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通報是什麼?哪些情況要通報?3分鐘帶你了解相關規定

公司決定資遣員工時,除了通知員工離職、計算資遣費之外,還有一項經常被忽略的重要程序,就是資遣通報。究竟資遣通報是什麼?公司要在員工離職幾天前辦理?試用期或到職未滿10天就被資遣,也需要通報嗎?如果公司沒有依法通報,勞工又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雇主符合特定資遣情形時,原則上應於勞工離職之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不過,資遣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往往不只有「有沒有通報」,還可能牽涉資遣是否合法、資遣預告、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等不同程序。尤其遇到員工不適任、試用期未通過、業務緊縮或勞資雙方對離職原因認定不同時,更容易產生爭議。

因此,本文將由鴻安法律事務所帶您完整了解資遣通報的適用情形、通報期限與「離職10日前」的計算方式,並進一步說明到職未滿10天、試用期員工遭資遣及公司未辦理資遣通報時應如何處理。無論您是正在規劃人力調整的企業,或突然收到資遣通知的勞工,都可以透過本文掌握資遣程序的重要法律觀念,避免因不了解規定而影響自身權益。

一、資遣通報是什麼?為什麼公司資遣員工需要通報?

當公司因為業務緊縮、虧損、組織調整,或勞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等原因而決定資遣員工時,除了要注意資遣是否合法、預告期間及資遣費之外,還有一項經常被雇主忽略的程序,就是「資遣通報」。

所謂資遣通報,是指雇主在符合特定法定資遣情形時,依法將被資遣勞工的相關資料,通報給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原則上應於勞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以及是否需要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

為什麼公司不能只跟員工說「做到今天」或「下個月不用來」,而必須另外進行資遣通報?主要原因在於,資遣不只是公司與員工之間終止勞動契約的問題,也可能使勞工突然失去工作及收入來源。因此,法律設置資遣通報制度,使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能及早掌握勞工即將失業的資訊,並視其需求提供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其他再就業協助。

雇主也要特別注意,資遣通報、資遣預告與資遣費是不同的法律義務。例如,公司已經提前告知員工將遭資遣,不代表就完成資遣通報;同樣地,公司即使依法支付資遣費,也不代表可以省略依法應辦理的資遣通報程序。實務上應分別確認「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合法」、「是否符合預告期間」、「資遣費是否正確給付」以及「是否依法完成資遣通報」,避免將不同制度混為一談。

此外,也不是所有「員工離開公司」的情況都必須辦理資遣通報。是否具有通報義務,仍應視勞動契約終止的法律原因而定。因此,公司在處理員工不適任、試用期考核未通過、組織縮編或其他終止勞動契約情形時,不宜只看公司內部使用的是「解僱」、「離職」還是「資遣」等名稱,而應先確認實際終止事由及相關法律規定。

如果企業不確定個案是否屬於依法應辦理資遣通報的情形,或同時涉及資遣事由、預告期間、資遣費及勞資爭議等問題,建議在作成終止勞動契約決定前先確認完整程序。鴻安法律事務所可依個案的勞動契約、工作表現、公司營運情況及終止原因協助評估,降低因資遣程序處理不完整而衍生勞資爭議或行政裁罰的風險。

二、什麼情況需要資遣通報?哪些離職情況不用通報?

並非只要員工離開公司,雇主就一定要辦理資遣通報。判斷是否需要通報的關鍵,不在公司將離職文件寫成「離職」、「解僱」或「資遣」,而是要看勞動契約實際上是依據什麼法律原因終止

《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原則上應於勞工離職之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因此,常見需要辦理資遣通報的情形,包括公司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因不可抗力暫停工作達一定期間、業務性質變更而有減少勞工必要且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以及勞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確實不能勝任等情況。

