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沒有親筆簽名,只在線上完成電子簽章,真的有法律效力嗎?」隨著企業數位轉型、遠距辦公與線上交易日益普及,從買賣契約、服務契約到企業內部文件,使用電子簽章完成簽署已相當常見。然而,不少人仍將電子簽章、電子簽名與數位簽章混為一談,甚至認為只要把手寫簽名掃描後貼到PDF,就等同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簽章。
事實上,依我國現行《電子簽章法》,符合相關規定的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採用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不過,一份電子契約是否有效,仍不能只看文件上「有沒有簽名」,還需要進一步確認簽署方式、簽署人身分、雙方意思表示、文件完整性,以及個別法律是否另有特殊規定。
尤其當電子簽約發生爭議,例如對方否認曾經簽署、主張帳號遭冒用、簽署人沒有公司授權,或懷疑契約內容在簽署後遭到修改,如何證明「是誰簽的」、「何時簽的」以及「當時簽署的是哪一份文件」,就可能成為影響契約效力與後續權利主張的重要問題。
本文將由鴻安法律事務所帶您了解電子簽章是什麼、電子簽章與電子簽名及數位簽章有什麼差別、電子簽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哪些文件可以使用,以及企業採用電子簽約時應如何降低法律風險。如果您正準備使用電子簽章簽訂重要契約,或已經遇到電子簽名遭否認、契約真偽不明等問題,也可以透過本文先掌握電子簽章的重要法律觀念與爭議處理方向。
一、電子簽章是什麼?和一般手寫簽名有什麼不同?
隨著線上交易、遠距工作及數位化契約越來越普及,許多人在簽署合約時,不再需要將文件印出來親筆簽名,而是直接透過電腦、手機或電子簽署系統完成程序。不過,「在螢幕上簽名」就一定屬於法律上的電子簽章嗎?其實未必,仍須視採用的技術與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要件而定。
依我國現行《電子簽章法》第2條規定,所謂電子簽章,是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該文件相關連,用來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的身分、資格,以及確認電子文件真偽的技術。換句話說,電子簽章的重點並不只是「畫出一個簽名」,而在於能否透過相關技術,達到確認簽署者身分、資格及文件真偽的功能。現行《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第3條也進一步說明,「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包括附加於電子文件、與電子文件相結合,或與電子文件具有邏輯上的關聯。
因此,電子簽章與傳統手寫簽名最大的差異,在於兩者辨識簽署人及確認文件真實性的方式不同。傳統手寫簽名通常是由本人直接在紙本文件上簽署,發生爭議時,可以從筆跡、文件原本及其他相關事證判斷真偽;電子簽章則是運用電子或資通訊技術,將簽署資訊與電子文件建立關聯,進一步確認「誰簽署這份文件」以及「文件是否為真」。數位發展部過去也曾說明,電子簽章所採用的演算法與資通訊安全技術,須足以達成法律要求的辨識、確認及驗證功能。
| 比較項目 | 電子簽章 | 一般手寫簽名 |
|---|---|---|
| 文件形式 | 主要運用於電子文件 | 主要使用於紙本文件 |
| 簽署方式 | 透過符合要件的電子技術完成 | 本人以手寫方式簽名 |
| 身分辨識 | 透過電子技術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 | 通常透過簽名外觀、筆跡等方式辨識 |
| 文件真偽 | 可透過相關電子技術驗證 | 通常搭配文件原本、筆跡及其他證據判斷 |
| 法律效力 | 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者,不得僅因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效力 | 依個案適用的民事、商事或其他法律規定判斷 |
至於大家最在意的「電子簽章和親筆簽名具有一樣的法律效力嗎?」,《電子簽章法》第4條已明確規定,符合該法規定的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採用電子形式,就否認其法律效力。此外,第5條也規定,依法令要求簽名或蓋章時,原則上得以電子簽章為之。因此,不能單純因為一份契約是在線上完成簽署,就直接認定契約無效。
不過,實務上真正容易產生爭議的往往不是「紙本還是電子」本身,而是這個電子簽署方式能不能證明是本人所簽、簽署時的真實意思為何,以及簽署後文件有沒有遭到變更。尤其是將手寫簽名掃描成圖片後貼進PDF、用滑鼠簽名、手機觸控簽名,與法律上具有特定驗證機制的電子簽章或數位簽章,並不能一概而論。
因此,如果企業準備全面採用電子契約,或已因電子簽名發生「對方否認簽署」、「簽名遭冒用」、「契約內容被修改」等爭議,除了確認使用的電子簽署技術外,也應保留身分驗證、簽署時間、簽署歷程及相關紀錄。若涉及契約效力或後續訴訟舉證問題,可進一步尋求鴻安法律事務所專業律師協助,依實際簽署流程、契約內容與留存證據判斷法律效力。
