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夏季節的梅雨季來臨時,【房屋漏水】是很常見的情形及問題,不過漏水的問題,就算沒有下雨也可能發生,你有這樣的困擾、或糾紛還在煩惱怎麼處理嗎?
今天我們來聊聊關於房屋漏水,我們可以向誰求償的三大重點。
一、查清楚漏水的區域及來源地
二、鄰居住戶拒絕配合檢查怎麼辦
三、鄰居拒絕履行修繕義務的話怎麼辦
一、查清楚漏水的區域及來源地
為什麼要弄清楚哪邊漏水呢?因為根據漏水位置及起點的不同,應該負責的單位及所有權人就不一樣。
舉例來說,如果是公寓大廈的屋頂及外牆漏水,這些範圍屬於住戶共用的部分,所以修繕由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來負責。一般會由社區的公基金來負擔修繕費用。
如果漏水區域不是共用區域,而是某層住戶發現家中的樓地板、天花板,或是浴室之間的管線有漏水問題,則應該先查清楚,漏水的源頭是哪幾層樓以及哪幾戶,再由這些住戶來負責修繕義務,而非管委會要負責修繕喔。
※參考法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0條、第12條、第18條。
二、鄰居住戶拒絕配合檢查怎麼辦
漏水源頭有時候不只是上層與下層、左邊與右邊的可能性而已,舉例來說,有時候4樓漏水,找了5樓也未發現原因,再往上想找6樓鑑定,但是6樓的住戶拒絕配合怎麼辦?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6條規定了住戶應該遵守的事項,其中有兩項是: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以及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47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所以這種「拒絕配合」的情況發生的話,主管機關是可以開罰的喔!
三、鄰居拒絕履行修繕義務的話怎麼辦
如果確認漏水源頭,並且修繕費用都談得攏的話,是皆大歡喜的結果,但是事實好像往往不如我們想的這麼容易。
如果漏水的原因及責任不在我們,此時這樣的損害糾紛屬於民事的侵權行為。民眾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是漏水這種需要專業鑑定的行為,通常需要額外的費用負擔及時間。
另外,如果提起訴訟的話,因為漏水而受到的損失及費用,都是可以一併請求賠償的喔,例如裝潢費、清潔費、家具費用、鑑定費…等等。
「漏水」不容易找出發生原因,就算發現是鄰居的問題,鄰居也不太會同意負責修繕或賠償,所以如果有發生漏水,記得趕快找專人來檢查,保相關證據都蒐集、保存起來,以備日後維護自己權益之用。但進入訴訟是勞心勞力的,與鄰居間透過友好方式來多多溝通也不失為一種處理方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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