其中企業實務上特別容易遇到的,就是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作為終止契約的理由。例如員工工作表現長期未達標準,公司可能認為只要以「不適任」為由請員工離開即可,但實際上除了必須確認是否確實符合合法終止勞動契約的要件外,如果屬於依法資遣的情形,也要進一步處理預告期間、資遣費及資遣通報等程序。

相對而言,並非所有終止勞動契約的情況都屬於資遣。例如,勞工自行提出自願離職、定期勞動契約期限屆滿,或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合法終止勞動契約等情形,原則上並非《就業服務法》第33條所稱應辦理資遣通報的資遣類型。

員工離職情況 原則上是否需要資遣通報
公司歇業或轉讓而資遣員工 需要
公司虧損或業務緊縮而資遣 需要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且無適當工作可安置 需要
勞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而遭資遣 需要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後未留用勞工 需要
勞工自行提出自願離職 原則上不需要
定期勞動契約正常屆滿 原則上不需要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合法解僱 原則上不屬於第33條資遣通報情形

不過,公司不能為了省略資遣程序,就要求原本遭到資遣的員工改簽「自願離職書」。實際發生勞資爭議時,仍可能需要依雙方對話紀錄、離職文件、公司通知及其他事證,判斷究竟是勞工自行辭職,還是由雇主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若雙方對離職原因認定不同,也可能進一步影響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及其他勞工權益。

因此,企業在決定是否辦理資遣通報以前,第一步應先確認「這名員工為什麼離開公司」,再判斷終止契約的法律依據與後續程序,而不是只從離職文件的名稱判斷。尤其涉及員工不適任、試用期未通過、組織縮編,或公司希望與員工協議離職等較容易產生爭議的情況,建議先釐清個案的終止事由。

若企業不確定特定離職情形是否需要辦理資遣通報,或勞工認為公司以「自願離職」名義規避資遣責任,可由鴻安法律事務所協助檢視勞動契約終止原因、相關證據與法定程序,進一步評估資遣是否合法,以及資遣通報、資遣費與其他程序是否需要辦理。

三、資遣通報要幾天前辦理?「離職10日前」怎麼計算?

公司確定要資遣員工後,除了確認資遣理由是否合法、資遣費及預告期間之外,也要特別注意資遣通報期限。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符合資遣通報的法定情形時,原則上應於勞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勞工的相關資料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但實務上最容易產生疑問的是:「資遣通報10天到底怎麼算?」所謂「離職之10日前」,並不是看到離職日後直接往前數10天就一定正確。依主管機關對期間計算的說明,計算時原則上不計入勞工離職當日,並從離職日前一天往前推算10日;而這裡所稱的「10日」原則上是以日曆天計算,並非只計算公司的工作日,因此即使期間內遇到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也不能直接全部排除不算。

舉例來說,如果公司安排員工於8月31日離職,計算資遣通報期限時不計入8月31日,從8月30日開始往前計算10日,第10日即為8月21日。因此,公司原則上應在法定期限內完成資遣通報,而不宜等到員工離職前幾天才開始處理。尤其企業內部如果還需要經過主管、人資及法務確認,建議預留一定作業時間,以免因計算錯誤造成逾期通報。

另外,「資遣通報10日前」與《勞動基準法》的「資遣預告期間」是兩套不同制度,這也是企業非常容易搞混的地方。資遣通報是雇主向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履行的行政通報義務;資遣預告則是雇主依法終止勞動契約時,依勞工工作年資等條件,提前通知勞工的制度。因此,即使公司已依法提前通知員工,也不代表已經完成資遣通報;反過來說,完成資遣通報,也不能取代依法應履行的資遣預告義務。

至於遇到特殊情況,法律也設有例外。《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如果是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造成資遣,雇主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通報。另外,若勞工到職時間本身未滿10日,實務上也會產生「根本無法在離職10日前通報」的問題,此時就需要依個案情況及主管機關規定確認正確的通報期限,不能單純因為工作未滿10日,就認為公司完全不需要辦理資遣通報。