二、電子簽章有法律效力嗎?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電子簽章有法律效力嗎?答案是肯定的,但仍須符合《電子簽章法》及個案所適用法令的相關規定。依現行《電子簽章法》第4條規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只要符合該法規定,在功能上即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能單純因為採取電子形式,就否認其法律效力。因此,現在不論企業進行線上簽約、電子商務交易,或雙方透過電子方式完成文件簽署,都不能只因為「沒有拿紙本親筆簽名」,就直接認定契約無效。
進一步來看,《電子簽章法》第5條規定,文件及簽章得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為之;即使其他法令要求文件必須以「書面」方式作成,只要電子文件的內容可以完整呈現,且日後能夠取出供查驗,原則上也可以電子文件為之。依法令要求簽名或蓋章的情況,也得以電子簽章為之。
不過,電子簽章要在實際交易中發揮預期的法律效果,仍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項條件:
- 電子簽章必須能辨識及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依《電子簽章法》第2條,電子簽章並不是單純指「在電腦上出現一個簽名」,而是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文件相關連,用來辨識及確認簽署人的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依《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第3條,所謂與電子文件相關連,包括附加於電子文件、與電子文件相結合,或與電子文件具有邏輯上的關聯。因此,實際採用的簽署方式是否符合電子簽章定義,仍須視其技術及驗證機制判斷。
- 依法要求書面時,電子文件須能完整呈現並於日後取出查驗。如果特定法律關係依法必須以書面為之,並非只要把內容電子化就一定符合要求。《電子簽章法》第5條要求,電子文件的內容必須能夠完整呈現,而且日後可以取出供查驗。企業使用電子契約時,因此也應重視文件保存、版本管理與日後調閱的能力。
- 涉及相對人時,應注意對方是否同意採用電子形式。現行《電子簽章法》第5條採取較具彈性的制度:如果相對人已經同意使用電子形式,自然可以採用;若尚未取得同意,則應在採用電子形式前,以合理期間及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的機會,並告知「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依《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第8條,所謂合理期間原則上自告知日起不得少於3日,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交易上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相對人日後也可以表示停止採用電子形式,但停止前已經透過電子形式完成的法律行為,其效力不因此受到影響。
- 仍須確認個別法令是否有特殊規定。《電子簽章法》建立的是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的一般法律架構,但並不代表所有文件、所有法律程序都可以毫無限制地改用電子形式。例如《電子簽章法》第1條即規定,司法程序不適用該法的事項,得由司法院或法務部公告。因此,涉及特殊契約、法定程序或特定業務時,仍應進一步確認個別法律及主管機關規範。
另外要特別區分的是,「電子簽章具有法律效力」與「法律直接推定是本人親自簽名」並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依《電子簽章法》第6條,如果使用的是「數位簽章」,並使用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憑證機構所簽發之憑證,而且該憑證仍在有效期間及使用範圍內,法律即進一步規定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現行施行細則第9條對此類憑證的用戶初始註冊身分識別與認證強度,也訂有相應標準。
因此,判斷一份電子簽署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只看文件上「有沒有一個電子簽名」,更重要的是確認簽署方式是否符合電子簽章定義、能否確認簽署者身分與文件真偽、電子文件能否完整保存與日後查驗,以及是否符合個別法律規定。
若電子契約已經發生爭議,例如一方主張「這不是我簽的」、帳號遭他人使用、簽署後內容遭修改,或雙方對電子契約是否成立產生歧見,就可能進一步涉及契約成立、意思表示及訴訟舉證等問題。此時建議保留完整的簽署紀錄、身分驗證資料、時間紀錄、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文件版本及其他相關證據,並可由鴻安法律事務所律師依個案的交易流程與證據資料,進一步判斷電子簽章及契約的法律效力。
三、電子簽章、電子簽名、數位簽章有什麼差別?
