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是什麼?3分鐘了解公司募資法律規定與募資相關常見問題

公司正在成長、拓展市場或開發新產品時,資金往往是決定企業能否繼續發展的重要關鍵,因此不少新創公司與中小企業會透過募資引進外部投資人。然而,公司募資真正需要考慮的,並不只有「可以募到多少錢」以及「公司估值多少」,更重要的是:這筆資金要用什麼方式進入公司?投資人會取得哪些權利?創辦人又需要付出什麼?

如果採取增資入股,可能涉及股權稀釋、新股發行與公司治理;如果向親友或特定投資人取得資金,則要先確認究竟屬於投資還是借款;如果透過網路、社群平台向外招募投資人,更需要注意是否涉及有價證券募集及相關法律限制。即使順利取得投資款,後續的董事席次、重大事項同意權、股份轉讓、反稀釋及投資人退場安排,也可能持續影響公司的經營權。

尤其在簽署 Term Sheet、投資協議或股東協議時,公司不能只確認投資金額與股份比例。許多真正容易產生爭議的問題,反而藏在投資人保護、聲明與保證、股份買回、違約責任及退場機制等條款中。如果募資初期沒有把雙方權利義務約定清楚,日後就可能進一步形成投資糾紛、股東糾紛甚至公司經營權爭議。

那麼,公司募資究竟有哪些法律限制?向親友或特定投資人募資是否合法?募資合約應該注意哪些條款?發生投資糾紛又該如何處理?本文將從公司募資的法律角度出發,整理募資前應了解的法律問題、私人募資風險、投資協議重要條款,以及募資後常見的投資爭議,協助企業在引進資金以前,更完整地評估交易架構與法律風險。

一、募資是什麼?公司募資前應先了解哪些法律問題?

「募資」簡單來說,是公司為了取得營運、產品開發、市場拓展或其他事業發展所需資金,而向外部尋求資金挹注的過程。不過,從法律角度來看,公司募資並不只是「找到願意出錢的投資人」這麼簡單。資金究竟是以借款、增資入股、發行新股或其他投資架構進入公司,可能形成完全不同的法律關係,也會進一步影響投資人的權利、原股東持股比例以及公司的經營權。

尤其要注意的是,日常所說的「募資」,與法律上的「募集」不一定完全相同。《證券交易法》所稱的「募集」,是指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在發行前,向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的行為;而股票、公司債等,都可能屬於證券交易法所規範的有價證券。換句話說,公司如果希望透過對外招募投資人取得資金,就不能只從商業需求判斷,還需要確認實際募資方式是否涉及有價證券的募集、發行及相關監理規範。

因此,公司開始募資前,第一個應確認的是「這筆錢在法律上是什麼?」如果是股權投資,可能涉及增資、股份發行、股東權利及公司治理;如果屬於借款,則應釐清本金、利息、還款期限及違約責任;若採取其他具有股權或債權性質的投資工具,也應進一步確認其法律性質及適用規範。不同募資架構所需要進行的公司程序與契約安排並不相同,不能只因為雙方都稱之為「投資」,就認為法律效果也完全一致。

第二,公司應確認「向誰募資、用什麼方式募資?」特別是透過網站、社群媒體或其他公開管道向不特定人招募投資時,更需要審慎評估是否涉及證券法規。現行《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即對有價證券的募集與發行設有專門規範,相關案件原則上依規定採申報生效制度;實際是否適用,仍須依公司身分、募資標的及交易架構個別判斷。

第三,公司也要先評估股權與經營權會不會因募資而改變。引進投資人後,公司得到的不只是資金,同時可能新增股東。投資條件若進一步約定董事席次、重大事項同意權、股份轉讓限制、優先權或其他投資人保護機制,就可能對創辦人原本的持股比例及公司決策方式產生長期影響。因此,募資不能只談「投資人願意投多少錢」,還應同時確認「公司要讓出哪些權利」。

也因此,公司募資前較完整的法律檢視,通常會包括募資架構是否合法、公司內部程序如何進行、股權如何安排、投資條件如何設計,以及投資契約如何約定。若等到資金談妥甚至簽署文件後,才發現股權比例、公司治理或契約條款與原先理解不同,後續調整的成本往往更高。

對準備引進投資人的公司而言,募資的核心不應只有「成功取得資金」,而是要在取得資金的同時,讓投資方式、股權安排及雙方權利義務都有清楚的法律基礎。若對募資架構、增資程序或投資契約內容有疑問,可在簽署投資文件前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依公司的實際募資方式與股權狀況進行評估,以降低後續投資及股東爭議的風險。

二、公司募資合法嗎?對外募集資金有哪些法律限制?

