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書的內容必須遵守法律明文規定的強制或禁止事項、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才能具有效力。雙方可以就任何他們認為重要的事項達成共識,只要不違反上述原則即可。
婚前協議書的常見條款,除了財產分配外,婚前協議書還可包含以下條款:
結婚後住所的地點、婚後生活費用,如伙食費、孝親費、水電費等;子女的姓氏、自由處分金、配偶姓氏、夫妻財產制度分配。
夫妻財產制可依民法規定選擇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包括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如果雙方未約定,則預設為法定財產制。
而公證是證明法律文件確實存在的其中一個做法,如果雙方對於婚前協議書是否為本人簽署產生歧異,有經過公證的話法院就會認為這份協議在法律上是經公證人見證由雙方親自簽署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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