電子簽章、電子簽名與數位簽章看起來相似,實際上在法律定義、使用技術及證明效果上都有差異。最簡單的理解方式是:「電子簽名」通常是日常生活中的廣義稱呼;「電子簽章」是《電子簽章法》明文規範的法律概念;「數位簽章」則是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具有更嚴格的技術及憑證要求。
依現行《電子簽章法》第2條規定,電子簽章是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來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的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因此,判斷是不是法律所稱的電子簽章,重點不在於畫面上有沒有出現「簽名」,而是使用的方式能否達到辨識、確認簽署人以及確認電子文件真偽的功能。
一般人常說的電子簽名,則可能泛指各種利用電子設備完成簽名的方式,例如把自己的手寫簽名掃描成圖片貼到PDF、使用手機或平板直接在文件上手寫姓名等。不過,「電子簽名」並不是現行《電子簽章法》第2條另外定義的一種法定簽章類型。數位發展部也曾明確說明,單純將手寫簽名圖片加入電子文件,或直接使用手機、平板、手寫板在文件上簽名,由於較難辨識真偽及正確證明簽署人的身分,不當然屬於《電子簽章法》所稱的電子簽章。
至於數位簽章(Digital Signature),則是《電子簽章法》明文規定的電子簽章之一。依第2條規定,數位簽章會將電子文件透過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的數位資料,再利用簽署人的私密金鑰進行加密形成簽章,並可以公開金鑰驗證,同時還須具有憑證機構簽發的憑證。簡單來說,數位簽章不是把手寫簽名「數位化」而已,而是透過密碼技術、金鑰與憑證建立身分及文件驗證機制。
(一)電子簽名、電子簽章、數位簽章比較
| 比較項目 | 電子簽名 | 電子簽章 | 數位簽章 |
|---|---|---|---|
| 基本概念 | 日常廣義稱呼,例如在電子文件上手寫或貼入簽名圖片 | 《電子簽章法》規範的法律概念 | 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 |
| 是否為《電子簽章法》第2條法定用語 | 非獨立定義的簽章類型 | 是 | 是 |
| 身分辨識 | 視實際使用方式而定 | 須能辨識及確認簽署人的身分、資格 | 可利用金鑰、憑證等機制驗證 |
| 文件真偽驗證 | 視實際技術而定 | 須能確認電子文件真偽 | 可利用數學演算法及公開金鑰驗證 |
| 憑證要求 | 不一定 | 不一定 | 須具憑證機構簽發的憑證 |
| 法律效果 | 須依具體簽署方式及個案判斷 | 符合《電子簽章法》者,不得僅因電子形式否認法律效力 | 符合《電子簽章法》第6條條件者,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
其中最重要的差異,在於數位簽章具有更明確的法律推定效果。《電子簽章法》第6條規定,以數位簽章簽署電子文件,如果使用的是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憑證機構所簽發之憑證,而且憑證沒有超過有效期間及使用範圍,即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數位產業署也以傳統簽章制度比喻:電子簽章如同一般「印章」,而符合相關規定的數位簽章,則較接近具有第三方認證效果的「印鑑證明」,因此在發生爭議時具有不同的舉證效果。
舉例來說,如果甲方只是把自己的簽名拍照後貼到PDF契約中,雖然一般人可能會稱為「電子簽名」,但不能只因為文件上出現簽名圖片,就直接認定它符合《電子簽章法》的電子簽章定義。相反地,如果簽署系統能透過符合規定的技術確認簽署人身分及文件真偽,就可能符合電子簽章的法律要求;若進一步採用私密金鑰、公開金鑰及憑證機構簽發的憑證等法定機制,則可能屬於數位簽章。
因此,「有電子簽名」不等於「一定符合電子簽章」,而「電子簽章」也不等於「數位簽章」。企業在選擇電子簽約方式時,不應只考慮簽署是否方便,更應確認使用的技術能否辨識簽署人、驗證文件真偽,以及發生契約爭議後能留下哪些可供查驗的紀錄。
如果已經遇到對方否認電子簽名、主張帳號遭冒用,或雙方對電子契約是否成立、簽署人身分及文件內容產生爭議,則不能只從「簽名長什麼樣子」判斷。此時可保留電子文件、簽署歷程、驗證紀錄、通知紀錄及其他相關證據,並由鴻安法律事務所律師依具體簽署方式、契約內容與證據資料,進一步分析契約效力及後續法律處理方式。
四、哪些文件可以使用電子簽章?哪些情況可能受到限制?