公司為了擴充營運、開發產品或拓展市場而引進外部資金,本身並不代表違法,但「募資」並不是只要公司與投資人雙方同意,就可以完全不受法律限制。實際是否合法,仍須依公司的組織型態、募資方式、募集對象、資金法律性質,以及是否涉及有價證券的募集與發行個別判斷。尤其當公司不是向少數特定投資人洽談,而是透過網路、社群或其他方式向不特定大眾公開招募投資時,更需要注意《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證券法規。

首先,公司應區分一般商業上所稱的「募資」,與《證券交易法》規範的「募集」。依《證券交易法》的規範架構,如果公司向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便可能進入證券募集與發行的監理範圍。現行《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對有價證券的募集與發行設有申報、資訊揭露及其他程序要求,也明定部分情形不得募集或發行有價證券。因此,公司不能因為有資金需求,就直接認為可以自由對社會大眾公開招募投資人。

其次,如果公司是以增資發行新股的方式引進投資人,除了取得資金外,也代表公司的股權結構可能發生改變。此時應進一步確認公司內部決議、新股發行、認股及股款繳納等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令與章程規定。對創辦人而言,真正需要注意的也不只有「這一輪募到多少錢」,還包括新投資人取得多少股份、原有股東持股是否受到稀釋,以及投資條件是否進一步影響董事席次與公司經營權。

再者,「向特定投資人洽談」與「公開向大眾募資」的法律風險並不完全相同。公司若透過網站、社群媒體或其他公開管道刊登投資資訊,廣泛邀請一般民眾投入資金,就不能只因為將活動名稱寫成「投資計畫」、「新創募資」或「共同創業」,便認為不涉及證券法規。法律上仍會依實際交易內容與募資方式判斷,因此在對外發布募資資訊以前,應先確認所採架構是否涉及受監理的有價證券募集或發行。

如果希望透過網路向群眾募集股權資金,也要特別注意「股權群眾募資」本身具有專門的監理架構。金管會過去即指出,股權基礎的群眾募資因涉及有價證券的募集與發行,會產生證券交易法適用問題;我國因此建立由符合規範的平台辦理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的制度,對平台、募資公司、資訊揭露及投資人保護設有相關要求。也就是說,「網路上可以找到很多人」不等於公司就可以自行在網路上無限制地出售股份募集資金。

此外,公司募資還應特別避免把「投資」包裝成具有固定還本、固定報酬或其他類似吸收社會大眾資金的安排。實務上判斷一項募資行為是否合法,不會只看契約名稱叫做「投資」、「合作」還是「入股」,而會進一步檢視資金如何取得、向哪些人招募、公司承諾什麼樣的報酬,以及投資人實際取得何種權利。因此,公司若計畫以高報酬、固定收益等方式廣泛向外部募集資金,更應在執行前確認是否涉及其他金融法規與刑事法律風險。

公司募資並非一律違法,也不是所有募資方式都可以自由進行。如果只是看到其他新創公司透過網路找投資人,就直接仿照相同模式對外募集資金,可能忽略不同公司型態、投資工具與募集對象所適用的法律規定。募資前最好先把「向誰募資」、「投資人拿到什麼」、「公司如何取得這筆錢」及「是否公開招募」四個問題釐清,再判斷需要履行哪些公司內部程序與證券法規要求。

對準備募資的企業而言,事前進行法律規劃的目的,不只是確認「能不能募資」,更重要的是選擇適合且合法的募資架構。若涉及增資入股、對外招募投資人、股權群眾募資或其他較複雜的投資安排,可在正式對外發布募資資訊或簽署投資文件前,由專業律師依公司型態、募集對象及交易條件進行個案評估,避免在資金已經收取後,才發現募資程序或交易架構存在法律風險。

三、向親友、特定投資人募資合法嗎?私人募資有哪些法律風險?