企業也不宜抱持「晚幾天補報就好」的想法。資遣通報本身具有法定期限,未辦理與逾期辦理都可能產生行政裁罰風險。因此,公司一旦確定將以法定資遣事由終止勞動契約,最好同步建立資遣日期、預告期間、資遣費給付及資遣通報期限的檢核流程,避免只處理其中一項而遺漏其他法律義務。

若公司已經超過資遣通報期限、對「離職10日前」的計算方式有疑問,或同時涉及資遣預告、員工年資、資遣費及終止契約合法性等問題,建議不要只處理補通報,而應一併檢視整體資遣程序。鴻安法律事務所可依實際離職日期、終止事由及相關文件協助企業確認法定程序,降低因期限計算錯誤或資遣程序不完整而產生勞資爭議及行政裁罰的風險。

四、到職未滿10天就被資遣,資遣通報怎麼辦?

如果員工到職還不到10天,公司就發現不適任而決定終止勞動契約,許多雇主會產生疑問:「《就業服務法》要求離職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但員工根本還沒工作滿10天,要怎麼提前通報?」其實,到職未滿10天並不代表公司就可以免除資遣通報義務,重點仍然在於此次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屬於依法應辦理資遣通報的情形。

依勞動部目前對資遣通報的說明,如果勞工到職未滿10日即遭資遣,由於客觀上無法在離職10日前辦理通報,雇主仍應辦理資遣通報,但通報期限有所不同,應於勞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完成通報。因此,公司不能因為員工只工作3天、5天或尚未滿10天,就認為「年資太短不用通報」。

舉例來說,A公司錄取一名新進員工,員工於8月1日到職,但公司經實際考核後,認為員工確實無法勝任所擔任的工作,並於8月7日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如果該終止情形屬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所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原則上仍屬於應辦理資遣通報的類型。只是因為員工從到職到離職根本不足10日,雇主無法遵守一般「離職10日前」的通報期限,因此應注意離職後3日內辦理通報的規定。

這種情況也特別容易出現在試用期員工。企業常誤以為,只要公司與員工約定「試用期3個月」,在試用期間認為員工不適任,就可以隨時要求員工離開,不必處理資遣程序。但「仍在試用期」本身並不當然排除《勞動基準法》的適用,公司仍應確認實際終止契約的法律依據。如果實質上屬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資遣情形,就不能只用「試用未通過」幾個字取代應有的法律程序。

因此,遇到到職未滿10日就要終止契約的情況,公司可以先掌握以下幾個重點:

  1. 先確認終止原因:究竟是員工自行離職、雙方合意終止,還是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等規定單方面終止契約。
  2. 確認是否屬於資遣通報範圍:不是所有離職都要通報,但如果屬於法定資遣情形,即使年資很短仍可能需要辦理。
  3. 注意3日內的通報期限:到職未滿10日而無法提前10日通報時,應特別確認並遵守主管機關所定的通報期限。
  4. 不要把「年資未滿10日」與「不用資遣」畫上等號:工作時間長短與終止契約是否合法、是否需要資遣通報,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對企業而言,真正需要注意的往往不只是「3天內有沒有完成資遣通報」,而是這次終止契約本身是否合法。尤其新進員工工作時間短,公司能否僅憑幾天的工作表現就認定「確不能勝任」,仍可能成為後續勞資爭議的焦點。因此,雇主最好保留工作要求、教育訓練、考核結果、溝通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避免發生爭議時只剩下一句「試用期不適任」而缺乏具體依據。

如果企業遇到到職未滿10天、試用期不適任或新進員工短期內必須終止契約的情況,除了確認資遣通報期限外,也應一併檢視終止事由、資遣費及其他法定程序。若對個案是否合法仍有疑問,可由鴻安法律事務所協助檢視勞動契約、考核紀錄及終止原因,確認適當的處理方式,降低因資遣程序或終止理由不完整而衍生勞資爭議的風險。

五、試用期員工不適任,也需要辦理資遣通報嗎?

