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是用來保護受到家庭暴力被害者的權益。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適用對象主要以家庭成員為限,包括配偶或前配偶、同居關係、家長家屬、直系或旁系血親、未成年子女等。
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和緊急保護令。通常保護令需以書面向法院申請,經審理程序後核發。暫時保護令則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程序結束前保障被害者的人身安全。而緊急保護令則針對即時的危險情況,可以在法院受理後4小時內核發。
保護令的功用包括禁止施暴者再次實施家暴、騷擾、接觸、跟蹤、決定住所移動、遠離特定場所等13項要求。通常保護令可由被害人或檢察官、警察機關等主管機關向法院書面申請。而緊急保護令只能由檢察官、警察機關等主管機關代為申請,而被害人則無法自行提出緊急保護令的申請。
若您身陷其中,請務必尋求律師、保護專線113或警察局協助,切勿忍氣吞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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