新創公司或中小企業在發展初期,常會先向親友、既有股東、商業夥伴或特定投資人尋求資金。相較於在網路上公開招募陌生投資人,這類募資的對象較為明確,但並不代表只要是「熟人之間投資」就完全沒有法律問題。公司仍應先確認這筆資金究竟屬於借款、增資入股或其他投資安排,並依實際交易內容完成必要的公司程序及契約約定。

首先要注意,「向特定對象募資」與法律上的「私募」不宜直接畫上等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辦理有價證券私募時,應募人須符合特定資格,且須經法定股東會決議程序;部分類型的應募人還有人數限制。因此,一般未公開發行的新創公司向幾位親友或特定投資人引進資金,不能僅因為募集對象不是社會大眾,就直接套用證券交易法上的「私募」制度。實際應適用哪些規定,仍須依公司型態及交易架構判斷。

若公司採取增資入股的方式向親友或投資人募資,投資人支付資金後可能成為公司股東,此時就不只是單純「拿到一筆錢」,還會涉及新股發行、認股、股款繳納、股權比例及公司內部決議等事項。創辦人也應事先計算募資完成後的持股變化,並確認投資人是否另外要求董事席次、重大事項同意權、優先權或股份轉讓限制,以免資金進入公司後才發現雙方對股東權利及公司經營方式的理解不同。

如果資金是由親友以借款方式提供,則法律關係又與股權投資不同。雙方至少應把借款金額、利息、還款期限、還款方式、擔保及違約責任約定清楚。實務上常見的風險,是創業初期基於彼此信任,只透過口頭約定或簡單轉帳交付款項,等到公司獲利、經營失敗或雙方關係惡化後,才對「當初到底是借款還是投資」產生爭議。因此,即使資金來源是親友,也不建議因為彼此熟識就省略書面契約。

此外,公司原本只打算向少數特定人士募資,若後續開始在 Facebook、LINE 群組、網站或其他公開管道大量發布「投資機會」,法律性質也可能因此發生變化。以《證券交易法》的私募制度而言,法律即明定私募有價證券不得進行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違反者,會被視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因此,「原本認識投資人」與「公開向所有看到廣告的人招募投資」在法律風險上不能混為一談。

私人募資另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問題,是報酬承諾。如果公司不是單純讓投資人依持股承擔企業盈虧,而是對外以固定利息、保證獲利、保本或其他高額報酬作為吸引資金的條件,尤其募集對象逐漸擴及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時,就不能只以「私人投資」看待。此時應進一步檢視實際資金安排是否涉及銀行法或其他金融法規,嚴重時也可能衍生刑事責任。

因此,向親友或特定投資人募資並不能單純以「合法」或「違法」一概而論。公司至少應先確認四件事:募資對象是誰、資金屬於借款還是投資、投資人取得哪些權利,以及募資資訊是否已對外公開傳播。只要其中一項改變,可能需要考量的公司法、證券法規與契約風險也會跟著不同。

對企業而言,親友或特定投資人的資金雖然通常比公開尋找投資人更容易接觸,但越是建立在信任關係上的交易,越應事先把法律關係寫清楚。若募資涉及增資入股、多人共同投資、特殊股東權利或報酬安排,建議在收取資金及簽署文件以前,先由專業律師確認募資架構及投資契約內容,避免日後因「究竟是借款還是投資」、「投資人可以拿回多少錢」或「投資人能否參與公司經營」等問題衍生爭議。

四、募資合約怎麼簽?投資協議有哪些重要條款?

公司與投資人談妥募資金額後,下一步通常會進入投資文件的協商與簽署。不過,募資合約不能只確認「投資多少錢、換多少股份」,因為一份投資協議往往同時規範投資條件、股權安排、公司治理、股份轉讓、投資人保護及退場機制等事項,有些條款甚至可能長期影響創辦人的經營權。FINDIT 的新創法律資料也將完整投資協議常見架構歸納為投資價金與股份數、公司治理、股份轉讓限制、保護條款及退場機制等項目。

因此,在簽署募資合約或投資協議前,可以優先檢查以下幾類重要條款:

(一)投資金額、估值與取得股份

投資協議首先應明確記載投資金額、每股價格、投資人取得的股份種類及數量,以及投資完成後的持股比例。如果公司採增資方式引進資金,也應確認增資程序、股款繳納、股份發行與相關公司變更程序如何進行。對創辦人而言,除了確認「這次可以拿到多少資金」,也應計算投資完成後自己與其他原股東的持股比例是否因此受到稀釋。

(二)交割條件與付款方式

簽署投資協議不一定代表投資款會立刻進入公司。實務上可能另外約定「交割先決條件」,也就是公司必須先完成特定事項,投資人才有義務進行交割。例如完成必要的公司決議、章程調整或其他約定事項。FINDIT 對投資條件書的整理也指出,交割先決條件是正式投資文件中常見的重要安排。

(三)董事席次與公司經營權

投資人除了取得股份,也可能要求董事席次、資訊取得權或其他參與公司治理的權利。對創辦人而言,這類條款不能只看成「讓投資人多了解公司」,而應進一步評估對公司決策及經營權的長期影響。特別是在多輪募資後,如果每一輪投資人都取得一定治理權利,原有經營團隊的決策空間可能逐步受到影響。

(四)重大事項同意權與投資人保護條款

投資人為保障投資,可能要求公司在進行特定重大事項前取得其同意,例如重大資產處分、增資、重大借款或其他影響公司與股東權益的行為。此類條款的範圍如果設定過廣,也可能讓公司日後每逢重要經營決策都必須先取得特定投資人同意。因此,簽約時應確認哪些事項需要同意、適用門檻為何,以及這些限制是否會影響公司的日常營運與下一輪募資。

(五)股份轉讓限制

投資人可能要求創辦人在一定期間內不得任意出售股份,以確保核心經營團隊持續留在公司;另一方面,公司或創辦人也可能希望限制投資人將股份出售給競爭對手。股份轉讓條款可能進一步搭配優先購買、共同出售等機制,因此不能只看到「限制轉讓」四個字就簽署,而應確認限制的對象、期間、例外及違反後的法律效果。

(六)優先權與反稀釋條款

部分投資條件會給予投資人特定優先權,或設計反稀釋機制,以降低公司日後以較低價格募資時對既有投資人造成的影響。這類條款可能直接影響下一輪募資時的股權計算及創辦人持股,因此公司不能只評估「目前這一輪」是否可以接受,也應預先思考下一輪融資可能受到什麼限制。FINDIT 對募資法律文件的整理亦將優先權、反稀釋等列為常見投資人保護條款。

(七)聲明與保證

投資人通常會要求公司、甚至創辦人,就公司的財務、稅務、智慧財產權、重大契約、訴訟及其他重要事項作出一定的聲明與保證。這類條款不能被視為單純的「公司資料確認」,因為一旦聲明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可能進一步產生違約責任。因此,簽約以前應確認每一項聲明是否確實符合公司現況,而不是直接接受制式範本中的所有文字。

(八)投資人的退場機制

投資人最終通常會考慮如何實現投資收益,因此投資協議可能設計股份出售、共同出售權、強制共同出售權或特定條件下的股份買回等退場安排。尤其是要求公司或創辦人在特定事件發生時買回投資人股份的條款,更應仔細確認觸發條件、價格與責任主體,避免公司未達預期發展目標時,創辦人反而承擔超出原先預期的財務責任。

(九)違約責任與爭議處理

最後,也要確認投資協議對違約事件、損害賠償、契約解除或終止,以及爭議解決方式如何約定。尤其當契約要求創辦人本人與公司共同承擔特定義務時,更要區分究竟是「公司的責任」還是「創辦人個人的責任」,避免原本是公司募資,最後卻使創辦人個人承擔未預期的法律或財務風險。

此外,公司在正式簽署投資協議以前,常可能先接觸投資意向書(MOU)或投資條件書(Term Sheet)。這些文件通常用來先確認投資架構及主要交易條件,但不能一概認為「還不是正式投資合約,所以簽了也沒有法律效力」。實際拘束力仍應依文件文字與具體約定判斷,其中保密、排他協商等事項也可能被特別約定具有拘束力。因此,即使文件名稱只是「意向書」或「Term Sheet」,簽署前仍應仔細確認內容。

對公司而言,一份好的募資合約,目的並不是單方面讓公司或投資人取得最多權利,而是把投資金額、股權、公司治理、投資人保障、創辦人義務及退場方式事先說清楚。尤其投資協議中的董事席次、股份轉讓、反稀釋及退場條款,可能在簽約數年後仍持續影響公司的經營與下一輪募資。因此,在簽署 Term Sheet、投資協議或股東協議前,可由專業律師協助檢視交易架構與契約條款,確認條款與公司章程、股權結構及實際募資安排是否一致,降低募資完成後才發生投資人或股東爭議的風險。

五、募資後發生投資糾紛怎麼辦?常見爭議有哪些?