許多公司會與新進員工約定1至3個月的試用期,並認為「試用期沒有通過,公司就可以直接請員工離開」。但從勞動法角度來看,試用期並不是勞動法規的空窗期。即使員工仍在試用期間,公司要終止勞動契約,仍應確認具體的終止事由;如果實際上屬於依法應辦理資遣通報的資遣情形,原則上仍須辦理資遣通報

例如,公司認為試用期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效率或專業表現未達職務要求,而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終止勞動契約,這類情形原則上屬於《就業服務法》第33條所規範的資遣通報範圍。因此,不能只因為員工仍處於試用期,就認為不需要辦理資遣通報。

不過,企業真正需要注意的問題往往不只是「有沒有通報」,而是公司所主張的試用期不適任,是否足以構成合法終止勞動契約的理由。公司若只是籠統表示「感覺不適合」、「主管覺得不好用」或「與團隊不合」,一旦發生勞資爭議,可能難以證明終止契約具有合理依據。企業平時可透過明確的職務內容、試用期考核標準、教育訓練紀錄、工作成果、改善通知及主管與員工的溝通紀錄等資料,留下較完整的客觀依據。

此外,試用期員工的到職天數也會影響資遣通報期限。如果員工已任職一段時間,原則上仍應注意《就業服務法》所定「離職之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的要求;若員工到職尚未滿10日即遭資遣,因客觀上無法於離職10日前完成通報,依勞動部目前公開說明,雇主應於勞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資遣通報。換句話說,「工作不到10天」並不等於「不用通報」,而是可能適用不同的通報期限。

企業也要避免將「試用期不適任」直接處理成員工「自願離職」。如果實際情況是公司認為員工不適任,要求員工離開,卻要求員工簽署自願離職書,後續一旦雙方對離職原因產生爭議,仍可能依對話紀錄、考核資料、離職通知及其他事證判斷究竟是勞工自行辭職,還是由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離職原因不同,也可能進一步影響資遣通報、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等問題。

因此,公司面對試用期員工不適任時,不宜只問「試用期可以直接解僱嗎?」而應依序確認:試用期約定及考核標準是否合理、員工是否確實不適任、終止勞動契約的法律依據為何,以及是否需要辦理資遣通報、給付資遣費或履行其他法定程序。尤其「確不能勝任工作」的判斷涉及個案事實與證據,並不是公司在離職通知書上寫上「試用不合格」就一定成立。

如果企業正準備處理試用期不適任、績效未達標或新進員工短期內終止契約的情況,建議在通知員工離職以前先確認法律依據與完整程序。鴻安法律事務所可協助企業檢視勞動契約、試用期約定、考核及溝通紀錄,並就終止契約、資遣通報與相關勞動法程序進行評估,以降低後續勞資爭議的風險。

六、公司沒有資遣通報,勞工該怎麼辦?

如果勞工遭公司資遣,事後卻發現公司似乎沒有辦理資遣通報,首先要釐清的是:公司沒有通報,並不代表勞工只能被動接受,也不代表所有資遣相關權益就會因此消失。勞工可以先確認自己的離職原因、保存相關證據,再向勞務提供地的地方主管機關詢問;如果對資遣是否合法或離職原因存在爭議,也可以進一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符合特定法定資遣情形時,原則上應於勞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勞工的姓名、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是否需要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因此,如果勞工確實屬於依法資遣,公司卻完全沒有辦理資遣通報,或超過法定期限才補辦,就可能涉及違反資遣通報規定。

勞工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先保留資遣通知書、離職證明、勞動契約、薪資紀錄、公司Email、LINE對話、考核資料及主管通知離職的相關紀錄。這些資料不只是用來確認公司有沒有辦理通報,更重要的是釐清「究竟是公司資遣,還是勞工自願離職」。尤其有些爭議會發生在公司口頭要求員工離職,卻要求員工簽署「自願離職書」的情況,此時實際終止勞動契約的經過及相關證據就相當重要。

