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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我連自己被告了都不知道,就被通緝了?」
案例二:「被通緝了會怎麼樣,被抓到就會被抓去關嗎?」
在很多的法律名詞裡,『通緝』一詞相較之下,可能是許多民眾比較熟悉、且說得出大概意思的法律用語。不過『通緝』真正的意涵,與相關問題可能還是會有很多民眾不太了解,今天我們來聊聊關於『通緝』的大小事!
一、什麼是「通緝」?
二、做了哪些事情才會被通緝?
三、被通緝了就會被抓去關嗎?
一、什麼是「通緝」?
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中,若有一個人對另外一個人提起刑事上的告訴,那麼普通程序來說,可能的途徑是由:警察局>>地檢署>>法院
因為刑事告訴會牽涉到「犯罪」的問題,若最後確定有罪,被告嚴重的話,是有可能會失去自由、入監服刑的,因此,在刑事告訴中,犯罪嫌疑人、被告的陳述機會非常重要。
也就是說,在每一個調查階段裡,各處理機關都會請被告來進行詢問或訊問,而『通緝』,是通知被告到庭應訊方式中,最強烈的手段。
一般而言,在警察局階段的調查,被調查人通常是收到警察局發的通知書,若多次通知未到,可能會直接被移送地檢署;在地檢署或法院階段,被傳人會收到「傳票」,若一定次數內未到,檢察官或法官可能會聲請或核發「拘票」來拘提被告,若被告又拘提未果,就有可能會發布通緝。
《刑事訴訟法》第 84 條就寫明:「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若上面這些歷經多次的傳喚與拘提手段都還是找不到人,大概可以合理懷疑被告是有逃亡或刻意藏匿行蹤的可能,進而會發布通緝書來通緝被告。
相關法令:《刑事訴訟法》第 61 條、第 71 條、第 71-1 條、第 75 條、第 77 條、第 84 條、第 86 條
二、做了哪些事情才會被通緝?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想過,一個人要『做了哪些行為』,才有可能會被通緝?
事實上,不是只有犯了罪的受刑人因為逃亡在外才有可能會被通緝,有的情況像是,連自己被告了都不知道,就突然變成被通緝的被告了,例如本文的案例一:「我連自己被告了都不知道,就被通緝了?」就是可能會發生的情形。
若一個人戶籍地與通訊地不相同,又通訊地址更換後沒有收到調查機關、偵查機關、法院的應訊文件,導致多次傳喚都未到的話,就有可能會被通緝。
還是要再次說明,只有『刑事案件』的被告才有可能被發布『通緝』,民事訴訟案件的被告沒有被通緝的問題。
總結來說,會被通緝的行為,除了知道自己要服刑而逃逸或藏匿的罪犯外,經過多次合法傳喚卻無故未到的『刑事案件被告』也有會發布通緝的可能性。
相關法令:《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 75 條、第 84 條、第 85 條、第 86 條、第 87 條
三、被通緝了就會被抓去關嗎?
基本上,會被發布通緝的被告,一定都是經由層層通知及合法傳喚,卻都未如期應訊的結果而導致,一旦成為被通緝的被告,除了被警察逮捕,還有自己主動歸案的可能,不過就算是自己主動投案,到了警察局或派出所後,還是會有一個合法逮捕的動作。
但是被通緝了,也不代表就是有罪要抓去關。
撇除那些『有罪判決』確定,該入監服刑卻未按時報到;或刑度是得以繳納罰金的方式,卻未按時執行的人來說,若案件還在進行中,是因為多次合法傳喚未果,本身並沒有逃亡的意圖,向警察局報到後,經過筆錄程序,會有被羈押或不需要被羈押的兩種結果,若檢察官認為沒有羈押之必要,會發『歸案證明書』給被告,『歸案證明書』即表示被告不再被通緝。
若是真的不幸被羈押了,羈押的程序可參考我們之前的文章:被羈押禁見怎麼辦?
回到本文開頭的案例二:「被通緝了會怎麼樣,被抓到就會被抓去關嗎?」
前面說過,通緝是一種通知到案的強制手段,並不是表示被通緝了就是犯罪,通緝的被告到案後,會繼續整個案件的程序走下去,所以即便是被羈押,也不是『被關或坐牢』的意思。
到案後的筆錄階段,警察機關最多只能留被告24小時,若有需要,可以委由律師來協助案件的進行。
建議大家,若戶籍登記地與通訊地址不相同,要定期留意信件的收取,避免不必要的麻煩產生。
相關法令:《刑事訴訟法》第 91 條、第 93 條
鴻安小叮嚀:
除了重大刑事案件之外,只要是刑事案件的被告,若多次合法傳喚未到,就有被通緝的可能性,若是有需要律師協助的地方,歡迎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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