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家庭暴力最重要的就是保護令的聲請,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最長為兩年,在失效之前,可以變更或延長,不過延長期間也不超過兩年。
但是在婚姻關係中,只要有遭受到家暴的證據(常見如驗傷單、錄影、錄音、照片等),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訴請離婚,不一定要先聲請到保護令。
而聲請通常保護令需要進行開庭的程序,同時會讓另一半知道,不過如果因懼怕或其他理由,必要時可以聲請分開審理或其他隔離措施。
其中通常保護令在維護聲請人的權益時,在設定遠離特定距離時,也有「特定」場所的規範,通常為居住所、學校、工作場所及經常出入的地方。
如果遇到有悔意的另一半,或是狀況比較趨緩的情況下,是可以撤回保護令的,不管是還在聲請程序中,或者保護令已經核發下來,都可以附上有『聲請人親筆簽名的書面』向法院聲請撤回及撤銷。
如果想要更進一步了解本主題,歡迎點擊以下完整文章:《保護令常見十大問題,拿到保護令就真的都不用害怕家暴了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