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成對方卻不配合驗收,該怎麼辦?律師給你SOP!

【工程法律專欄】工程完成對方卻不配合驗收,該怎麼辦?律師給你SOP!

文:鴻安法律事務所 李明峰律師

「律師好,我有一間工程公司,有向其他公司承包工程,我跟對方說好工程款是500萬元,分三期給,工程做完驗收之後,對方就要付最後一期的尾款,結果現在工程都做完半年了,對方就開始擺爛,不想來進行驗收,我一直沒辦法拿到工程款,這該怎麼辦?」

筆者在工程案件的法律諮詢時,常聽到有工程包商詢問,對方可能有資金缺口,又或者是在施工時發生一些口角或不愉快等情形,結果對方就開始刻意刁難拒不驗收,導致工程包商一直沒有辦法拿到應得的工程款,在此簡單為各位說明工程上的驗收程序,以及如果上包或業主一直拒不驗收的後續處理流程。

不過筆者也提醒各位,如果真的遇到工程上的糾紛,工程相關爭議其實非常的複雜,常常只要有些許認知上的不同,就會得到完全不一樣的結果,所以最好還是盡快請專業律師介入協助!

正文開始

一、什麼是驗收?

工程實務上所謂的驗收,是指定作人(也就是承攬契約裡發包的一方)確認承攬人(也就是承攬契約中的承包商),是否確實已經依照雙方的約定完成承攬工作,並接受工作物的程序。也就是說,驗收程序的進行,會需要對方與工程包商共同協助確認,對方如果一直不配合,那麼驗收程序就會無法順利完成。

二、為什麼驗收這麼重要?

我國在工程實務上通常都會約定,工程包商要等到驗收完成之後,才能向對方請領全部或是一部分的工程款,因此如果一個承攬工程遲遲沒有辦法完成驗收的程序,這就代表著工程包商可能無法向對方請領到工程款,或許這對於大型公司來說,並不會馬上造成不利的結果,但對某些較小型的工程包商,又或者工程包商在施作非常高金額的工程案,而且流動資金都已經軋入這個工程案裡時,無法順利請領到工程款,嚴重的話就可能導致工程包商的資金完全卡死,甚至造成工程包商倒閉的危機,因此驗收是否能順利完成,對於工程包商來說,非常重要。

三、現在對方如果一直不來驗收,我該怎麼辦?說好驗收後可以拿工程款,現在對方一直不來驗收,我可以直接要對方付工程款嗎?

首先,各位在承攬施作工程的時候,要謹記一個原則,就是雙方所有的往來通知或是雙方已經約定好的事項,務必都要保存相關文書記錄下來,雙方如果在合約簽訂後有新的共識或者新約定好的事項,可以使用會議紀錄並讓與會者簽名的方式,也可以使用正式的協議書或增補協議來進行;如果雙方間有往來通知的必要時,最好使用公司的名義正式發函給對方,也可以委由律師發律師函或存證信函的方式進行,如果施行上有困難時,至少也要用電子郵件的方式,並副本給對方有權限決定之人,以保存雙方往來通知的相關紀錄。

再者,其實以現行的法院實務,對方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進行驗收時,通常認為工程包商可以類推適用依照民法第101條作為解決方式,工程包商可以以此來要求對方付工程款。

那我國民法第101條是如何規定的呢?

民法第101條規定:「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也就是說,現行法院實務上認為,對方現在無故不進行驗收,是用不正當的行為,刻意不付工程款給工程包商,因此工程包商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101條的規定,對方付工程款給工程包商的前提條件(也就是驗收)會當作已經達成,所以雖然對方並沒有實際進行驗收,但是工程包商已經可以要求對方來付工程款。

那在工程包商完成承攬工程,請對方進行驗收時,倘若對方以各種理由推託不願進行驗收,此時建議工程包商可以以下列的方式進行處理。

  1. 以正式的函文,包含公司函、律師函或存證信函等文書,通知對方進行驗收,並在函文中定下合理的期間要求對方進行驗收程序。
  1. 如對方超過工程包商所定的合理期限,仍然置之不理,工程包商可以再次以正式的函文告知對方,告知對方現在沒有正當理由卻不進行驗收的程序,工程包商已經可以要求對方付工程款,同樣在函文中定合理的時間要求對方付清工程款。
  1. 對方如果超過付款期限一樣繼續置之不理,那在這個時候為了保障工程包商的權利,工程包商也只能依照相關民事訴訟或是仲裁的方式,起訴或提起仲裁的聲請,要求對方付工程款。

四、現在因為對方不來驗收的關係,導致我們持續支出保管承攬工作的費用,這個損失可以叫對方付嗎?

有時候工程包商與對方簽訂工程的承攬契約時,雙方就會約定工程包商要妥善保管維護工地現場或者是已經施作的工程項目,直到雙方完成驗收之後,工程包商才會將工地現場或是已完成的工程項目移交給對方,在驗收之前,很多時候會是工程包商需要看管或保管工地現場以及已經施作的工程項目。

因此如果現在對方沒有正當的理由不進行驗收,那在前述的這種情況下就會發生,工程包商可能不斷的在聘僱人員或保全看管或保管工地現場以及已經施作的工程項目,但是這些聘僱、看管或保管的費用,其實也都是一筆不小的開銷,對於工程包商來說,也是本來沒有預期的支出,況且現在是因為對方沒有進行驗收的關係,導致工地現場或是已施作的工程項目沒辦法移交給對方,如果要工程包商來承擔這個費用顯然是不公平的情形,所以我國目前的實務作法,會認為工程包商可以依照民法第240條的規定「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來要求對方賠償保管的費用。

五、結語

筆者就工程包商對於業主或是上包拒不驗收的相關處理流程簡單介紹如上,不過正如筆者前面提到的,其實工程事件一直以來都是較為複雜不容易的案件類型,現在法院也因為工程事件的複雜度非常高的關係,而有特別設置工程爭議專業法庭的傾向,因此如果各位碰到工程相關的爭議,建議務必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才能更好的保障各位讀者的權益,否則恐怕會有「失之毫釐,差之千里」的疑慮。

以上,如果各位讀者有任何問題,歡迎透過圖片下方的QR Code,立刻預約法律諮詢,並指定由李明峰律師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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