公司完成募資、投資款到位後,並不代表投資法律關係就此結束。相反地,投資人正式成為股東後,雙方可能開始面臨公司經營、資訊揭露、股東權利、董事席次、股份轉讓及投資人退場等問題。如果當初的投資協議約定不清楚,或公司後續經營方式與雙方原先理解產生落差,就可能進一步形成投資糾紛、股東糾紛甚至經營權爭議

募資完成後,較常見的投資爭議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一)投資條件與投資協議履行爭議

公司募資時可能在投資協議中承諾特定事項,例如限制創辦人轉讓股份、要求核心團隊持續任職,或約定公司應完成特定發展目標。如果後續公司營運方向改變,或未能按照原本約定履行,就可能產生是否構成違約的爭議。

不過,公司營運沒有達到預期,不代表當然構成違約。新創投資本身具有商業風險,仍應回到投資協議的具體內容,確認公司或創辦人究竟承諾的是「應履行的契約義務」,還是單純的營運預測或商業目標,再判斷是否產生違約責任。

(二)公司帳務與資訊取得爭議

投資人投入資金後,通常會更加關注公司如何使用資金、目前財務狀況以及營運成果。如果公司帳務不清楚,或投資人認為公司沒有依約提供財務、營運等資訊,雙方很容易因此失去信任。

尤其創辦人應注意,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原則上應清楚區分。如果出現公司資金與私人支出混用、帳務紀錄不完整或款項用途無法說明等情況,除了可能引發股東質疑,也可能衍生進一步的民事甚至其他法律爭議。因此,募資完成後建立清楚的財務及公司治理制度,同樣是降低投資糾紛的重要環節。

(三)董事席次與公司經營權爭議

投資人在募資時可能要求取得董事席次、重大事項同意權或其他公司治理權利。當創辦團隊與投資人對公司的發展方向產生不同意見時,原本用來保障投資人的條款,就可能進一步成為經營權爭議的核心。

例如公司是否應再次增資、進行重大投資、出售重要資產或改變營運方向,如果投資協議或股東協議約定須取得特定投資人同意,就可能出現「創辦人希望推動,但投資人不同意」的僵局。因此,發生經營權糾紛時,除了確認持股比例,也要一併檢視公司章程、股東協議、投資協議及董事會、股東會相關安排。

(四)股份轉讓與投資人退場爭議

投資人最終通常會考慮如何退出投資,但新創公司的股份不像上市櫃股票一樣具有公開市場及高度流動性,因此「想退出卻找不到買方」可能成為雙方衝突來源。

如果投資協議另外約定優先購買權、共同出售權、強制共同出售權、股份轉讓限制或特定條件下的買回安排,發生退場爭議時就必須進一步確認相關條款的觸發條件及法律效果。尤其涉及要求公司或創辦人買回股份時,更應確認究竟由誰負擔義務、買回價格如何計算,以及相關安排是否符合適用法令。

(五)股權比例與後續增資爭議

公司完成第一輪募資後,未來可能因資金需求再次增資。如果新一輪投資價格低於前一輪,或新股發行導致原有股東持股比例下降,就可能引起既有投資人對股權稀釋的疑慮。

此時除了公司法上的增資程序,也要重新檢查原投資協議是否存在優先認購、反稀釋或其他投資人保護條款。如果公司在下一輪募資前沒有先處理既有投資人的權利,新一輪募資本身也可能因此受到影響。

(六)公司資訊或聲明不實爭議

募資前,公司通常會向投資人提供商業計畫、財務資料、客戶資訊、智慧財產權及其他公司資料,投資協議中也可能要求公司或創辦人作出「聲明與保證」。如果投資完成後,投資人才發現公司的實際財務、智慧財產權歸屬、重大債務或訴訟情形與募資時揭露的內容不一致,就可能主張公司或相關人員違反契約義務。

因此,發生此類爭議時,應確認當初提供了哪些資料、投資人進行了哪些盡職調查,以及投資協議中的聲明與保證究竟如何約定,不能只以募資簡報中的單一數字直接判斷法律責任。

(七)已經發生投資糾紛,公司應該怎麼處理?