原則上,不論是一般契約、企業文件或依法必須以書面、簽名或蓋章方式處理的文件,都有使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的可能。依現行《電子簽章法》第5條規定,文件及簽章得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為之;即使其他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只要電子文件的內容可以完整呈現,並能於日後取出供查驗,也可以電子文件方式處理。若法令要求簽名或蓋章,原則上亦得以電子簽章為之。
因此,實務上例如買賣契約、服務契約、承攬契約、租賃相關文件、企業內部文件、商務往來文件及其他契約文件,都有採用電子簽章的可能。不過,這並不代表只要將任何文件改成PDF,再貼上一個簽名圖片,就一定符合《電子簽章法》。除了文件本身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外,所採用的簽署方式也必須進一步判斷是否符合電子簽章的法律要件。
(一)哪些情況使用電子簽章可能受到限制?
| 情況 | 是否可使用電子簽章? | 應注意事項 |
|---|---|---|
| 一般契約、商務文件 | 原則上可以 | 仍須確認契約本身的成立及生效要件 |
| 法令要求「書面」 | 原則上可以 | 電子文件內容須完整呈現,且日後可取出查驗 |
| 法令要求「簽名或蓋章」 | 原則上可以 | 可依法使用符合規定的電子簽章 |
| 有簽約相對人的文件 | 可以,但須注意程序 | 原則上須取得同意,或依法給予反對採電子形式的機會 |
| 特別法律明文排除 | 可能不可以 | 須依個別法律規定判斷 |
| 司法程序相關文件 | 不一定 | 須依司法院、法務部及相關程序法規判斷 |
| 政府機關申辦文件 | 視業務規定而定 | 機關仍可就應用技術及程序訂定相關要求 |
首先,如果其他法律明文排除電子形式,就不能只依《電子簽章法》主張一定可以使用電子簽章。現行《電子簽章法》第11條明定,第5條第1項至第3項,以及第8條第1項的規定,可以「依法律」排除適用。換句話說,現行制度的原則是鼓勵電子化,但其他法律仍可能基於特定法律關係或程序需求,另外要求特定形式。
其次,司法程序是必須特別留意的領域。《電子簽章法》第1條明定,司法程序不適用該法的事項,由司法院或法務部公告。這是因為民事、刑事、家事、行政訴訟、非訟事件、偵查、執行等程序,往往涉及嚴格的法定程序要求。因此,法院或司法程序中要提交某項文件時,不能單純因《電子簽章法》承認電子簽章,就推論所有訴訟或司法文件都能任意使用電子簽章,仍須確認相關程序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
第三,向政府機關辦理業務時,也可能有特定的技術或程序要求。2024年《電子簽章法》修正後,已刪除行政機關可以自行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的舊制度。依第11條規定,行政機關仍得針對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的「應用技術及程序」另行公告,但公告必須公平、合理,而且不得有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因此,民眾使用電子簽章申辦特定政府業務時,仍應確認該機關要求使用的身分驗證方式、憑證種類或申辦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這部分近年已有明顯變化。數位發展部公布的資料指出,在2024年修法以前,中央及地方行政機關曾有多達2,456個項目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修法後持續進行調整,截至2025年7月底,各行政機關已無原先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的項目。也就是說,目前判斷能否採用電子文件或電子簽章時,不宜再沿用過去「政府機關可以透過公告大量排除」的舊有觀念。
