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羈押禁見怎麼辦?被羈押等於要被關了嗎?!

案例一:「以為案件還在調查,結果卻收到羈押通知,這是等於確定要坐牢了嗎?」
 
案例二:「被羈押之後,會被押多久的時間?」
 
在新聞媒體或報章雜誌中,『羈押』跟『羈押禁見』是很常聽到的名詞,常常有重大社會刑案、或矚目的刑事案件發生時,『羈押』都是常常伴隨著新聞畫面或報紙一起出現的字眼,今天我們來聊聊,到底什麼是羈押?被羈押就等於要坐牢了嗎?
 
 

一、什麼是羈押跟羈押禁見?被羈押等於被關了嗎?

二、什麼情況下會被羈押或羈押禁見?

三、羈押有期限嗎?

 

 

一、什麼是羈押跟羈押禁見?被羈押等於被關了嗎?

 
如果被羈押的話,的確等於短時間內沒有辦法自由行動,但是被羈押不等於坐牢。
 
為了確保案件的調查以及後續的程序順利進行,若犯罪嫌疑人有逃亡、湮滅或偽造或變造證據、串供…等等有可能妨礙案件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的行為時,就有可能被羈押。
 
所以『羈押』是一種案件確定結果前的行為,用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試圖破壞或阻礙案件的進行。而『坐牢(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是判決確定後的有罪處分,罪名成立後,才需要入監服刑,也就是所謂的坐牢。
 
因此,被羈押不代表就是有罪,所以羈押地點通常是『看守所』而非『監獄』。
 
如果是被『羈押禁見』,則代表只有『律師』可以去接見,家人都不行喔,這個時候就會需要找律師去協助了解案情!
 
本文的案例一:「以為案件還在調查,結果卻收到羈押通知,這是等於確定要坐牢了嗎?」
 
如同上述說明,犯罪嫌疑人若是被羈押,只是確保案件順利進行的『一種手段』,不代表就是有罪確定要坐牢,若是有所需求,可以尋求律師的協助,來分析是否有其他可行性的做法來撤銷羈押。
 
※相關法規:《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101 條、第 101-1 條、第 228 條。
 
 

二、什麼情況下會被羈押或羈押禁見?

 
前段說過,羈押是一種措施,不是定罪的意思,所以只有當特定條件都符合時,才有可能被羈押,以下我們來聊聊,什麼條件達成時,才有可能會被羈押。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法規規定,構成羈押的要件有以下四點: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4.犯罪事項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必要者。
 
一般來說,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訊問後,若檢察官或法官認為有上述四點的可能,才會向法院聲請羈押。
 
因為羈押也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所以構成羈押的標準其實相對來說比較嚴苛,比方說,羈押一個犯罪嫌疑人,其必須是經由合法逮捕、拘提後,在一定時間以內聲請,且有羈押事由及羈押必要,才可能使法官裁定羈押。
 
另外,構成羈押的要件中,『有羈押之必要』也是相當重要的條件之一,所以就算有羈押事由,但是不一定要到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程度時,也還是有其他方式可替代處理,例如:
 
(1)具保:繳納一定數量之金額,也就是常在新聞上常看到的『XX萬元交保』。
(2)責付:配偶、直系親屬、委任律師、居住區域內有聲譽信用的人,來當被告的文書送達人以及督促被告按時出庭。
(3)限制住居:常見如限制出境或出海,並定時向轄區警察局報到。
 
此外,檢察官若在訊問後要聲請羈押,必須要在逮捕後24小時之內,向法院聲請羈押。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可能會侵害到《憲法》對我們的保障,所以若超過24小時或沒有任何羈押事由,法官也會直接駁回羈押聲請。
 
總結來說,要被羈押成功,必須要:
1.有羈押事由
2.有羈押必要
3.逮捕後24小時之內聲請
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相關法規:《刑事訴訟法》第 93-2 條、第 101 條、第 101-1 條、第 101-2 條、《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
 
 

三、羈押有期限嗎?

 
知道羈押的構成要件後,我們來說羈押的期限。
 
如同前段提過的,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可能會侵害到《憲法》保障我們的權利,所以要羈押確定,必須經過審慎的判斷,另外,羈押並不是確定有罪後的處理方式,羈押只是在整個案件進行中,一種可能遇到的處理方法,所以就算被羈押了,也有時間上的限制。
 
羈押的期間可以分為兩種來看:
1.偵查中(在地檢署起訴前)
2.審判中(在法院,地檢署起訴後)
 
在地方檢察署的偵查階段,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 1 項,規定期間是兩個月,且在偵查階段只能延長一次,換句話說,整個偵查階段,最長就是只能羈押【四個月】。
 
在起訴之後的法院審理階段,規定是三個月,至於延長次數,則會再依照兩個部分而有所不同:
(1)法院審級: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2)罪名輕重:本刑最重十年以下、本刑最重10年以上(包含無期徒刑、死刑)的罪
 
法院的羈押延長次數會因為最重本刑的罪名不同而有所差異,這裡我們先不贅述延長次數。
 
總結來說,在地方檢察署的偵查階段,羈押最長就是只有4個月,而法院審理的程序中,羈押會因審級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回到本文的案例二:「被羈押之後,會被押多久的時間?」
 
這個問題要先確認是在【偵查階段】還是【起訴後的審理階段】,兩個階段的期限天差地別。若有需求,還是建議先跟律師諮詢確認案情,再由律師分析是否有其他可行性的方式處理。
 
 
※相關法規:《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5 條
 
 
鴻安小叮嚀:
 
要達成羈押的條件並不容易,經過的程序也較為繁瑣,若民眾有被羈押之可能性,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釐清過程是否皆合法適當,或是有沒有可以聲請以別的處分替代羈押,來避免被羈押!
 
 
※本文同步授權威傳媒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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