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們在【遺產繼承順位該怎麼看?兄弟姐妹的子女有繼承權嗎?】這篇文章中有提到『代位繼承』的概念,今天我們將針對『代位繼承』來說明相關的緣由以及常見問題,如果有類似問題發生,歡迎與我們聯繫喔。
一、代位繼承是什麼?
1.1 代位繼承是什麼
代位繼承的「代」就是代替的意思,代替本來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來繼承。
《民法》第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而《民法》第 1138 條是這麼規範繼承人順序的: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代位繼承的目的是為了要保障直系血親卑親屬應繼分的公平性,因此,繼承的第一順位除了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外,代位繼承的規定也僅限於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的子女)。
1.2 代位繼承的要件
理解了《民法》第 1140 條的規定後,我們可以從法條的訂定得知代位繼承會發生的要件有二:
(1)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就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2) 只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以代位繼承
舉例來說,如果小明有兩個兒子和兩個弟弟,沒有配偶、父母也均已過世,兩個兒子分別各生了一個孩子,若小明享壽88歲,小明的繼承順序是這樣的:
(1) 第一順位兩個兒子
(2) 第二順位兩個弟弟
若大兒子早於小明過世,本來屬於大兒子可以繼承的遺產應繼分,就通通歸小兒子所有了嗎?
這時候大兒子的孩子可以代替爸爸行使繼承權,即代位繼承,所以遺產不會只歸於小兒子一人,大兒子的孩子也可以代替爸爸繼承爺爺的遺產,這樣就屬於代位繼承。
但若是今天小明過世的時候親人僅剩兩個弟弟以及弟弟的子女,雖然弟弟是繼承人,但要是其中一個弟弟早於小明先過世,弟弟的子女也不能夠代位繼承,因為代位繼承僅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
※ 被代位繼承人以及代位繼承人都必須是直系血親卑親屬!
1.3 喪失繼承權的因素
死亡是喪失繼承權的其中一種可能,但是喪失繼承權還有其他因素,如《民法》第 1145 條第一項: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民法》第 1145 條第二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因此,雖然常見由孫子代位繼承的發生,是因為父母早於祖父母/外祖父母先過世,但是還有其他喪失繼承權的原因可以導致由其他人來繼承喔。
二、配偶可以代位繼承嗎?
前段說過,代位繼承僅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女兒的配偶(女婿)、兒子的配偶(媳婦)都不能夠代位繼承。
舉例來說,小明與妻子膝下無子,若妻子早於岳父母先過世,那麼當岳父母其中一方過世時,小明是無法代替妻子繼承岳父或岳母的遺產的。
三、外孫可以代位繼承嗎?
只要是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都可以代位繼承,但是前提是未喪失繼承權,喪失繼承權的因素可以參考 1.3《民法》第 1145 條的規定。
因此,即便女兒早於父母先離世了,若女兒的子女未喪失繼承權(沒有違反《民法》第 1145 條),還是可以繼承外公或外婆的遺產。
代位繼承的目的就是為了要保障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繼承權,兒子的孩子可以代位繼承,女兒的孩子當然也可以代位繼承喔!
鴻安小叮嚀:
只要是法定繼承人,就有屬於自己的繼承權利,代位繼承人的權利不會因為是「代」的就有所減損,也要小心別踩到「喪失繼承權」的事由,若有任何問題,建議找律師諮詢,才能避免損失了自己該有的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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