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vs法官;地檢署vs法院,還在傻傻分不清楚嗎?

常常在民眾諮詢的時候,聽到他們說,因為收到傳票了,所以想要找律師問仔細該怎麼做,但是進一步詢問客戶是收到【法院】的傳票,還是【檢察署】的傳票時,都會傻傻分不清楚。
 
甚至,有些客戶會拿著地檢署的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書來諮詢時說:「法官」這樣判太不合理了,我一定要上訴(但其實根本就是「檢察官」處理的)!
 
接下來就用幾分鐘的時間,來讓律師告訴你關於地檢署跟法院,以及檢察官跟法官的差別吧。
 
首先,從主管機關來說,檢察署屬於【行政院法務部】,法院則隸屬於【司法院】。兩個單位的主管機關不一樣,也就沒有所謂誰在誰底下這種關係,檢察官獨立辦案,法官則獨立審判
 

那麼是從何分辨檢察官跟法官的職責分別呢?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2條:
「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
 
說明了法官的工作是負責【審判】案件。
 
而《法院組織法》第60條: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則說明了檢察官的職責是偵查案件事實,從而認定有沒有犯罪嫌疑後,決定要不要起訴至法院。
檢察官負責【偵辦及調查】「刑事」案件,再依其偵查結果決定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所以回到開頭的敘述,【起訴、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書】只可能是由檢察官認為該案是否有犯罪嫌疑,並由檢察署寄送出來的文件,而法官的判決只會是【判決書(或裁定)】,不會是【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其次,檢察官依其偵查結果所寫的處分書,並沒有辦法定被告的罪,判決一個人有沒有罪,是法官的職責。
 
另外,相信大家也都有聽過【偵查不公開】這個名詞,是因為檢察官辦案屬不公開,也不允許旁聽。所以,開「偵查庭」的時候,除非傳票上有註明,或是委任律師及證人身分等,不然的話原則上是不被允許陪同進入偵查庭的哦!
 
最後,還有一種差異,是《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說明了檢察官知道有可能犯罪的嫌疑時,就有「主動」偵查的義務(例如竊盜、殺人)。不過法院則相反,原則上如果沒有人提告,法院就不會主動審理案件(就是所謂的「不告不理原則」)。
 
另外,偷偷跟大家講一個小秘密,如果分不出在庭上的是檢察官還是法官,還可以從服裝上的差異~法官的法袍是黑袍鑲藍邊、檢察官的法袍是黑袍鑲紫邊。
 
希望大家都沒有需要進檢察署或法院的時候喔!
 
 
總結來說,地檢署的是檢察官,比較像是打擊犯罪、找出真相的【偵查者】角色;而在法院的則是法官,是公正的第三方【審判者】--平衡於檢察官與被告的中間,以其專業作出不偏頗任何一方的公正審判。
 
※本文同步授權威傳媒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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