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政治風暴席捲國會,民意高漲要求官員下台時,「彈劾」與「罷免」這兩個詞常常同時出現在媒體標題與社群討論中。然而,這兩者其實有本質上的差異,不僅啟動條件不同,連適用對象、法律程序與最終後果也截然不一。
對民主社會而言,了解這兩項制度的真正用途與法律內涵,不僅有助於釐清制度設計的用意,更能幫助我們在面對公共事件時做出理性判斷。本文將帶你一一解析:罷免與彈劾到底有什麼不同?它們在台灣的運作方式又是什麼?
一、彈劾是什麼?
彈劾,是一種由國家特定憲政機關對公職人員提出的責任追究程序,目的是調查並懲處其在職務上可能違法或嚴重失職的行為。這項制度廣泛存在於多數民主國家,其核心精神在於「對權力負責」。在台灣,彈劾並不屬於刑事訴訟,也不直接處理民事責任,而是屬於憲政體制下的特殊程序,具有高度政治性與法律性雙重屬性。
以總統、副總統為例,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立法院得對其提出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後,才能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此案。若憲法法庭認定彈劾成立,將宣告解除其職務。這是一項極高門檻的程序,設計用來平衡國家元首的權力與責任,避免因政治鬥爭而濫提彈劾。
針對行政機關與地方政府的公務員,彈劾則由監察院負責。根據《監察法》第6條及第8條的規定,監察委員須有兩人以上提議,經九人以上審查決定後,才能將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此類彈劾的目的在於防止官員濫權、失職或違法,對於提升政府透明度與廉政形象具有重要意義。
彈劾制度的存在,象徵著民主憲政下的「制衡原則」,讓高階官員與權力中心不再「不可罰、不可問」,而是受到國家法律機制的監督與審查。無論是總統、部長、縣市首長或一般公務人員,只要違法失職,皆有可能面臨彈劾程序。這不僅是制度的設計,更是民主法治社會的保障。
二、彈劾的流程有哪些?
彈劾是一種針對政府高層或公務人員所設的憲政監督與懲戒機制,用以追究其違法或重大失職行為的政治與法律責任。在台灣,彈劾制度根據被彈劾對象的不同,流程分別受到《憲法增修條文》、《憲法訴訟法》、《監察法》與《公務員懲戒法》等規範。以下分別說明兩種主要類型:一、總統與副總統的彈劾流程;二、公務員的彈劾流程。
(一)、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流程
總統與副總統的彈劾屬於憲政層級的處理機制,權責歸屬於立法院與司法院憲法法庭。
1. 提案與決議門檻: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規定,彈劾總統或副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並需經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門檻極高,目的在避免彈劾淪為政治工具。
2. 向憲法法庭聲請審理:
通過決議後,立法院將正式向司法院聲請,由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進行審理。此過程類似法庭訴訟,包含證據調查、言詞辯論與最終判決。
3. 憲法法庭評決結果:
依《憲法訴訟法》第75條,彈劾案若要成立,必須經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不得低於9人。若彈劾成立,總統或副總統立即解除職務。反之,若評決未達門檻,則判為彈劾不成立,不構成懲處。
(二)、公務員的彈劾流程
針對非元首層級的行政機關人員,則由監察院負責啟動彈劾程序。
1. 彈劾案提議與審查:
依《監察法》第6條及第8條,彈劾須由兩位以上監察委員提案,並由提案委員以外的9位以上監察委員審查決定是否成立。審查過程會依照具體事證進行書面與必要口頭審議。
2. 成立後移送懲戒法院:
彈劾案一旦成立,監察院須將案情與證據移送懲戒法院(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由法院決定是否予以懲處。
3. 裁定與後續處分:
懲戒法院可依違失輕重作出各種懲處,包括記過、申誡、停職,甚至解職;若查無不當,亦可能做出不予懲戒的判決。
4. 涉及刑責時的後續處理:
若被彈劾者行為涉及刑事違法,監察院應將其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偵辦,由刑事體系另行處理。
彈劾制度的存在,代表著一個民主法治國家在面對高層權力時,具備「問責」的制度工具。不論是元首或基層公務員,若違法失職,皆可依法追究。高門檻設計雖然讓彈劾不易成案,但也正因如此,更突顯其慎重與公正性。這套制度的核心目的,不是追殺政敵,而是守住國家機器的清廉、有效與合憲運作。
「罷免」與「彈劾」都是針對在位公職人員所設計的職務去除機制,但兩者在法律性質、啟動方式、適用對象與程序上有明顯差異。了解這兩者的不同,有助於民眾釐清民主制度中各項監督權力的運作方式。
(一)、法律性質不同
- 彈劾是一種憲政責任的追究機制,本質上屬於政治與法律並存的程序,用來處理總統、副總統或公務人員「違法或重大失職」的行為。其結果通常需經專責機關(如憲法法庭或懲戒法院)進行法律審查,並裁定是否解除職務。
- 罷免則是一種政治民意表達機制,由選民或代表機關依據法定程序提出,目的在於撤回對某位公職人員的信任,無須一定構成違法事實。
(二)、啟動對象與機關不同
| 項目 | 彈劾 | 罷免 |
|---|---|---|
| 啟動對象 | 總統、副總統、公務員 | 總統、副總統、民選首長、民代等 |
| 發動機關 | 立法院(總統)、監察院(公務員) | 立法院(總統)、選民(地方公職) |
| 審理機關 | 憲法法庭、懲戒法院 | 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 |
(三)、成立條件與程序不同
- 彈劾(以總統為例)
須由立法院1/2以上委員提議,2/3以上決議,再交由憲法法庭審理。若由監察院發動,則需兩位以上委員提案,九位以上審查成立,再送懲戒法院。
- 罷免(以總統為例)
須由立法院1/4以上委員提議,2/3以上同意成立罷免案,再由中選會於60日內舉行投票。投票需達總選舉人過半數投票、且同意票過半才能通過。
(四)、目的與後果不同
- 彈劾目的:針對違法或失職行為進行法律層級的處分。若成立,將立即解除職務,可能影響未來從政資格,具有強烈的懲戒性與專業審查性。
- 罷免目的:表達選民或民意機關對官員失去信任,屬政治行為,強調「民有民治」。成立後同樣解除職務,但不一定牽涉違法行為。
彈劾與罷免同為民主政治中重要的責任追究機制,但各有角色與界線。彈劾重在「法律責任」,由制度內部專業機關審理,程序嚴格,適用於較高層級或非民選官員;罷免則強調「政治責任」,賦予選民權利,適用於民選官員,程序更偏向政治運作。
兩者共同目的,是防止權力失控、維持公共信任,但實務操作上差異極大,不能混為一談。
四、結論
彈劾是一種法律性質較強的憲政懲戒程序,由具有監督職權的機關依法啟動,針對的是官員是否「違法失職」;而罷免則是一種由選民或代議機關基於「政治不信任」所提出的政治制衡工具。兩者雖然都能使公職人員提前離職,但發動方式、審理機關、法律門檻與目的各有不同,一偏向法律責任,一偏向政治民意。
在健全的民主制度下,這兩項機制共同發揮監督與制衡的作用,確保任何一位掌權者都不會凌駕於憲法與人民之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