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物的物品拆封後,還可以有7天鑑賞期嗎?

近年來網路購物模式日漸興盛,很多實體店家也轉為線上開店,網路購物店家也越開越多,不用出門即可買東西,物品還可以選擇直接送到家。不過如此方便的消費方式,除了節省出門選購的時間,卻也漸漸地產生所謂「與期待不符」,所以要「退貨」的舉動產生。
 
很多人會遇到的問題不外乎是:

「網購跟電視購物的商品拆封後能不能退貨?」、

「7天鑑賞期以內什麼東西都可以退嗎?」、

「商品遺失包裝還能退嗎?」。

 
首先,「七天」的由來是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述: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也就是說,我們消費者只要是透過【通訊交易】、【訪問交易】買東西的話,我們就有權利在七天內,無條件退貨。
 
那什麼是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的名詞定義如下:
 
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雖然文字一大串,但其實細看之後就會發現,重點在於:「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
 
所以消費者自己在實體店面買的商品,是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哦。
 
但是!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還沒說完,除前段外,還有兩句話跟消費者密切相關: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以及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來說,就是如果商品有道理可以不受七天無條件退貨的話,那消費者就不能退貨,至於這個【合理例外情事】,行政院的訂定標準有下列七項:
 

1、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報紙、期刊或雜誌。

4、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6、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
 
另外還有一個情況是消費者比較常遇到的,就是賣家以「拆封後不得退貨」、「鑑賞期並非試用期」為由,還可以無條件退貨嗎?
 
對此,行政院函釋【消保法字第1000004336號】的說明截錄如下:
 
「郵購買賣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得行使解除權,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若因檢查之必要而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消費者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是否屬於檢查所必要,宜依個案加以判斷。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其解除權雖不消滅,然商品若有毀損或滅失之情形,消費者於行使解除權時,對於企業經營者仍應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就商品之毀損或減損而減少之價值,按比例償還其價額。」
 
資料來源:行政院網站
 
根據上述說明,如為檢查之故而拆開商品,而不是明知商品無損還故意使用後退貨的話,還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只是店家如有理由,並且主張收取整新費用,還是要依個案條件處理,所以必要時,整新費用還是消費者該負擔的(亦即不一定能全額退款)。
 
當消費者是在無法看見及檢視商品的情況下購物時(一般是網購、郵購、電視購物),如果有退貨的需求,可以大膽行行使七天鑑賞期的權利。
不過也要特別注意,消費者雖然可以依法退貨,但如果商品難以回復原狀,消費者也應負擔像是包裝等必要費用。
如消費者與賣家之間有消費爭議時,可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提出申訴或進行調解程序,或是向專業律師尋求法律專業協助喔。
 
※本文同步授權威傳媒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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