最後,即使某類文件依法可以使用電子簽章,也不代表採用任何電子簽署方式都具有相同的證明效果。例如一般電子簽章與符合《電子簽章法》第6條規定的數位簽章,在發生「是不是本人簽署」的爭議時,法律上的舉證效果就有所不同。因此,對於金額較高、權利義務重要或日後較可能發生爭議的契約,企業除了確認「能不能電子簽」,也應考慮如何確認簽署人身分、如何防止文件遭竄改,以及如何完整保存簽署紀錄與驗證資料。
因此,判斷一份文件是否適合使用電子簽章,不能只問「電子簽章是否合法」,而應進一步確認個別法律是否另有形式要求、是否涉及司法程序、主管機關是否訂有特定技術或程序,以及實際採用的電子簽署方式能否符合電子簽章的法律要件。如果是高額交易、重要商業契約,或已經因電子簽署方式發生契約效力爭議,可由鴻安法律事務所律師依文件性質、簽署流程及相關法令,進一步判斷是否適合採用電子簽章,以及發生爭議後應如何處理。
五、企業使用電子簽章簽約時,如何降低法律風險?
企業導入電子簽章,可以減少紙本文件往返、縮短簽約時間,也有利於遠距交易及契約管理。不過,電子簽章的便利性並不代表企業只要「讓對方在線上簽完」就沒有法律風險。真正發生契約糾紛時,常見爭議反而是「簽署人是不是本人」、「簽署人有沒有代理權」、「雙方簽的是不是同一個版本」,甚至出現一方主張文件在簽署後遭到修改的情況。
因此,企業使用電子簽章簽約時,除了確認電子簽章本身符合《電子簽章法》外,也應從下列幾個面向建立完整的風險管理制度:
- 建立足以辨識簽署人身分的驗證機制企業最先需要處理的是「如何證明簽署人就是本人」。依《電子簽章法》第2條,電子簽章必須能用來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的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因此,企業不宜只以一張容易複製的簽名圖片作為唯一辨識方式,而應依交易的重要程度,評估採用適當的身分驗證及電子簽章技術。對於高額交易或重要契約,更應提高身分驗證強度,以降低日後對方否認簽署的風險。
- 確認簽署人是否具有代表或代理權限即使能證明「是某個人完成電子簽章」,也不代表該人一定有權代表公司簽約。例如企業與法人客戶交易時,應進一步確認簽署人的職務、授權範圍及代理權限。若公司內部允許員工使用電子簽章,也應建立明確的授權層級,例如哪些職務可以簽署採購契約、哪些金額以上須經主管或負責人核准,避免日後發生無權代理或越權簽約爭議。
- 確認對方同意採用電子形式依《電子簽章法》第5條,如果文件或簽章的使用涉及相對人,除非對方已同意採用電子形式,否則原則上應在使用前,以合理期間及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的機會,並告知未反對者將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因此,企業可以將相關同意機制納入電子簽約流程,並保存通知及同意紀錄,避免日後對電子簽署方式本身產生爭議。
- 保留完整的電子簽署歷程與驗證資料電子簽章最大的優勢之一,是可以留下比紙本簽名更完整的數位紀錄。《電子簽章法》第8條規定,依法應以書面保存的文件,符合條件時可以電子文件保存,並得一併保存發文地、收文地、網路協定位址、簽署歷程、日期、時間,以及其他足以驗證、鑑別電子文件內容真偽的資料。因此,企業不應只保存「最後簽好的PDF」,還應依實際系統功能妥善留存簽署歷程、時間紀錄、身分驗證結果、通知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 建立契約版本管理,避免簽署後內容遭修改電子契約最常被忽略的問題之一,就是版本管理。企業應確保送交對方簽署的版本與最終保存的版本一致,並建立可以驗證文件完整性的機制。若簽約前曾多次修改條款,也應清楚區分草稿、最終版與已簽署版本,避免日後雙方各自提出不同版本,進而產生「究竟同意哪一份契約」的爭議。