如果懷疑公司沒有依法辦理資遣通報,勞工可以向實際勞務提供地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詢問或反映,由主管機關依具體情形確認雇主是否負有通報義務以及是否依法辦理。若雇主依法應辦理卻未辦理或逾期通報,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可能面臨行政裁罰。

不過,勞工也要特別注意一個常見問題:公司沒有辦理資遣通報,不當然等於這次資遣必然無效。資遣通報屬於雇主依法應履行的行政通報義務,而「公司能不能合法終止勞動契約」則要進一步檢視《勞動基準法》規定及個案事實。例如,公司主張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仍要看是否具有相應事實及證據;不能單純因為公司漏做資遣通報,就直接推論勞動契約一定沒有合法終止。

因此,勞工發現公司沒有資遣通報時,真正需要確認的通常不只一件事:

  1. 公司資遣我的法律理由是什麼? 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的終止事由。
  2. 公司有沒有依法辦理資遣通報? 是否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相關程序。
  3. 資遣費有沒有正確給付? 應依年資、平均工資及適用制度確認。
  4. 是否涉及資遣預告或預告工資? 資遣通報與資遣預告是不同的法律義務。
  5. 公司是否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若離職原因認定不同,可能進一步影響勞工申請相關失業給付及就業協助。

如果公司與勞工對離職原因、資遣費或終止契約是否合法有爭議,勞工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例如,公司聲稱是「員工自己離職」,勞工卻認為是遭公司要求離開;或公司以「工作不適任」為由資遣,但勞工認為公司沒有提出合理證據,這些情況就不只是資遣通報問題,而可能涉及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合法及後續權益請求。

因此,發現公司沒有辦理資遣通報時,不建議只把焦點放在「公司會不會被罰」,而應一併檢查自己的資遣費、預告期間、離職證明及終止契約是否合法。若涉及公司要求簽署自願離職、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資遣理由有爭議,或不知道應如何蒐集證據及提出主張,可由鴻安法律事務所協助檢視資遣通知、勞動契約及相關證據,評估後續透過勞資調解或其他法律程序處理的方式,以保障自身勞動權益。

七、資遣程序有爭議怎麼辦?什麼情況建議找勞動法律師?

資遣員工看似只是終止勞動契約,但實際上可能同時涉及資遣理由、資遣通報、預告期間、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等不同法律問題。只要其中一個環節處理不完整,就可能產生勞資爭議。因此,不論是公司準備資遣員工,或勞工突然收到資遣通知,都不宜只確認「有沒有辦理資遣通報」,而應從整體資遣程序判斷是否合法。

最常見的爭議之一,就是雙方對於「為什麼被資遣」有不同認知。例如,公司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終止契約,但勞工認為自己的工作表現並沒有問題;或公司因組織調整、業務縮減而裁撤職位,勞工卻認為公司隨後又招募其他人員擔任相同工作。此時爭議的核心往往不只是程序有沒有完成,而是公司主張的法定終止事由是否真正存在

另一種常見情形,是公司與勞工對「自願離職還是資遣」產生爭議。例如,公司原本希望員工離開,卻要求員工簽署自願離職書;或雙方在離職協商過程中,沒有清楚約定終止原因。這類案件可能進一步影響資遣費、資遣通報及非自願離職證明等權益。因此,LINE對話、Email、資遣通知、離職申請書、工作考核紀錄及雙方協商文件,都可能成為後續判斷離職原因的重要資料。

如果已經發生資遣爭議,勞資雙方可以先整理相關證據,釐清彼此爭議的事項,必要時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透過調解程序,雙方可以就終止契約是否合法、資遣費或其他勞動權益進行協商;若無法達成共識,則可能進一步透過勞動事件相關司法程序處理。

