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上的網紅奶茶

近期有關奶茶議題持續延燒,該品牌主打選用「十盛生乳」,實際上是「生乳粉+奶精」,這部分是否有可能涉及廣告不實呢?

要判斷是不是廣告不實,我國的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認為,要依據個案進行綜合判斷,而判斷的標準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

1.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2.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3.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4.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5.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6.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簡單來說,我們以是否造假、是否引起誤會當作廣告不實的基礎判斷標準,但到底有沒有構成廣告不實,還需要參考個案的其他事實才能做最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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