- 重要或高風險契約可評估採用數位簽章一般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的法律證明效果並不完全相同。依《電子簽章法》第6條,以數位簽章簽署電子文件,如果使用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憑證機構所簽發之憑證,且憑證仍在有效期間及使用範圍內,法律上可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因此,對於高額交易、重要商業契約或特別重視身分確認的文件,企業可以依風險程度評估採用具有較完整驗證機制的數位簽章。
- 簽署前確認個別契約是否有特殊法定要求《電子簽章法》雖然確立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的法律地位,但企業仍不能因此認為所有交易都能套用相同的電子簽約流程。若特定法律另有形式要求、排除電子形式,或主管機關對應用技術及程序另有規範,就應依個別規定處理。因此,企業在大量導入電子簽章前,最好先將常用契約依交易類型、金額與法律風險分類,再確認各類文件適合採取的簽署方式。
對企業而言,降低電子簽章的法律風險,關鍵其實不只是「選哪一套電子簽章系統」,而是能否建立一條完整的身分確認、簽署授權、契約定稿、電子簽署、紀錄保存及日後查驗流程。系統只是工具,真正影響企業日後能否有效主張權利的,往往是整個簽約流程留下了多少可以證明交易事實的資料。
尤其企業如果準備將原本的紙本契約全面改為電子簽約,建議不要只是把「紙本簽名」直接搬到線上,而應同步檢視契約條款、電子簽署流程、公司授權制度及證據保存機制。若企業不確定現行電子簽約流程是否符合《電子簽章法》,或希望降低未來發生契約效力、無權代理及簽署真偽等爭議的風險,可由鴻安法律事務所律師協助檢視電子契約與簽署流程,依企業實際交易模式建立更完整的法律風險管理制度。
六、電子簽章有爭議怎麼辦?鴻安法律事務所協助釐清契約效力
電子簽章雖然已受到《電子簽章法》明文保障,但「電子簽章具有法律效力」並不代表所有電子簽約爭議都能直接認定契約有效。實務上,如果一方否認曾經簽署契約、主張帳號遭他人使用,或認為電子文件在簽署後遭到修改,爭議重點往往會進一步涉及簽署人身分、當事人真意、代理權限、電子文件真偽及相關證據能否證明完整簽約過程。
因此,發現電子簽章或電子契約可能產生爭議時,首先不要急著刪除帳號、郵件或重新修改文件,而應盡可能保留原始電子文件及完整的電子簽署紀錄。依《電子簽章法》第8條規定,以電子形式保存文件時,除應保存電子文件內容外,還可以一併保存發文地、收文地、網路協定位址、簽署歷程、日期、時間,以及其他足以驗證、鑑別電子文件內容真偽的資料。這些資訊在後續判斷契約是否成立、究竟由誰完成簽署時,都可能成為重要的證據資料。
(一)發生電子簽章爭議時,建議先保留哪些資料?
如果已經預見雙方可能發生訴訟或契約爭議,建議至少保留原始電子契約、各版本文件、電子簽署歷程、簽署日期與時間、身分驗證紀錄、電子郵件、簡訊通知、系統操作紀錄,以及雙方簽約前後的通訊內容。如果使用第三方電子簽署平台,也應確認是否可以匯出稽核軌跡、驗證紀錄或其他足以還原簽署過程的資料。
尤其不要只留下「最後一份PDF」。當對方主張「這不是我簽的」或「簽完之後內容被改過」時,單獨一份具有簽名外觀的PDF,未必足以完整說明簽署過程。相較之下,如果能提出從身分驗證、文件寄送、開啟、簽署到完成的相關紀錄,更有助於還原當時的交易事實。
(二)電子簽章發生爭議,律師會如何判斷契約效力?
