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協議書該怎麼寫?分割繼承跟一般繼承有什麼不同?

前言

之前我們討論過關於『繼承順位』以及『繼承權』的相關文章,搞懂了繼承順位之後,今天我們來聊聊關於後續的遺產分配,在遺產問題中,『遺產分割』的相關問題是很多人都會遇到的情形,這篇文章也會針對『遺產分割』的幾個常見問題來展開,如果你也剛好有這方面的疑問,歡迎與我們聯繫喔。

一、遺產分割協議書該怎麼寫?

1.1 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範例

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的書寫範例可以參考 臺北市政府 – 市民服務大平臺網站的土地建物繼承登記>書表下載>其他文件 的區域

1.2 需要全體繼承人簽署

分割協議書上的內容需要全體繼承人同意並簽署協議書,只要有一位繼承人不同意協議書的內容而未簽署文件,那麼可能就要透過遺產分割訴訟的方式,才有可能對遺產進行分割。

因此,遺產的分割方式也分為遺囑分割、協議分割、裁判分割。

二、分割繼承登記應備文件

即便財產協議分割證明書寫好了、全體繼承人也同意並簽名了,但是在真正分配、分割遺產之前,需要先進行繼承登記。沒有經過繼承登記的步驟之前是不能擅自對遺產進行分割(處分)的喔!

根據 臺北市政府 – 市民服務大平臺網站的地政局>土地建物繼承登記>臨櫃申辦區域,要辦理繼承登記的應備證件有以下: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及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需檢附)。
(4)繼承系統表。
(5)繼承權拋棄書(繼承開始於中華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者檢附,拋棄繼承者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應檢附印鑑證明)或法院核准拋棄繼承備查文件。
(6)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被繼承人於民國38年6月14日前死亡者免附)。
(7)遺產分割協議書及立協議書人之印鑑證明(繼承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
(8)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9)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處分土地權利時檢附)。
(10)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分割繼承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繼承人間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檢附)。
(11)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者。

另外要注意的是,要分割遺產,需要先辦理繼承登記,要辦理繼承登記,就要先繳完遺產稅,所以先取得完稅證明也是很重要的喔!

三、遺產分割繼承與繼承有何不同

《民法》第 1151 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所謂分割繼承,是當繼承人不只一位時,可由協議的方式來商議遺產該如何分配。

《民法》第 1151 條所說「公同共有」的意思是,在遺產未經分割前,全體繼承人不分比例,大家一起共有遺產,但是這樣的問題是,如果要經過處分(例如有人想要賣掉),就需要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或是依照法律的例外規定才能進行處分,所以會變得麻煩許多。

但若是透過分割,把比例明確區分出來,變成各自的獨立所有權,不是公同共有了,在該遺產中,每個人的持有比例及區域都是明確的(例如一棟公寓的幾樓),這樣繼承人想要處分屬於自己的持分,就不需要經過其他繼承人的同意了。

因此,如果繼承人數眾多,且有不動產,認為區分開來比較好,就可以考慮將遺產分割繼承。

鴻安小叮嚀:

繼承遺產的分割是一個很複雜的議題,如果要透過分割協議書來協議分割的話,協議書需要全體繼承人簽名才可以,而且在辦理繼承登記前一定要先繳完遺產稅,若有相關遺產分割訴訟律師費用問題,都歡迎與我們聯繫喔!

 

※本文同步授權威傳媒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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