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在交往期間都會度過一段甜蜜的時光,但是若有一天感情生變導致分手,當初這些『好像是我付出』的東西跟金錢,大家總會想要了解是否有取回的途徑,而在法律實務上這部分就需要先了解「贈與」與「暫時借出去」的差別。
贈與的定義是《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贈與也是契約的一種,一旦契約成立,如果要【撤銷】這項贈與契約,共有四種方式可以進行撤銷。
如果是非贈與的其他情況,則是可以另以民事求償的方向去處理。
如果是在交往中的金錢借款關係,最好有借貸合約、借條或借據,來證明自己不是無償贈送。在這時候,是否能夠提出過去的金流證明,或能夠證明是借款、而非贈與的對話紀錄就變得非常重要。
而分手費的部分,我國法律在法律條文內沒有規範這一塊,如若雙方在未經脅迫、恐嚇的情況下,立契約訂定內容的話,則理論上此契約成立。若日後有相關異議,法官在法庭中則會按雙方提出的依據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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