下錄音或錄影保存證據。
1.3 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及相關義務
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裡,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探視權、扶養費約定也建議寫清楚。
在扶養費方面,從OOO年O月O日開始給付,或是從某個時間點開始給付,或是每個月的固定哪一天給付,給付多少金額、給付到什麼時候(例如子女滿18歲或是子女到大學畢業為止),給付方式也建議填寫,例如匯至OO銀行帳戶。
另外,也可以約定若有遲延匯款的情況,例如超過兩個月未按時給付,或是未按時給付達O個月時,應一次給付至當年年底的扶養費用。
1.4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一般而言,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可以約定為「單方監護」或是「共同監護」。
顧名思義,選擇一方在未成年子女成年之前的單獨監護人,或是共同監護人,在重大決策時,可能會稍有影響,夫妻雙方可斟酌約定,例如未成年子女的戶籍、學籍、金融帳戶的開戶……等等。
不過即便選擇為單方監護,也不影響夫妻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白話來說,即便沒有監護權,在孩子成年前的必要扶養費用還是需要負擔的哦!
1.5 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
就算非共同扶養,或單獨監護,也可以約定會面交往(探視權)的方式。
探視的約定也建議寫清楚,畢竟應該沒有人想要無條件接受對方【隨時隨地】想要探視孩子吧?
考量到未成年子女的學生身分,探視的部分可以分為寒暑假與平常日;平常日又可分為平日與週末,這部分的原則就是約定的越詳細越好,例如幾點鐘見面、幾點鐘送回、由誰接送在哪裡見面、由誰送回哪裡。
除寒暑假與平日外,如遇到節日,例如國定假日、農曆過年期間、家人的生日、父親節、母親節、家族聚會、家族旅遊……等等特殊節日的探視方式,也都建議一併約定。
1.6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若沒有特別約定,那婚後的財產適用法定財產制,建議整理財產清單來約定分配,常見的財產項目包含:存款、一般動產、汽機車、不動產、有價證券、任何有價物品。
所有的財產如何分配都應該清楚約定在協議書中。
1.7 贍養費
若有贍養費的約定,也建議給付金額、給付日期(固定付、一次付)、給付方式都要約定清楚。
除此之外也建議將O期未付(或一次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將要一次給付等相關字樣一併寫上。
1.8 其他約定
若有其他約定,又非上述範圍內的,可以寫在這邊,建議一樣是明確寫清楚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沒做到的話需要負擔的義務。
二、離婚協議書的常見問題(辦理離婚登記)
2.1 離婚協議書範本
可以參考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的書表,但是書表內容沒有制式化的規定,可以依雙方需求做增減。
2.2 離婚協議書需要準備幾份
雙方各執一份外,辦理離婚時也會提供給戶政事務所一份,所以請至少準備三份。
2.3 離婚證人要一起到戶政事務所嗎?
離婚證人若是有確實做到親自確認或是聽到雙方的離婚意願,也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的話,可以不用一起陪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離婚協議書需要公證嗎?如果未來對方不履行約定內容怎麼辦?
若離婚協議書在辦理離婚登記時有一同交給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離婚程序,那這份協議書就是有效的,上面的約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要遵守。
也就是說,即便沒有經過公證,若對方未按照協議書內容履行,也還是可以透過法院的訴訟與裁判來進行審理的。
不過訴訟曠日廢時,若是有經過公證的話,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程序,就不用再等長時間的訴訟結果,如果有這方面的疑慮,就可以考慮是否要進行公證。
鴻安小叮嚀:
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會因條件與個別情況而有所差異,如果在撰寫協議書上有任何疑慮,可以考慮委由律師代為審閱或幫忙撰擬,除了把關可約定事項外,對於潛在可能發生的問題還有應有的權益都可以一同留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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