如果投資人與公司已經產生爭議,第一步通常不是立即訴訟,而是先保存並整理完整資料,包括 Term Sheet、投資協議、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及股東會紀錄、雙方往來 Email 或訊息、匯款紀錄,以及募資時提供給投資人的資料。

接著應釐清爭議究竟屬於契約履行問題、股東權利問題、公司治理問題,還是可能涉及其他民事或刑事責任。如果只是公司營運狀況與原本預期不同,雙方也可以評估是否透過協商調整原有投資條件;若確實修改投資協議,則應將變更內容以書面方式明確記錄,避免舊有條款仍持續產生爭議。

若雙方已無法透過協商解決,則應再依投資協議中的準據法及爭議處理條款,評估後續調解、仲裁或民事訴訟等方式。若爭議同時涉及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效力、公司資金使用或其他公司治理事項,也可能需要從《公司法》等相關規範另外處理。

募資後的投資糾紛往往不只是「投資人想把錢拿回來」這麼簡單,而可能同時牽涉投資契約、股東權利、公司治理、股權與經營權。因此,公司若已經收到投資人存證信函、律師函,或雙方對董事席次、財務資料、股份買回及公司控制權產生重大爭議,建議及早由專業律師檢視完整投資文件及公司資料。鴻安法律事務所可依個案中的投資協議、股東關係與實際爭議情形,協助釐清雙方權利義務及後續法律處理方向。

六、公司募資需要找律師嗎?律師可以協助哪些事項?

公司募資並非每一個步驟都強制要求委任律師,但如果涉及增資入股、引進外部投資人、股權安排、投資協議或較複雜的募資架構,由律師在交易完成前協助檢視,通常能更早發現法律與契約風險。尤其募資不只是取得資金,投資人進入公司後可能同時取得股東身分、董事席次或其他契約權利,因此一份當下看似可以接受的投資條件,也可能持續影響公司未來的股權、經營權及下一輪募資。

律師在公司募資過程中,可以依不同階段協助以下事項:

(一)募資前:評估募資架構與法律風險

公司開始尋找投資人以前,應先確認預計採取何種方式取得資金。究竟是由投資人增資入股、提供借款,或採取其他投資安排,不同架構涉及的法律關係、公司程序及投資人權利都可能不同。

律師可以先了解公司的組織型態、現有股權結構、募資對象及預計交易方式,再評估可能涉及的《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相關規範。尤其公司若準備透過網路、社群平台或其他方式對外尋找投資人,更應事先確認是否涉及向非特定人募集有價證券或其他受監理的募資行為,避免公司在公開發布募資資訊或收取資金後才發現法律風險。

(二)募資前:整理股權與公司治理架構

引進新投資人通常會改變公司的股權結構,因此在募資前就應計算投資完成後各股東的持股比例,並確認公司章程、股東權利及現有投資協議是否需要調整。

如果投資人要求董事席次、重大事項同意權、優先權或其他公司治理權利,律師也可以協助公司評估這些條件是否會影響創辦團隊的決策空間。這項工作特別重要,因為公司可能不只進行一次募資;如果第一輪就給予投資人過多或不易調整的權利,未來第二輪、第三輪募資時,也可能增加重新協商股權與投資條件的難度。

(三)募資中:審閱 Term Sheet 與投資條件

公司與投資人進入實質談判後,通常會先討論估值、投資金額、股份比例及其他主要交易條件,有時也會先簽署投資意向書或 Term Sheet。

律師在這個階段可以協助確認文件中的投資金額、估值、股份種類、交割條件、董事席次、重大事項同意權、股份轉讓、反稀釋及退場安排等內容。公司尤其不能因為 Term Sheet 看起來不像正式投資契約,就認為簽署後一定沒有拘束力;仍應依實際文字判斷各條款的法律效果。

