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你一次瞭解保人與本票的關係!避免簽署無效本票!

根據民法第739條的規範,保證人(俗稱作保、或作保人)的定義是「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因為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而債權人需向債務人透過法律程序追討未果,或是無法清償時,才能向保證人追償債務。而連帶保證人具有連帶清償責任,因此債權人無論是否有跟債務人追償,債權人都可以直接跟連帶保證人求償,所以「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喔!

 

而本票只要具備八項清楚的內容格式,即為具有法律效力,而本票裁定屬非訟案件,不需要開庭,所以也不需要辯論,法院的審查機制只要確認本票的構成要件為真,就會下裁定書。

 

因此本票經裁定及強制執行後,就有其效力存在,所以我們在當保證人時,一定要特別留意本票的簽署,不要再聽信「簽本票無效」的謠言,現行制度下,簽本票一樣是有效,且要負責任的!

 

如果想要更進一步了解本主題,歡迎點擊以下完整文章:《本票簽了會無效嗎?保證人怎麼當?3大重點一次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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