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之前有分享過一篇關於【遇到性騷擾時該怎麼辦】的文章,跟大家簡單說明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性騷擾、當下我們該怎麼蒐證、以及性騷擾可能會面臨的罰則。
今天來跟大家聊聊,除了『性騷擾』的行為外,如果我們遇到的是被跟蹤、被偷拍,甚至被偷偷錄音……等等的這些『變態騷擾行為』時,我們應該怎麼辦?
今天會跟大家談到下面三大部分:
一、偷拍犯了什麼法?怎麽樣算是偷拍?
一般而言,常見的偷拍犯罪行為例如:偷拍裙底、大腿、或其他身體私密部位,才比較有可能是構成犯罪。
在法律實務上,「偷拍」犯的罪,一般來說指的是妨害秘密罪,而如果要『構成犯罪』,必須符合《刑法》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因為必須是(1)無故的行為,加上(2)他人非公開的隱私部位,所以另一種常見的情形是,大多時候,拍的部位如果是全身的外表、手臂這些地方,在實務上會比較難構成妨害秘密罪。
另外,偷拍的行為如果要提告或求償,如果能夠有相關的證據(錄影存證或相關監視器畫面)來以示證明的話,會更加有利。
二、偷看別人的手機或翻拍手機內容,犯了什麼法?
如果是以錄音、照相、錄影的方式偷偷記錄他人的手機內容,這一點其實跟第一項引用的法律條文一樣,都是《刑法》第 315-1 條 竊聽竊錄罪的部分。
不過要構成犯罪,必要條件是「無故」。在實務上,「無故」指的是沒有正當、合理的理由就沒來由地動作。如果是變態、追求者、騷擾者的偷看手機、偷拍手機螢幕截圖,就有可能構成犯罪。
至於有很多情侶或夫妻,會在沒有經過對方的同意下,因為不放心、或懷疑對方有隱瞞的事情,就私自使用並偷偷記錄對方手機內的內容,這樣也會構成犯罪嗎?如果是因為懷疑另一半有外遇,想要偷偷蒐證,這樣子「有正當抓外遇目的」的偷拍、偷錄行為還能算是無故嗎?
這樣的方式目前還沒有統一的實務見解,如果真的遇到了,還是要依個案情形來認定,法官在判決上,也是兩種見解都各有論述。
此外,手機內容也是我們隱私的一部分,我國在法律上有明確保障人民的隱私權,侵害隱私權的部分也可以求償,不過侵害隱私權的可能作法有很多種,改天再跟大家聊聊這部分。
三、我覺得我被跟蹤,應該怎麼辦?
如果有發生被跟蹤、騷擾或糾纏的情形,除了前一篇【遇到性騷擾時該怎麼辦】文章中講到的部分以外,現階段我國法律還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只是這樣的處罰,對於身受其害的人來說,或許還是不夠。
根據警政署統計,我國每年因為『跟蹤、騷擾、糾纏』而報案的相關案件多達七千多件,行政院也在107年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不過較可惜的是,目前《糾纏行為防制法》尚未三讀通過(本文寫於110年3月)。
此法若通過,將可用來遏止不當糾纏行為,也能較為保障因為深受跟蹤、騷擾的民眾。
如果你有覺得被變態『跟蹤、騷擾、糾纏』的行為而產生不安或害怕,不用擔心,趕快大叫求援,請求附近好心民眾協助逮捕變態,並前往最近的派出所報案,讓變態繩之以法!
※本文同步授權威傳媒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