(四)募資中:起草、審閱及協商投資協議

正式投資協議通常是整個募資過程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除了「投資多少錢、取得多少股份」之外,還可能涉及聲明與保證、公司治理、股份轉讓限制、投資人保護、違約責任及退場機制。

律師可以站在公司的交易架構與風險角度逐條檢視,並協助與投資人或對方律師協商。特別是涉及創辦人個人責任、股份買回、反稀釋、共同出售權、強制共同出售權等條款時,更應確認其觸發條件及法律效果,避免公司為了盡快取得資金,而接受日後難以履行的義務。

(五)募資完成:協助公司程序與文件落實

雙方簽完投資協議並不代表募資程序全部完成。如果交易採增資入股方式進行,後續還可能涉及公司內部決議、股款繳納、股份發行、章程調整及公司變更登記等事項。

因此,募資法律服務不應只停留在「幫忙看合約」。律師也可以協助確認契約中談好的權利是否正確落實到公司文件及治理架構中,避免投資協議、公司章程與實際公司程序彼此不一致。

(六)募資後:處理股東、投資人與經營權爭議

投資人正式進入公司後,仍可能因公司資訊取得、董事席次、重大事項決策、股份轉讓、後續增資、投資人退場或投資協議履行等問題發生爭議。

若公司已經收到投資人的存證信函、律師函,或創辦團隊與投資人之間已對股權、董事會、股份買回等事項產生衝突,律師可以先檢視投資協議、股東協議、公司章程及相關會議紀錄,釐清雙方權利義務,再依具體情況評估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處理方式。

因此,公司募資是否需要找律師,關鍵不只是募資金額大小,而是交易所涉及的法律複雜程度與公司願意承擔多少長期義務。如果只是單純取得一筆資金,表面上可能不複雜;但只要投資條件開始涉及股權、董事席次、經營權、反稀釋或退場機制,這些約定就可能持續影響公司多年。

鴻安法律事務所可依企業實際募資需求,協助進行募資法律風險評估、股權及公司治理規劃、Term Sheet 與投資協議審閱、契約協商,以及募資後投資人與股東爭議處理。對準備引進投資人的企業而言,在資金進入公司以前先把交易架構及雙方權利義務確認清楚,通常比發生爭議後再重新處理,更有助於降低公司後續經營與投資糾紛的法律風險。

七、結論

對企業與新創公司而言,募資不只是尋找願意投入資金的投資人,更是一連串涉及股權、契約與公司治理的法律安排。從一開始決定採取增資入股、借款或其他投資方式,到確認募資對象、談判投資條件、簽署 Term Sheet 與投資協議,再到募資完成後的股東權利與公司經營,每一個階段都可能影響創辦人及公司的長期發展。

尤其當募資涉及對外招募投資人時,更不能只以「雙方願意投資」作為判斷標準,而應進一步確認是否涉及《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即使只是向親友或特定投資人募資,也應把資金究竟屬於借款還是投資、投資人取得多少股份、享有哪些權利,以及未來如何退出等事項事先約定清楚。

對公司來說,成功募到資金固然重要,但如果為了快速完成募資,而忽略股權稀釋、董事席次、重大事項同意權、反稀釋、股份轉讓、退場機制及違約責任等條款,可能在投資完成後才發現公司的經營權受到限制,甚至進一步衍生投資人、股東或經營權糾紛。

因此,公司準備募資時,除了思考「要募多少錢」,也應同步確認「要用什麼法律架構取得這筆資金」以及「公司需要付出哪些權利與承擔哪些義務」。越早把募資架構、股權安排與投資契約規劃清楚,越能降低後續因雙方認知不同而發生爭議的可能性。

若公司正準備引進投資人,或已經進入 Term Sheet、投資協議及股東條件的協商階段,鴻安法律事務所可依實際募資架構與公司股權狀況,協助進行募資法律風險評估、投資契約審閱、股權與公司治理規劃及相關爭議處理。與其等投資款進入公司、爭議發生後才處理,更重要的是在簽署文件以前,就先把雙方的權利、義務與法律風險確認清楚,讓募資真正成為支持公司成長的資源,而不是日後股東爭議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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