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談話、交流過程的場合中,使用設備偷偷錄音、錄影是最常見的保存證據方法之一,但是要注意,這種行為很有可能會讓自己「犯罪」喔!
根據《刑法》第315條之1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還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4 條: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為了蒐證,而錄下「自己」與他人的對話,「通常」不會構成此要件,但是錄下除自己以外的第三人與其他人的對話,這種行為是不可以的喔!就算今天錄下的是自己的配偶與其他人的通訊,也是違法的,所以不管為了什麼目的,都不可以偷偷錄下除了自己以外的第三人與他人的通訊喔,否則是有可能引來牢獄之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