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律師建議在文末):
很多客戶都會問說:「存證信函、律師函及支付命令有什麼不一樣?」、「發哪種公文對公司最有利?」
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這些部分:
一、存證信函、律師函及支付命令有什麼不一樣?
二、在什麼情況發哪種公文對公司最有利?
三、參考條文
一、存證信函、律師函及支付命令有什麼不一樣?
(一)存證信函:用於正式通知對方的一種方式,可在後續訴訟程序作為佐證
存證信函的作用在於,發函敘述一件事情經過、某個法律關係、衍生的請求權、要求對方做什麼事情、要在收到信函後多久內作出什麼回應…等等。
如果要用一個比較通俗點的形容,就是它的本質上與手機簡訊、LINE訊息、e-mail等等是雷同的,都是用於「闡述某一件事情、通知對方應在收到通知後做什麼、否則會有什麼後果」這些。
但是,存證信函當然相對於上述這些line訊息等等較為正式,在我們需要用來舉證的時候,原則上比較不會出現一些小問題,例如:被質疑內容被竄改、對方否認有收到通知、對方否認收到通知的日期等等。
因為存證信函是透過一個第三方即郵局寄送及留存,通常寄送存證信函的時候也會建議要寄附回執的掛號函件,一但對方簽收,這份回執就會透過郵局送回到我們手上自行留存,上面的回執也會有簽收人的簽名或蓋章、簽收日期等資訊。
(二) 律師函:由律師評估及分析後撰寫,作為通知對方的一種文書,也可在後續訴訟程序作為佐證。
律師函的作用,原則上與存證信函也是類似,但是,律師函與存證信函最大的不同在於,這份函是由律師撰寫,與存證信函是「任何人」都可以寫完全不同。
律師函是經過律師進行完整的法律分析及評估,在其上作一個簡要但完整的事實敘述,並附上我方可主張的權益、對方可能面臨的法律訴追類型等等,最末一樣是通知對方要在收到律師函多少日內做什麼行為,例如賠償損害、公開道歉、除去侵害權利的事物、履行契約等等。
而沒有哪位律師會自拆招牌,寫一些根本不合理的內容及要求,所以原則上,透過寄送律師函通知對方,與透過存證信函,當然效果是大不相同。
(三)支付命令:可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當你透過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向對方喊話,要求對方履約啊、賠償啊、除去侵害權利的事物等,對方卻遲遲不予回應,或者對方出面後仍然談不攏,這時候,如果我們要請求的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就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等我們收到支付命令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後,就可以持該支付命令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透過執行對方名下財產的方式獲得清償。
而支付命令最大的優點在於,快速且節省費用,只需要繳新台幣500元就可以聲請。最常見的例如:借貸要求對方還錢、買賣契約對方沒有履約給付價金、租金未給付等等。
不過因為快速,法院通常不會像訴訟程序那樣嚴謹的審查,所以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送達對方,自翌日起算的20日內,對方可以不附理由提出異議,這時候就會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另外要注意的是管轄法院,原則上如果有兩個債務人,而請求源於同一個原因事實,都要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的時候,如果兩個債務人住所地所屬管轄法院不同,例如一個住新北市、另一個住新竹市,會建議分開來發,要分別向新北地方法院及新竹地方法院聲請,避免被直接駁回。
二、在什麼情況發哪種公文對公司最有利?
(一)公司在什麼時候可能需要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呢?
原則上,只要你想要有一份紙本、正式的通知,又希望避免發生對方質疑送達、通知期日等問題,都可以透過存證信函或律師函作為通知的方式。
通常,如果對方收到存證信函或律師函,也會比較正視這個問題,尤其是透過律師函的方式通知對方,也會讓對方更加謹慎處理,比較願意好好出來談,以利解決問題。
畢竟,通常我們發律師函,都是作為訴訟的起手式,如果對方收到律師函仍不予理會,接下來就是等著被告了,而律師函上面通常會提示對方不予理會的後果,例如對對方提告刑事、民事請求等等,如果對方不想被告,不想花時間金錢應訴,通常會願意好好坐下來談。
(二)至於支付命令,通常是我們在發律師函之後,對方不怕死仍不予理會的狀況,才會用到。
因為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如果我們請求的標的是關於財產上的,他的裁判費是依據請求的標的金額或價額去計算,很多時候光是繳裁判費就遠超過支付命令費用的500元很多很多。
所以,當我們請求的標的金額或價額很高的時候,支付命令是相對經濟的一種手段。而且若順利獲得法院核發支付命令裁定,待對方未提出異議、裁定確定後取得確定證明書,即可憑支付命令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透過強制執行對方名下的財產獲得清償。
而且就算對方真的在20日內提了異議,進入訴訟程序,我們原本繳的500元也可以扣抵後續的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2項),也就是說,假如後來我們必須依照請求的標的金額或價額繳訴訟費用是5000元,但我們原先已繳了支付命令費用500元,這時候我們就只要再補繳4500元即可。
吳于安律師的叮嚀:
你知道存證信函、律師函及支付命令有什麼不一樣了嗎?至於要發哪一種公文,仍然要視公司所碰到的狀況,挑選最適合的方式,才能讓公司得到最好最有利的結果喔!
三、參考條文
(一)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三)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五)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六)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2項:「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七)民事訴訟法第521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