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常在電視新聞聽到檢察官對嫌疑人聲請「羈押」,但是一般人通常都搞不懂羈押跟坐牢到底有什麼分別,其實差別很簡單,被羈押不代表就已經被判定有罪,坐牢則是有完整經過審判過程而得到的刑期結果,因此羈押地點是「看守所」,不是判決確定的有罪犯人所移送的「監獄」。但是如果有「羈押禁見」的話,則代表只有「律師」可以去接見,家人是無法去探視的。
一般會被羈押的原因是檢調單位為了確保案件的調查以及後續的程序順利進行,若犯罪嫌疑人有逃亡、湮滅或偽造或變造證據、串供…等等有可能妨礙案件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的可能或行為,這個時候就有可能會被羈押起來,限制個人行動的自由,才能保全最完整的偵查證據資料。
如果就算有羈押事由,但是不一定要到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程度時,也還是有其他方式可替代處理,如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作法,其具保的做法,則是繳納一定數量之金額,也就是常在新聞上常看到的「XX萬元交保」的狀況,建議還是透過專業律師的協助,來進行聲請以別的處分代替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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