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先前我們寫過關於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文章,其中「提存事件」是聲請這些程序的時候,有可能會遇到的流程之一,今天我們來聊聊關於「提存事件」。
一、什麼是提存?
提存事件是國家以公權力參與私法上(民事案件、非訟案件)權利義務關係的程序,提存事件的性質為非訟事件,分為清償提存及擔保提存兩種類型。
『提存』簡單來說,可以視為【暫時將錢放在法院裡面】。
1.1 擔保提存
既然是把錢暫時放在法院裡面,又有擔保二字,指的是債權人(通常是原告)為了要聲請假扣押、假執行、強制執行等程序,而先將錢「放在法院做擔保」用的。
1.2 清償提存
債權人可以用擔保提存來聲請執行假扣押、假執行、強制執行等程序。
另一方面,債務人負有給付或賠償責任時(例如房東故意不收取租金),也有可能發生債權人找不到人,或是不知道人在哪裡的情形,這個時候也可以先提存於法院,來證明有給付或賠償,而非遲延給付或故意不給付。
二、什麼時候需要提存?
2.1 債權人(擔保提存)
(1)法官依職權准予或命擔保提存的時候。
(2)為了要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強制執行的時候。
(3)債權人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經由法院裁定要提供訴訟費用擔保的時候。
(4)聲請更換提存物的時候。
(5)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可以聲請擔保提存的時候。
※相關法令:《民法》第 368 條、《民事訴訟法》第 96 條、第 105 條、第 389 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票據法》第 19 條。
2.2 債務人(清償提存)
(1)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
(2)民法關於質權、留置權之提存事件。
(3)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可以清償提存的時候。
※相關法令:《民法》第 326 條、第 892 條、第 905 條、第 907 條、第 933 條。
三、該如何聲請提存?
3.1 地點
不管是擔保提存還是清償提存,都是要將金錢或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提存於法院,所以法院內設有提存所,辦理的時候也都是要到法院哦。
a.擔保提存:由該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
b.清償提存:由《民法》第 314 條規定:
「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
二、其他之債,於債權人之住所地為之。」
3.2 費用(行政規費,不是案件的提存費用)
a.擔保提存:新臺幣五百元。
b.清償提存:提存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徵收一百元;逾一萬元至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逾十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但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提存者,免徵提存費。
3.3 應備文件
a.提存書一式 2 份
b.提存物
c.法院裁定公文或裁判書
d.提存通知書
e.委託他人辦理的話要有委託書
f.證件及印章
提存書要記載的事項:
(1)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號碼(法人或機關加填寫統一編號,沒有統一編號就寫其他可辨認身分的資訊。)
(2)委託代理的話,代理人的姓名、住所或居所及相關資訊要寫。
(3)提存物為金錢者,其金額;為有價證券者,其種類、標記、號數、張數、面額;為其他動產者,其物品之名稱、種類、品質及數量。
(4)提存的原因及事實。
(5)清償提存者,應記載提存物受取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或不能確知受取權人之事由。其受取提存物如應為對待給付,或附有一定要件者,並應記載其對待給付之標的或所附之要件。
(6)擔保提存者,應記載命供擔保法院之名稱及案號。
(7)提存所之名稱。
(8)聲請提存之日期。
如果對提存書的填寫格式有疑慮,各地法院網站都有提供書狀檔案下載使用。
※相關法令:《提存法》。
鴻安小叮嚀:
提存程序是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強制執行過程中,極高機率會碰到的,而清償提存也是律師很常被問的問題,提存程序有許多複雜的眉角,如果有相關問題,都建議先找律師詢問確認一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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