電子簽章爭議並不是單純確認「有沒有簽名」即可。律師通常需要從契約本身及整體簽署流程進行判斷,包括該簽署方式是否符合《電子簽章法》的電子簽章要件、簽署人是否確為本人、是否具有代表或代理權限、雙方是否有成立契約的真實意思、電子文件是否完整,以及個別法律是否另有特殊形式要求。
此外,還必須區分使用的是一般電子簽章,還是符合《電子簽章法》第6條規定的數位簽章。如果使用數位簽章簽署電子文件,並使用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憑證機構所簽發之憑證,且憑證仍在有效期間及使用範圍內,法律上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效果。不同的電子簽署技術與驗證機制,可能直接影響後續爭議中的證明方式。
(三)對方否認電子簽名,契約就一定無效嗎?
不一定。對方否認曾經簽署,並不代表電子契約就當然無效;同樣地,文件上出現電子簽名,也不能單憑這一點認定所有契約爭議都不存在。真正的判斷仍須回到具體交易過程及相關證據。
例如雙方過去是否曾討論契約條款、文件寄送到哪個帳號、誰完成身分驗證、簽署完成後是否依契約履行、是否曾以訊息或電子郵件確認交易等,都可能成為判斷當事人真意及契約關係的重要資料。因此,電子簽章爭議通常需要把「技術紀錄」與「契約法律關係」放在一起分析,而不能只看簽名圖樣本身。
(四)電子簽章有爭議,可由鴻安法律事務所協助評估
如果您目前遇到對方否認電子簽章、電子契約真偽不明、簽署人權限遭質疑、契約內容疑似遭修改,或不知道手上的電子簽署資料是否足以作為證據,建議先完整保存現有文件及相關數位紀錄,再進一步釐清法律關係。
鴻安法律事務所可依個案協助檢視電子契約內容、電子簽署方式、身分驗證及簽署歷程等資料,並綜合《電子簽章法》、契約相關規定與具體證據,評估契約是否成立、電子簽章的證明效果,以及後續可能採取的法律處理方式。
對企業而言,如果尚未發生爭議,也可以在導入電子簽章制度前先進行法律風險檢視,從契約條款、簽署人授權、身分驗證、版本控管到證據保存建立完整流程。與其等到對方否認簽署後才尋找證據,更重要的是在每一次電子簽約完成時,就留下足以還原交易過程的資料,才能真正發揮電子簽章兼顧效率與法律保障的價值。
七、結論
隨著企業交易與契約流程逐漸數位化,電子簽章已經成為線上簽約的重要工具。依現行《電子簽章法》規定,符合相關法律要件的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能僅因採用電子形式,就否認其法律效力。因此,契約沒有印出紙本、沒有使用傳統手寫簽名,並不代表契約當然無效。
不過,使用電子簽章時,真正需要注意的並不只有「有沒有法律效力」。電子簽名、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的法律概念及證明效果有所不同,實際發生爭議時,也可能進一步涉及簽署人是不是本人、是否具有代理或代表權限、雙方是否具有真實簽約意思、文件是否遭到修改,以及能否提出完整的簽署紀錄證明交易過程等問題。
因此,不論個人或企業使用電子簽章,都應妥善保存電子契約、身分驗證資料、簽署歷程、日期與時間、通知紀錄及相關往來文件;企業若長期採用電子簽約,更應建立身分確認、簽署授權、版本控管與證據保存制度。對於交易金額較高或權利義務較重要的契約,也可依實際風險評估是否採用具有更完整驗證機制的數位簽章。
如果您已遇到電子簽章遭否認、電子契約效力不明、簽署人權限有爭議、文件疑似遭修改,或不確定目前使用的電子簽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建議先完整保留相關電子資料,避免自行刪除或變更原始文件。
鴻安法律事務所可依實際個案檢視契約內容、電子簽署方式及現有證據,協助釐清電子簽章與電子契約的法律效力,並評估後續可能的法律處理方式。企業若準備導入電子簽章制度,也可事先進行契約與簽署流程的法律風險檢視,在享受數位簽約便利性的同時,降低未來發生契約爭議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