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分手可以拿回送出去的禮物or索討分手費嗎?

【和平分手還是恩斷義絕?男女朋友分手可以拿回送出去的禮物or索討分手費嗎?】
 
很多情侶在交往期間,會度過很多甜蜜時光,舉凡一起吃飯、看電影、逛街出遊等等,這些需要支付費用的行為,在交往熱戀期經常都像是「小事」一樣,不會計較。也或者更因為是男女朋友,所以有時候對方的少額款項:如手機帳單等等,也會幫忙繳納。
 
但是這些在交往時,不分你我的緊密關係,如果有一天關係生變,進而導致分手一途,當初這些『好像是我付出』的東西跟金錢,可以『要回來』嗎?
 
今天我們來聊聊以下三個最常見的問題,來看看在法律實務上,該怎麼主張以及處理吧!
 

一、交往期間送過的東西,分手後可以要回來嗎?

二、交往期間借的錢可以要回來嗎?

三、分手後可以要「分手費」嗎?

 
 

一、交往期間送過的東西,分手後可以要回來嗎?

 
如果是【】出去的東西,不管是物品還是金錢,這樣的行為通常指的是【贈與】。
 
贈與的定義是《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贈與也是契約的一種,一旦契約成立,如果要【撤銷】這項贈與契約,有四種方式:
 
(1.)東西送出去【之前】,可以撤銷。※《民法》第408條
(2.)送出前就【有約定好要做到什麼事,否則不算數】。※《民法》第412條
(3.)受贈人對贈與人或贈與人的特定親屬有犯罪行為,或是受贈人有義務要扶養贈與人,但是卻不履行扶養義務。※《民法》第416條
(4.)受贈人故意做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妨礙贈與人撤銷贈與的行為。※《民法》第417條
 
如果不是以上四種情況的話,幾乎沒有辦法要求對方「返還」自己送出去的東西。
 
 

二、交往期間借的錢可以要回來嗎?

 
前面提過,贈與是「無償」給與他方,如果是「借出去」的金錢,則是我們希望對方將來要「償還」的。所以一般是借款的話,都會有借貸合約、借條或借據。
 
在分手之後,如果我們要主張過去有金錢上的借貸往來,我們必須要有證據來證明當初是「借出去」的,而不是無償贈送。這時候過去的金流證明,或能夠證明是借款、而非贈與的對話紀錄就變得非常重要。
 
所以,就算今天不是情侶交往也一樣,再親密關係的人,牽扯到金錢,還是要為自己留一道防線,如果怕寫紙本借據會傷感情,適時地在通訊軟體上留下相關佐證文字,來說明借款事實,以及預計跟對方索取借款的還款日期也都會有幫助。
 
 

三、分手後可以要「分手費」嗎?

 
我國法律在法律條文內沒有規範這一塊,如若雙方在未經脅迫、恐嚇的情況下,立契約訂定內容的話,則理論上此契約成立。
 
不過日後如果有任一方對契約內容或條件有異議,選擇對簿公堂的話,法庭中的認定會按雙方提出的依據來判定。
 
 
男女交往中,很多事情都可以不計較,但如果將來分手了,什麼事情都能計較,所以如果是你特別在意的一些金錢借貸、贈與等等,就要特別注意小心喔!
 
※本文同步授權威傳媒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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