那麼,什麼情況建議尋求勞動法律師協助?如果只是單純詢問資遣通報的申報方式,可先參考主管機關提供的資訊;但若涉及下列情形,就可能有進一步進行法律評估的必要:

  1. 公司不確定資遣理由是否合法:例如員工績效不佳、不能勝任工作、組織調整或業務緊縮,但不確定是否已符合終止契約的法定要件。
  2. 公司已經超過資遣通報期限:除了確認如何處理通報外,也應一併檢視整體資遣程序是否還有其他問題。
  3. 試用期員工不適任而準備終止契約:試用期並不代表公司可以任意終止勞動契約,仍應確認終止理由及相關程序。
  4. 公司要求勞工簽自願離職書:如果實際上是雇主要求員工離開,離職性質可能產生爭議,並影響後續權益。
  5. 雙方對資遣費、預告期間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有爭議:此時需要分別檢視各項法律義務,而不能只處理資遣通報。
  6. 已收到勞資調解通知或準備進入訴訟程序:若雙方主張差距較大,可由律師協助整理事實、證據及法律上的請求或答辯方向。

對企業而言,在正式通知員工資遣之前尋求法律意見,通常比爭議發生後再處理更能降低風險。律師可以協助檢視公司所主張的資遣理由是否具有法律及事實依據,並確認資遣通報、預告期間、資遣費及相關文件是否妥善處理。對勞工而言,若認為自己遭到違法資遣,也可以透過法律諮詢先釐清自身權益,避免只因公司沒有資遣通報,就忽略真正需要處理的終止契約合法性及金錢請求問題。

鴻安法律事務所可依個案協助企業或勞工檢視勞動契約、資遣通知、考核紀錄、雙方對話及其他相關證據,並就資遣合法性、資遣通報、勞資調解及後續法律程序提供評估。資遣案件往往沒有單靠一張文件就能判斷的標準答案,越早釐清終止原因與證據,越有助於避免爭議持續擴大。

八、結論

資遣通報看似只是公司資遣員工時的一項行政程序,實際上卻是整體資遣流程中不可忽略的一環。當雇主符合《就業服務法》規定的資遣情形時,原則上應於勞工離職之10日前完成資遣通報;即使是試用期員工或到職未滿10日的勞工,也不能單純因為年資較短,就認為不需要處理相關程序。

更重要的是,完成資遣通報不代表整個資遣程序就一定合法。公司仍應分別確認資遣是否具有合法事由、是否需要履行資遣預告、資遣費是否正確計算,以及非自願離職證明等相關事項。對勞工而言,如果發現公司沒有辦理資遣通報,也應進一步確認自己的離職原因及相關權益,而不是只將焦點放在公司是否會受到行政裁罰。

尤其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試用期不適任」、「公司業務緊縮」、「組織調整」或「公司要求簽署自願離職書」等情況下,真正容易產生爭議的往往是終止勞動契約的理由是否成立,以及公司是否具有足夠的事實與證據。因此,無論企業或勞工,都應妥善保存勞動契約、考核紀錄、資遣通知、Email、通訊軟體對話及其他相關資料,以利後續釐清事實。

如果企業正準備進行資遣,建議在正式通知員工前就確認終止理由與完整程序;若勞工認為自己遭到違法資遣,也應及早確認資遣費、預告期間、離職證明及其他可能涉及的權益。若雙方已對資遣原因或相關給付產生爭議,則可視個案情況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或後續法律程序處理。

鴻安法律事務所可依個案協助企業及勞工檢視資遣理由、資遣通報、資遣費、預告期間與相關證據,並就勞資調解及後續法律程序提供評估。資遣涉及的不只是「有沒有通報」一個問題,從終止原因到程序是否完整都可能影響雙方權益;及早釐清法律關係與證據,才能有效降低後續勞資爭議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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