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會構成偽造文書罪?幫忙簽個名就犯法了嗎?

前言

是不是只要非本人簽名,不管簽在什麼場合、什麼文件,都算是偽造文書?

今天我們來聊聊關於「偽造文書」的一些常見問答,包含偽造文書罪的定義、構成要件,以及如果真的犯了罪,偽造文書罪的罰則是如何制定的,這邊要提醒大家,文章所述,大部分符合通則,但若有相關事跡,還是建議與律師諮詢後,進行詳述的分析會比較妥當喔。

一、偽造文書的定義

說明偽造文書罪要成罪的構成要件之前,需要先解釋一下關於偽造文書罪的相關名詞

1.1 偽造

偽造是指沒有製作權的人,擅自偽造(製作)了一個文書,例如做了一個假的文件、身分證或護照出來,屬於無中生有的行為。

1.2 變造

變造是對既有的文件做更動(改變文書的內容),例如改動文書裡的金額。

1.3 文書的定義

說完了「偽造」與「變造」的區別,接著來說說文書的意思,在我國《刑法》上,偽造文書罪章所認定的文書,又分為三種:

(1)公文書:公務員依職務上製作的文書,例如:戶籍謄本、戶口名簿。
(2)私文書:非公務員外的私人之間所表達意思的文件,例如:借據、房屋租賃契約、各式約定契約書。
(3)特種文書:護照、身分證、健保卡、車牌、學位證書、特許證…等等。

※相關法令:《刑法》第 10 條第 3 項《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罪章

二、偽造文書罪的構成要件

2.1 故意偽造、變造

要犯偽造文書罪,首先需要有『行為發生』,不管是偽造還是變造,都一定要有所『行動』,讓被偽造、變造的文書被做出來。

2.2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除了要真的做出來文書之外,還需要有對於他人或公眾利益的危害發生可能性才可以,但是這個危害不一定要『已經發生了』,若是有發生危害的高度可能性,但是還沒發生,也有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

換句話說,如果沒有對他人或公眾利益造成損害的可能,那也就相對不容易成罪,所以如果僅是幫忙簽個名,但沒有造成損害發生的話,成罪機率就比較低。

※但是幫忙簽名,有時候也涉及到有沒有得到授權,在民法上也有法律效力的問題,詳細個案可以與律師諮詢,獲得較為完整的分析。

※相關法令:《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罪章。

三、偽造文書罪的罰則

偽造文書罪的罰則會依據文書的類型不同而有不同的刑責,以下針對常見的偽造文書罪責說明

3.1 偽造、變造私文書

如果是私文書的話,依《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2 偽造、變造公文書

如果是公文書的話,依《刑法》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3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

如果是特種文書的話,依《刑法》第 212 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令:《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罪章。

鴻安小叮嚀:

在現今社會,常常有幫忙代簽的狀況,但也有許多不肖人士或詐騙集團會故意偽造或變造文書,所以在文書的製作上,還是要謹慎行事,若有任何問題,都歡迎與我們聯繫喔!

 

※本文同步授權威傳媒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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