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分享了什麼是保護令,以及誰可以聲請保護令的文章,這次跟大家分享關於保護令,常見的問題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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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護令的效期有多長?
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最長為兩年,在失效之前,可以變更或延長,不過延長期間也不超過兩年。
2.有家暴的事實就可以離婚嗎?還是一定要先聲請保護令?
如果有遭受到家暴的證據(常見如驗傷單、錄影、錄音、照片等),可以直接向法院訴請離婚,不一定要先聲請到保護令。不過離婚訴訟的程序以及所要花費的時間比較長,如果有需要,還是可以先聲請保護令,兩者不衝突,也是各自獨立的案件喔。
3.我聲請保護令,另一半會知道嗎?
會。
聲請通常保護令是需要開庭的,不過如果因懼怕或其他理由,必要時可以聲請分開審理或其他隔離措施。
4.保護令可以定遠離特定距離,多遠都可以定嗎?
遠離距離是有【特定】場所的,通常為居住所、學校、工作場所及經常出入的地方。
這些地方可依被害人所聲請,但是太遠或不合理的話,不僅警察在執行上會有困難,也會被法官駁回。
所以在這項上,聲請人要斟酌衡量,或是提供證據來證明所要爭取的距離是合適的。
5.如果保護令發下來後,我搬家了,新地址跟保護令寫得不符怎麼辦?
如果居所有變,或有其他需求,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保護令裁定。
6.如果對保護令內容不滿意怎麼辦?
保護令裁定收到後10天內可以提出抗告。
這邊提醒,是雙方都有權利提出抗告。
7.保護令可以撤回嗎?
可以。
不管是還在聲請程序中,或者保護令已經核發下來,都可以附上有『聲請人親筆簽名的書面』向法院聲請撤回及撤銷。
8.保護令要向法院聲請,如果我跟對方不住在同一縣市,要以誰的縣市為主?
保護令的聲請,由被害人居住所在法院、加害人居住所在法院、或是家暴發生所在地的法院都可以聲請,擇一即可。
也就是說,若被害人住台中市,加害人住台南市,但是家暴地點發生在台北市,那麼這三個縣市的法院都可以聲請。
9.聲請保護令的項目那麼多,我一定要一次就全部寫齊嗎?事後想要增減可以嗎?
可以不用全部的款項都寫,只寫當下有需要的就可以了,如果事後有依情況轉變要做增減,再聲請即可。
畢竟,如果法官審理後覺得證據不足,也不會核發該款項,所以不用擔心一定要一次就寫到位。
10.說了那麼多,如果加害人違反保護令怎麼辦?
不管是持有《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哪一種,
只要保護令裁定上有【以下五點規範】,但是相對人(加害人)違反了這些事項的話,就有可能構成《違反保護令罪》。
《違反保護令罪》是刑事責任,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以上是十個關於家暴及保護令,最常被問到的問題。
如果有其他個案產生不同的問題,緊急時可以撥打110或113,或洽各縣市政府的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尋求協助喔。
※本文同步授權威傳媒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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